大法弟子要做好法庭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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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者說明:本文的內容是為了讓大家對庭審的程序有一個完整的認識,而在實際操作中不可能全部用上,可能在具體的某一環節就收到成效了,就達到了制止迫害的目地了。所以,大家要隨機而用。僅供大家參考。


最近一個時期,看到各地非法庭審的案例持續上升,這一年來,也是中共法院系統參與迫害法輪功運動最嚴重的一年,而且走的法庭表面形式也越來越離譜、越來越瘋狂,從干擾律師辯護到當庭毆打和驅趕律師,再到剝奪當事人請律師的權利,強行指定律師做所謂有罪辯護,再到排斥律師、阻撓律師進法庭、非法抓捕律師,再到不通知家屬秘密審判,甚至是審判的形式都沒有就宣判了。這些都盡顯了這場迫害的無理性、瘋狂、野蠻,以及中共不講法律的極端邪惡。為甚麼會這樣呢?

在師父講的法理上看,我們遇到任何問題都要向內找,我發現還是我們沒有按照師父的要求做好,是心性有漏在表面空間出現了問題。具體的說,是懶惰、是「黨文化」思維方式與怕心造成的。由於懶惰,平時也沒有掌握法律常識,有事依靠律師。由於「黨文化」思維方式,不能擺正法律在講清真相中的作用,爭鬥心極強,「啊!你冤枉我,我無罪,一定要告你,你得遭報應,等等。」心裏這個怨氣、冤氣沒完沒了的往外冒,那個心智全亂套了。由於怕心,不敢與辦案人抗辯、不敢與公訴人抗辯、不敢與法官抗辯。這些都是定力和正念不足的表現。

我一直關注一個很普遍的問題,就是同修們在法庭上的表現,我看到許多同修在運用法律方面不夠重視,普遍表現為所掌握的法律知識不足,因此被邪惡鑽空子、被所謂的「法律迷霧」所迷,不能有效的應對非法審判和抵制審判程序違法。換一句話講,是我們應該破迷了,不能在邪惡設下的「法律迷霧」裏蒙頭轉向了。

要破迷,就要在法上認識法。其實,師父在早期的講法中就告訴我們,人世間是為了正法而開創的,大法弟子是這世間一切環境中的主角,當然也包括那個所謂的法庭。這個法理是師父一直到今天也不斷的重複在講,只是當局者迷,我們回頭看看自己所走過來的路幾乎都是這樣,特別是在被非法抓捕、被非法庭審、被非法監禁中,我們就經常忘了自己是主角了。

師父告訴我們:「因為人類社會就是個迷,你進到這裏來,你就等於跳到迷中來了。跳到迷中來了才能修煉,跳到迷中來了在這個險惡又苦的環境中你還能升起正念來,你還知道去修煉,大法洪傳了你能夠助師正法,還能在魔難中去救度別人,這就太了不起了。這問題就這麼看,所以說,我講能夠從「七•二零」走過來,你就了不起。」[1]

我們自己也看到了,大法弟子雖然在表面上看是被邪惡推到了所謂的「被告席」,這個理在高層次上看是反的,「被告席」恰恰是法庭的主宰,大法弟子才是這個環境的真正主持,那個檢察官、法官、辦案人才是被告,是大法弟子在審它們。世間這個形式,它只是迷住了常人的認識。

其實,在常人這個理上看,那個法官也並不是真正的主角,在拋棄法律客觀的功能角度上看,它那個法庭上如果沒有被告人,這個法庭就不會存在,也沒有法官這碗飯吃。因此,拋開被告人的犯行,在經濟學的角度上看,被告人是法官的衣食父母,法官是最應該尊重被告人的基本人權的,你不能冤枉了被告人,你的裁決應該讓被告人服法。

甚麼叫原告?沒有被告人侵害你,你就成為原告了?甚麼叫法官?沒有人犯法,制定法律何用?要法官何用?這一切都是因為有被告的行為而存在。

換一句話講,我們大法弟子沒有犯法,是邪惡迫害強行把我們推到所謂的「被告席」,而這個被告人是沒有的,這個針對大法弟子的法律、辦案人員、法庭、法官、檢察官都是不應該存在的。舊勢力安排這一切,師父都不承認,我們當然也要在這個具體的實修環境中否定它。破了這個謎,我們的心性標準就完全站在正的基點上了,也就是完全站在了大法的法理上了,這個悟性溶於法中了,心智清明,智慧打開,文思泉湧。

我們接下來要做的就是怎樣當好這個主持,庭上的法官、檢察官、旁聽者和一切聽眾都是等待主持講清真相的生命,而且是被邪惡強迫安排在大法弟子的對立面。

我們這個主持應該怎樣做呢?

