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退黨自由,勸人退黨也完全合法。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規定:(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所謂「結社的自由」,就是公民有成立政黨、團體的自由,也有加入某一政黨、某一團體的自由,當然,也有退出某一政黨、某一團體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規定的「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更是明確表達了人人都有退出任何政黨或團體的自由,任何政黨、團體都不得阻止其成員退出。
眾所周知,在正常國家裏,一個人想加入一個甚麼黨派,想退出一個甚麼黨派,那都是很平常的事情,根本不會被扣上甚麼「反動」、「反革命」之類的「政治帽子」,更與愛國或不愛國無關,當然也就完全是合法的、自由的。
世界上,只有黑社會組織和那些類似於「人民聖殿教」的邪教組織,以及共產黨這樣的流氓政黨,才會禁止其成員退出,並對退出的成員實施打擊報復。
既然「退黨」完全是自由的、合法的,那麼,勸人「退黨」合法嗎?
有人說:「你個人要退就退,幹嘛還要勸別人退呢?那不是與共產黨作對嗎?那不是干擾別人的結社自由嗎?」
其實,勸人退出某一政黨或團體,正如勸人加入某一政黨或團體一樣,完全是合法的。
「結社的自由」還包括這樣的權利:任何人都有宣傳某一政黨、團體的權利,也有吸引民眾、勸導民眾加入某一政黨、團體的權利。
既然所有人都有權通過各種宣傳、活動吸引、勸導民眾加入他的黨派或團體,那麼,黨派之間、團體之間就必然存在著競爭。在正常國家裏,黨派之間、團體之間以競爭的方式爭取成員,包括勸人退出其它政黨而加入他的政黨,這些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當然也是完全合法的。
實際上,在共產黨的起家史上,它不是充份運用過這種權利嗎?它不是將很多國民黨員拉攏成為共產黨員嗎?
那麼,為甚麼今天的中共要將勸人「三退」(退出中共的黨、團、隊)說成是違法的呢?那不正好表明中共是「只許進不許退」的黑社會組織嗎?
又有人說:「有人散發《九評共產黨》,這不是惡意誹謗他人嗎?這是犯誹謗罪的。」
其實,是否犯誹謗罪,那要看《九評共產黨》所說的內容是不是事實,如果是事實,那就是正常的言論自由的範疇,同時也是向民眾傳播正常資訊、行使民眾知情權的行為。
在正常的國家裏,政黨或團體之間互相批評、辯論、對抗,那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只要不是捏造事實惡意攻擊,那都是合法的。不能籠統的說:凡是說別人、別的組織、政黨或團體的「壞話」就是誹謗罪。
其實,中共邪黨在其起家史上,以及中共邪黨在當今時代裏,它說過多少「別人」、別的政黨的壞話啊,它才真正犯下了嚴重的誹謗罪。
再說,如果有人真的認為《九評共產黨》犯了誹謗罪的話,那麼,他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誹謗者,以法律的方式,由法院查證事實,然後做出裁決。
可是,共產黨中沒有任何人出來說《九評共產黨》誹謗了他,共產黨的「法人代表」──歷任中共中央總書記也沒有一個人向法院提出過控訴,指控《九評共產黨》的作者或傳播者犯了誹謗罪。
為甚麼會這樣呢?就是因為《九評共產黨》說的完全是事實,無可辯駁。共產邪黨知道,一旦對簿公堂,共產黨的所有罪行都會全部曝光。所以,《九評共產黨》發表至今已近十年,中共仍然保持沉默。
綜上所述,如果拋棄中共邪惡的「黨文化」的影響,如果不是生在中共邪黨的政治恐怖環境中,你就會發現:無論是退黨還是勸人退黨,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也是完全合法的事情,同時也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