一、從掌握一些法律知識入手,這是我們講清真相中作為主持應該學會的語言,這個語言也是人最容易聽懂的語言。其實,涉及法律訴訟方面的法律知識並不多,我們也不是要學成法律專家。我們在刑事訴訟方面要用的法律就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中,《刑法》是行為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行為法是規定行為觸犯法律的情形與量刑標準,程序法是規定司法審判程序公正的標準。這兩個標準要仔細的研究,而在這兩個標準之外的甚麼「司法解釋」等東西就沒有必要多用心,知道一些就行。這個法庭上的主持就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司法程序操作的,因此,我們也要按照這個程序準備台詞。依照司法程序,任何刑事案件都是按照公、檢、法這個順序走。

1、警方立案偵查、傳喚和拘捕當事人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刑事案件都要重證據、輕口供。也就是說,涉及一個案件的事實是否被認定為犯罪,要依靠證據,而不是口供。然而,中共邪黨是無法無天的,卻經常打著所謂的法律旗號矇騙世人,惡警非法抓捕大法弟子以後就是搞刑訊逼供,完全不講法律。

大法弟子在這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不給其任何口供,徹底否定依照口供定罪的邪惡做法。辦案人想要甚麼就拿證據說話,大法弟子絕對不要配合。

2、檢察院立案核查案件是司法程序的第二步,警方的偵查結果和證據要向檢察院移交,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因此,檢察院要對警方的偵查結果和證據進行比對,判定警方的工作是否符合訴訟條件,它也要找到當事人核實情況、確定證據真偽的合法性,其認為偵查結果與事實和證據不符的,檢方會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把案子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如果警方的補充偵查仍然不符合檢方的立案起訴標準而再一次被退回,那麼警方就必須放人。

大法弟子在這一步要做的就是向檢方控告警方涉嫌違法的行為,控告刑訊逼供的辦案人、控告在非法關押場所受到的虐待。

3、法院立案組織庭審是司法程序的第三步,經過檢方核查的案件決定起訴的要完全移交給法院,法院不再重複檢方的核查過程,而是核查根據檢方提供的起訴書和案卷認定是否可以立案庭審,法院如果認為案卷中提供的證據與起訴書不符,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退回檢方補充證據、或者修改起訴書中的相關內容。如果案件退回檢方仍然不能補充證據不足部份、或者修改後的起訴書不足以立案,法院將不予立案。法院決定立案的,就會組織開庭程序。

因為,法院和檢察院之間的這一步一般是不接觸當事人的,所以,當事人沒有參與的權利。只能在法庭決定立案後,當事人在接到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我們要準備自我辯護和委託律師辦理相關的訴訟事宜。

二、因為,大法弟子是在做救度眾生、挽救世人良知的事情,大法資料屬於法輪功學員信仰中的東西、不屬於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所以,依照法律規定,這類案子都必須公開審理。但是,中共邪惡當局知道它幹的是見不得人的事,所以它總是暗箱操作,它的做法就是矇騙,一面聲稱公開審理,另一面又不讓家屬和親朋好友旁聽、不讓請律師、不讓媒體監督報導案情進展、更不讓當庭錄音錄像。為了避開公眾監督,它在每一次開庭的時候都故意製造恐怖氣氛,派出大量警察封閉交通要道,設卡攔截旁聽者,用這種浪費公共資源方式,故意搞的好像害怕黑幫劫持法庭一樣,像對待大奸大惡之徒一樣的陣勢,其實這就是要變著法把公開審判變成暗箱操作、走過場。甚至是報內審進行秘密開庭,更甚至是不走任何審判程序的過場了,就直接到看守所和醫院的病床前直接宣判了,更甚至是宣判的過場也沒有了,就是把判決書扔下就走了。這都是違法的。

事實上,我們知道,中共邪黨是把法輪功問題當作政治案件處理的,這是廣為人知的事實,可是它又不敢這樣公開的承認。因為它清楚:政治迫害在國際法上看是違法的、是人人喊打的反人類犯罪行為。就是在中國大陸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上看,公民也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而且法輪功學員做的事情也不屬於政治。

因此,大法弟子要做的就是及時請律師介入,要求它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公開審理案件,要求它必須接受社會監督。

三、律師被委託後,依照訴訟程序他會到法院去複印案卷的全部內容,然後依法會見當事人核對案件涉及的事實和警方、檢方已經走過的司法程序,並且徵求當事人委託的辯護意見。當事人認為自己無罪的,律師也認為有法律依據支持證據證明的事實清楚,就會提供無罪辯護。其實,在司法意義上看,當事人請律師的最大價值就是為自己提供無罪辯護。

大法弟子委託律師要做的事項有:
1、提供無罪辯護意見。
2、指出警方、檢方和法院立案的不合法性,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
3、記錄庭審程序的細節,指出程序違法之處。
4、代表當事人控告警方涉嫌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
5、代表當事人提出抗辯意見。
6、為當事人保留一切司法文書,把依法應該公開的案情資料及時轉達給當事人信任的人。
7、對公訴人提供的一切所謂證據都要提出質疑,要求公訴人必須完全公布證據內容、不能有任何隱瞞和遺漏,並且要求法庭明確記錄公布的證據確實依法排除了異議、確實能夠證明是當事人的行為觸犯法律。
8、代表當事人要求辦案人、公訴人,對庭審中無效證據部份涉及的財物立即返還。它們不返還這些非法查抄的東西,這個庭審程序就沒有走完,我們就不能在它的庭審記錄上簽字。
9、審查監督庭審記錄,要求書記員記錄的內容必須符合庭審的實際情況,並且要求法庭把庭審記錄的副本給當事人和辯護人各一份。如果法庭不給我們庭審記錄副本,我們也不給它簽字,它的庭審程序就沒有完成,那麼它要作出的判決就是無效的。

四、我們要當好這個法庭上的主持,我們就一定要明白迫害法輪功的案件是立案程序違法的道理。應該注意的要點是:警方辦案的不合法性不僅僅是表現在栽贓陷害、刑訊逼供、非法關押方面,還表現在非法延長關押時間等等許多方面。特別是在非法查抄大法弟子私人財物以後,除了其要留下的證據以外,其它財物應該在警方結案之前退還當事人。如果警方結案後的案卷已經移交檢方,這些不能在法庭上出示證據的財物仍然沒有退回當事人,警方就涉嫌違法,那麼檢方在明確知道事實真相以後,沒有監督警方完全結案就立案的,檢方的立案就是違法的,檢方就應該承擔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委託律師將上述情況告知法院以後,法院在警方和檢方沒有終止上述違法情況下立案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立案。

在前面,我們已經說過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的案例中,法庭上那個被告人是不存在的,既然這個被告人是不存在的,證明你組成這個法庭就是違法的,那麼我們就可以抵制它這種強加的迫害。立案程序違法在刑法上看,所涉及的罪名就是【誣告陷害罪】和【濫用職權罪】,這是在立案、庭審和上訴案件中,我們要提出的第一個理由,事由就叫做: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所謂犯罪事實不成立,立案是非法的、組成法庭是非法的、實施庭審更是非法的。

甚麼叫做立案非法?

法律上對於立案標準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就是刑法中第二章所規定的全部概念,以及犯罪事實涉及的具體罪名構成要件。要根據刑法學理論上的犯罪四要素判斷的,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才能立案,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立案程序】作出應當立案、不予立案決定。這是公、檢、法三家共同的立案標準。如果立案不符合立案標準、不符合刑法學犯罪四要素的合理推定,那麼這個立案就是非法的,相關的辦案責任人就應當承擔【誣告陷害罪】和【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責任。(說明:關於刑法學上的犯罪四要素,我在明慧網發表過一篇文章,題目是《在中共法庭上的自我辯護也是講真相機會》請同修們查閱參照。)

其實,明白非法立案的道理是非常關鍵的,在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的第一時間,我們就可以委託律師控告警方非法立案,非法立案到檢察機關和法院再立案的,這叫重複犯罪。那麼它們都同樣是被告。在法院立案的,立案庭的責任人就是被告人,開庭了,當事的法官也是被告人。

五、控制審判程序是大法弟子主持好法庭、講清真相的關鍵,主要是針對公訴人的起訴書提出質疑,針對法官違反審判程序和法庭紀律提出質疑和抗議。因此,大法弟子要特別明白《刑事訴訟法》中的全部內容。我們必須監督法官認真完成好審判程序的每一步,法官如果不能完成好每一步審判程序,我們就絕對不能允許其往下進行、決不配合其走過場。

大法弟子是法庭上真正的主,法庭上的一切都是我們這個主說了算,我們必須有這個正念,這個程序必須由我們大法弟子來把握。這是煉功人的定力!修煉的是否有真功夫,就看在這個關鍵時刻的內在定力有沒有。

當然了,有的同修在平時的打坐煉功中就定力不好,這個思想被亂七八糟的東西控制著,真正的自己從來就沒有定在那安靜的修煉,在這個關鍵時刻你沒有定力就糟糕了,那個所謂的法官喊一聲就嚇的你夠嗆,你那個心裏馬上就亂套了,甚麼主意都沒了。

有定力就是大智者,就能發揮功能的強大威力,就能當庭鏟除一切操控法庭的邪惡因素。

我們的眼睛一定要直視對方的眉心發出正念、打出功能,因為那個邪靈就藏在它腦中的那個地方,滅了那個邪靈,那個法官、檢察官的人性就出來了,他就正常了,也是救了他。所以說這是非常關鍵的。能不能當了這個法庭上的主持,就看這最基本的一招修沒修成。老同修們都知道,師父把這個能力早就給我們了,只是我們自己總是用不好,或者是被怕心干擾著根本就不會用。

其實,發正念這個功能是非常強大的,我也經常用。有一次我們幾十個同修去法庭發正念,法庭上和外面的走廊裏都是大法弟子,大家事先就協調好了用眼睛直視的方法打出功能,結果那些邪惡的傢伙都不敢正視我們,紛紛躲避我們的目光。那個審判長和另一個男性法官就受不了,不但是不敢看我們的目光,他們當庭就迷糊了,開庭不到十分鐘就開始睡大覺、審判長那個呼嚕還打的特別大,那個陪審的男性法官從開庭一直睡到結束還醒不過來,審判長推他也醒不過來。勞教所的人在法庭上有好幾個,開庭不到十分鐘就紛紛溜走了,他們到了走廊上還說:「今天這是怎麼了,特別難受。」另外一個說他也是特別難受,感覺頭特別暈。在外面走廊上的同修遇到的情況也是這樣,那個法警都不敢正面看我們,紛紛躲開我們的直視目光。大家回來談體會的時候都樂的夠嗆,都親身體會到了大法修煉的神奇。

還有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有一位剛剛從洗腦班回來的同修和我講,說那個洗腦班的頭子非常邪惡,差點打死我,我的耳朵都被他給打穿孔了。我說你要是在街頭上再看到他,就直視它他的眉心發正念,語言上要善解其人的一面,看看結果怎樣?結果,這個同修剛從我這裏出去就碰到那個傢伙了,這個同修就直奔他去了,那個傢伙想躲已經來不及了,我們的同修就過去抓住他的手說:「大哥你上哪去呀?你還記得我嗎?」那傢伙趕緊說:「記得,記得。」同修說:「你這個工作挺不容易的,你把我這個耳朵都打壞了,你說咱倆以前也不認識,我也沒有得罪你,你幹嘛下死手啊?」那個傢伙非常尷尬的說:「沒辦法,這是上面的意思。」但是,這個傢伙並沒有當場道歉,更沒有做正面的事來彌補挽救,錯過了同修給他的機會,結果他回去不長時間就檢查出癌症,而且是晚期,不到兩個月就死了。這當然是他的選擇,神決不會允許沒有人性的生命還穿著人皮害人的,所以我們的功能就可以這樣運用。

其實,師父在給我們講天目的時候,說那個大覺者渾身都是眼睛,我們為甚麼就不會用呢?我們不用這雙肉眼也能打出功能啊!但是,我個人的體會是用眼睛打出功能更容易集中法力的威力。

「建三江」的案子很典型,別看它那麼邪惡,它也是快作到頭了。在歷史上,人要是作到這個份上,那個人皮早就被扒了。大家想想,它今天作到這個樣子還能作是為甚麼?那個機會不就是給大法弟子樹立威德留下的嗎?這是師父正法發出的洪大慈悲給人留下的一線生機,也是因為有舊勢力干擾的因素在、有中共體制在、有「610」在幕後操縱的因素在,這個機會才給人留下的。否則,人要是自己這麼做,他早就完蛋了。目前,是因為有的大法弟子還有人心在,還有「黨文化」的東西沒有去掉,還以為自己真的犯了甚麼「法」,所以都不敢出來和人家面對面講真相。而另一個方面,那些司法人員中也有許多人這個認識,他們就覺得你不聽「共產黨」的話就是犯法了。因此,我們必須突破這個迷霧,再過幾天就是2015年了,師父也一再提醒我們,正法是有時間限制的,中國大陸這點兒事能老是沒完沒了的拖下去嗎?

類似「建三江」這類事情馬上就會有結果的,現在它們是把律師推出去了,剩下的就是這個還顯得冠冕堂皇的所謂「法律」。當這個「法律」的外衣也被我們無罪辯護扒光了的時候、當人的辦法都用完了的時候、當人再也沒有辦法的時候,大法的威德就會展現,眾神就會出手管了。只要大法弟子把真相講清了,那個人心裏也知道不對,可他就是不改回來,師父就不會再管那個人了,眾神就會一擁而上扒了他的人皮。其實,我們很多有功能的同修都看到了,眾神對師父總是在那擋著早就急了,師父為此真是承受了很多。當我們都做的符合師父要求的標準以後,眾神就有機會插手了,那個法官再胡來,他可能當庭就會完蛋,用中國人流行的土話說就是「嘎巴瘟死」了。我看這個情況很快就會在中國大陸各地大量出現,那個作惡的,當場就「嘎巴瘟死」了。當然我們不會因此而像常人一樣覺的解氣,我們會為這個生命沒能救下來而惋惜!

所以說我們一定要當好法庭上的這個主持,不能讓師父再過多的承受了,不能讓眾神再乾著急沒辦法了。我們一定要樹立這個威德!

有的同修覺的學習法律語言沒用,他的觀念好像是覺的學習法律就是準備被迫害的時候用,我不用學這個,我正念強,誰都迫害不了我。我們從師父講的法理上看,這個認識是正念嗎?你沒有被抓去就是沒有被迫害了?師父都在承受著迫害,整個人類都在被迫害之中,眾神都在這場劫難之中,這個迫害就沒有你的事了?這能叫做正念嗎?其實,我們學習法律語言在平時的講真相中是有很大作用的,這不是為「被迫害」而準備。

有的同修害怕迫害而去國外躲避。其實,那些對大法犯了罪的傢伙,他們現在才是最想逃出去躲避的,那些貪官都往國外跑。我們為甚麼要躲避?國外許多同修都非常羨慕中國大陸大法弟子擁有的直面邪惡機會,那真是這個宇宙歷史上最了不起的威風,大家都看到了,法庭上那些直面邪惡的同修,無論他們表現的怎樣,他們都是最威風的,眾神都羨慕,有的甚至是妒嫉。

六、法庭開庭的第一步是法官宣布法庭所屬行政區、法院級別,受理案件的性質、立案號碼、說明原告當事人和被告當事人(在法輪功的案例中一般都沒有原告受害人,因為法輪功學員對社會上的任何人和財務都沒有侵害行為)。然後,宣布支持公訴的機關與公訴人,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宣布開庭形式是否為公開,宣布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宣布法庭紀律。接下來正式宣布開庭,首先核實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有申請合議庭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依法迴避的權利,並且當庭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相關人員迴避。

我們當然要申請他們迴避,因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都是執法犯法、是在犯罪,所以說他們都應該迴避。也許他們會說:「我們都迴避了,這個案子就不能審了?」我們說:「本來就不應該有這個案子。」讓他們迴避是對他們最大的慈悲與救度,這是在制止和勸阻他們不要犯罪。

大法弟子申請相關人員迴避的理由有:

1、共產黨員應當迴避。理由是法輪功學員是有神論者,而這場迫害是無神論者對有神論者發動的信仰衝突,而且在法律上看,這是以共產黨的名義對法輪功提出的質疑,這個「共產黨員」不能即是原告又是仲裁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當然應當迴避。

2、立案違法,合議庭必須停止開庭。理由之一是本案沒有受害的原告當事人,沒有受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理由之二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的兩個關鍵要素不存在,所謂的「邪教組織」在刑法中沒有規定,也沒有其它相關立法的規定;「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被侵害者是法律,法律是不能成為原告人的,這是古今中外的法律常識,法律是平衡人與人之間利益關係的,而法律本身不會與人發生利益衝突。因此,這個立案沒有利益關係需要調整的。立案本身就應當迴避。

3、「法輪功學員」的身份屬於思想範疇,辦案機關沒有實質的證據證明「法輪功學員」有代表社會行為的身份,當事人的行為只代表自己、只是信仰範疇,不代表其他,法律是管轄行為的,不是管轄思想的。刑法中也沒有規定「法輪功學員」這個思想的身份也應該承擔實體的法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相反,你那個「共產黨員」身份都有證、組織的花名冊都有詳細記載、有檔案、還要交黨費,當官的還有級別和職務的名頭、有權力、有工資、有特殊待遇等等,這都是真正有實體法律責任的,他犯了罪怕追究「共產黨」的責任還得先開除黨籍呢。而「法輪功學員」沒有這些實體的東西涉及法律責任,你為甚麼要針對法輪功呢?因此,立案中涉及的法輪功內容是無效的,辦案人臆造「法輪功學員」實體身份是證據造假,因此,涉嫌造假證據的當事人都依法必須迴避。這也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應當迴避的其它情形。(因為,我們大法弟子都知道「法輪功學員」這個身份可不是隨便講的,從修「真」的角度上講,當事人都不敢說自己就是「法輪功學員」了,做的不好是對這個身份的玷污,這個標準是很高的、是超出世間的標準、更不是常人的行為,這完全不是社會管理和法律能夠規範的。)

4、如果法輪功學員被刑訊逼供,而且在法院立案後仍然沒有處理結果的,法庭應當終止訴訟程序進行。涉嫌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和涉嫌玩忽職守的檢察官都應當依法迴避。

5、法輪功學員被超期羈押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訴人和合議庭都應該迴避,因為它嚴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

6、合議庭故意把應該公開審理的案子報內審,嚴重違反應該公開的案件要公開、公正、透明的法律規定,合議庭必須迴避。

7、阻撓當事人委託的律師依法介入案件,非法剝奪當事人依法享有辯護權的,審判長必須迴避。

8、非法剝奪家屬和當事人親朋好友旁聽權,涉嫌對當事人依法享有公平對待的,該法庭、法院都應當迴避。因為這是顯失公正的做法,明顯違背法律的公正原則。

9、法輪功學員對法官執業資質有質疑的,並且有充份證據證明法官的實際工作能力明顯不符合執業資質,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應當要求法官依法迴避。(當事人可以當庭驗證法官的執業資質,當庭提出問題考核驗證其實際工作能力。例如:大法弟子可以問,在無神論和有神論之間發生衝突時,法官應該怎樣堅守法律規定公正地位?因為在無神論和有神論之間是沒有第三者的,你這個法官不能說我是似信非信吧?似信非信不是第三者,而是沒有獨立判斷是非能力者、沒有立足位置的。這個法官就不合格,他當然應該迴避。)

有的同修可能說了,這當庭考法官也不現實啊?歷史上也沒有這種事啊!

甚麼叫現實?常人認為的那個現實本身就是紅塵迷霧,我們就是要破除這個所謂「現實」的「紅塵迷霧」。我們是法庭的主持,我們當然是最有資格考考那個法官是否合格了,叫其知難而退是對其最大的慈悲與救度,這不「現實」嗎?我們就是來開創歷史的。

七、怎樣回答庭審中的「是」與「不是」?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以後,法官將允許公訴人對被告人提問,公訴人就會根據起訴書中提出的所謂事實和證據發問。為了構陷大法弟子,法官會明確要求被告人只回答「是」與「不是」,而不讓有其它的回答形式。這是最典型的侵犯當事人合法的訴訟權利,是明顯的執法犯法。例如:公訴人拿出一份大法書籍或者真相資料問大法弟子「這是你的嗎?」同修一看是自己的書,因此就會立即回答「是!」以下的詢問模式也一概如此,這個過場就走完了,邪惡也達到目地了。

大法弟子作為法庭的主持,我們是不能聽從他們安排的,我們必須突破「是」與「不是」的限制,徹底否定這種誘導式的文字獄迫害陰謀,警告法官不要設立這種文字獄、這個做法是非法的。我們應該警告公訴人說:「請公訴人遵守法庭紀律,不要問與本案無關、與刑法量刑要件無關的問題。」公訴人會辯解說:「這就是你們法輪功的東西呀!而且是在你家裏搜出來的。」法官也會說:「被告人必須正面回答問題。」我們就問公訴人:「你說這個問題與本案有甚麼關係?我家的東西多了,你都能拿來當證據嗎?你給我念一念那本書,看看那本書裏有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東西,你找不出來就是與本案沒有關係。」

包括我們送給有緣人的資料和神韻光碟,公訴人也會拿出來問「是」與「不是」,我們一概認為:「這與本案無關。」公訴人要說與案件有關,我們就叫其演示一下這些東西怎麼能「破壞法律實施」,是哪個法律因此不能實施了?這等於是提前把庭審引向縱深、引向了邪惡最懼怕的地方,而且是由於它們自己搗亂司法程序造成的。

邪惡最害怕的是我們否定它們的「是」與「不是」,因為這是它們的刑具,你承認「是」也上刑了,否定說「不是」也上刑了,這就是這個法庭上公開玩的文字獄幫規,而法律本身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回答「是」與「不是」。相反,法律規定中恰恰是要保障當事人享有充份的辯護權。因此,質疑它的「是」與「不是」是它們最害怕的,只要我們不斷的質疑它的「是」與「不是」、排除它的「是」與「不是」,它們就徹底完蛋了。

法官為了避免當事人質疑證據、質疑事實、質疑適用法律、質疑立案、質疑審判程序,會經常粗暴的打斷當事人和辯護人的反問與辯護。大法弟子應該當庭指出法官是執法犯法,一定要堅持要求對方回應質疑。你不把事實說清楚就是違反審判程序,庭審就不能繼續。如果法官說:「這個問題先擱置一下,進行下一項。」我們是不能同意的,你可以宣布休庭、改日再審,但是你不能不了了之,提上法庭的就一定要有判決結果,檢方必須對當事人的異議有明確的表態,法官也必須對異議宣判是否採納。

其實,一個真正公平公正的法庭,判決結果是針對每一個庭審程序完成後的判決結果,而不僅僅是最終的判決結果。中共法庭為了製造冤案,它的庭審程序混亂至極,每一個庭審程序都沒有完成就開始往下走,一路下來對任何異議都沒有審結、沒有判決結果,最終裁決也不敢當庭作出,而是要拿到幕後的暗箱中操作「擇日宣判」。

八、大法弟子自辯和委託律師發表辯護意見的時候,除了依法正常的陳述理由之外,我們還要明確的表達不與任何人對立的立場,包括在場的所有人,你們無論怎樣攻擊我們,你們都不值得和我們對立。因為,從我們崇尚的「真、善、忍」價值來講,我們希望世人都能找回自己的良知,不要傷害別人,讓世界變得美好。我們希望在座的法官、公訴人和所有聽眾都找回自己的良知,不要參與犯罪,不要迫害法輪功,我們沒有殺人放火,我們的行為沒有傷害到任何人。特別是要提醒法官和檢察官,每一份判決書都有他們的名字,而且他們要終身對此負責,如果他們做了一件冤案,那麼他們這一輩子都不會有安生的心理。明確告訴他們:如果因為你們今天製造的冤案,導致當事人在冤獄中受到傷害、或者死亡,你們就是第一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者,希望你們不要做讓自己後悔的事。

九、在庭審的最後陳述階段,我們這個主持要給這個庭審過程來一個全面總結。

1、指出立案程序違法,存在的異議沒有解決。
2、指出合議庭迴避程序不合法,對不迴避存在的異議沒有解決。
3、指出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成立,沒有任何原告指控當事人的行為侵害到他,這個指控是憑空捏造的。
4、指出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效、或者與本案無關,證據證明的當事人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指控。
5、指出公訴人適用法律錯誤,「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能成立,立法中根本就沒有確定「邪教組織」標準的法律規範,法律本身也不能成為原告坐在法庭上指控當事人的行為破壞它實施,公訴人並沒有提出證據證實是甚麼法律被當事人破壞到不能實施的程度。
6、指出審判長和陪審員當庭違法,要一一列舉其當庭違反法庭秩序、嚴重破壞庭審程序之處。
7、指出書記員庭審記錄錯誤。
8、指出庭審中沒有完成審結、沒有排除異議的部份。
9、指出沒有返還當事人的財物。

上述這9項異議沒有解決,這個審判程序就沒有完成,應當擇日再審。但是,邪惡的目地只是為了走過場,當日的庭審結束後,法官會宣布「法庭現在宣布休庭,擇日宣判。」以迴避擇日再審,然後,要求當事人和委託人在庭審記錄上簽字,更甚者還會拿出一些空白的紙讓簽字。

我們都不要隨便給其簽字,無論他怎麼催促恐嚇,我們都不要為其所動。我們必須看看他的筆錄記錄的是否正確,要看清楚排除異議的部份是否收錄了,沒有排除異議的部份是否去掉了。在正常情況下,這份筆錄必須給當事人和委託人各一份,才能簽字的。但是,我們面對的都不是正常情況,所以這個字是不能簽的。換一句話講,如果在庭審程序中,所有的異議都排除了,法官應該當庭作出無罪判決,何須「擇日宣判」?「擇日宣判」就意味著庭審沒有完成,當事人還有異議不能服法,理應擇日再審,而不是「擇日宣判」。這些都要我們當主持的說了算,而不是他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的,他不審清楚、說明白,我們就絕對不會給他們簽字的,他也判決不了!強行判決就等於是枉法裁判。

在反迫害中,擺正大法弟子與這場迫害之間的關係是非常重要的,這是做好刑事辯護的關鍵。有的同修由於不明白這個關係,在法庭上表現的很常人,請律師的目地完全是為了自己脫罪、是為了自己少承受迫害,而沒有在心理上確定這是一個講清真相、救度眾生的好機會。大家知道師父講的法理,你的心性越是符合常人,那個迫害壓力就對你越大,因為它就是要淘汰人的、而且首先就是要淘汰在大法中混事的人的,舊勢力絕對不會讓你少承受的,這個人心只能招來更嚴重的迫害。所以,師父一直在反覆的告訴我們要正念正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把自己混同於常人。我們在任何環境中都是主、在那個法庭的環境中也不例外,都視為我們講真相的地方,你那個法庭的一切都是大法弟子建立威德的陪襯。如果我們把自己混同於常人,在應訴中僅僅是為自己脫罪而做,「冤」字當頭,帶有「黨文化」的爭鬥心很強,那麼,這個法庭的環境就會變的更加惡劣、更不講法律。因此,我們要用大法弟子的正念主宰這一切。

這個法庭上的主持當然不好當了,宇宙歷史上有那麼多覺者下世度人,都沒有這麼糟糕的邪惡環境陪襯,人家的環境都比我們大法弟子「舒服」,舊勢力起碼是沒有像今天這樣幹的這麼絕。師父說:「我當然不承認這場迫害,我想完全用善的方式把它解決了,但是舊勢力,包括舊宇宙的一切生命,它們都不會,它們都不懂,它們就會這個。當年對耶穌它們是這麼幹的,對釋迦牟尼當時它們也是這麼幹的,就包括再以前的那些聖者,蘇格拉底、摩西,等等等等,它們全是這麼幹的。它們就會這個。」[2]

因為我們在反迫害中承受的非常大,所以我們的師父在講法中也一再講到大法弟子了不起,讓我們知道大法弟子的榮耀。我覺的做好這個法庭上的主持,用大法弟子無量的慈悲與大善之心對待法庭上的一切生命,這就是非常了不起的榮耀。我們一定要當好這個法庭上的主持,我們一定要修成這個正果。

邪惡為甚麼迫害律師?它們認為律師壞了它們的事,它們認為我們沒有律師幫助就甚麼都做不了。

其實,當我們第一次在法庭上提出「共產黨員迴避」,不只是邪惡之徒震驚,國內外的律師界都很震驚,法律專家們都震驚。可是這不是律師們提出來的,那是大法弟子提出來的。我們的同修在非法庭審中提出的很多東西都讓法學家和律師們刮目相看,本文提出的許多東西也是司法界還沒有認識到的理念,那些國際上的法律專家們都要拿去好好研究的。所以,我們大法弟子都要對自己運用法律有信心,反迫害中,我們必然會給人類留下最寶貴的司法財富。

為甚麼中共邪黨對律師迫害的那麼嚴重,律師們還非常願意接法輪功學員的案子,他們就是看中了我們走的正這一點,他們從中學到了很多很多對其職業有用東西,他們覺得這碗飯吃的更香了,為大法弟子辯護做的最爽快、最有勁、最能展現他們律師職業的神聖。「建三江」的案子做的那麼辛苦,律師們卻做的那麼有勁,被恐嚇、被攔截、被驅趕、被扣押、被打折肋骨,他們仍然無所懼怕。相反,周永康的案子為甚麼就沒有一個律師願意幫助它呢?因為正義律師誰都不願意幫助邪的,都怕髒了自己的職業,人家丟不起那個人。

我看到各地同修在明慧網上發表的案例中,對案子的具體資料提供的不全面,提供的事件、時間、當事人、被指控的罪名和證據、司法文書的具體內容等等,這些都要說清楚為好,以方便所有熟悉法律的同修們圓容補充應該做的東西。為了大家在日後查閱資料和交流方便,筆者留下筆名:「中子子」。希望和同修們在具體的法律問題方面更直接的多交流心得體會。

請同修們再看看明慧網發表的另外三篇文章,這些文章可以和本文談到的法律有一個完整的認識。這三篇文章的題目是:《談談如何委託律師辦理法輪功訴訟案》、《大法弟子運用法律反迫害和自我辯護的要點》、《在中共法庭上的自我辯護也是講真相機會》。

以上為個人認識,有不足之處,敬請大家圓容補充。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世界法輪大法日講法》
[2]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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