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鄭祥星被監獄殘害 妻子要求國家賠償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唐海縣十農場鄭莊子村誠信商人鄭祥星,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因信仰「真善忍」被中共綁架,以「破壞法律實施罪」錯拘、錯捕、錯訴、錯判十年,隨後投入保定監獄繼續迫害,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被迫害成左側頭骨斷裂,監獄與醫院勾結,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將鄭祥星頭部左右兩側開顱, 同時頭部左右兩側各摘掉了直徑大約十釐米的頭骨,同時將鄭祥星的語言、記憶、視覺部份腦組織切除。在鄭祥星嘴裏能發出聲音時,監獄又於二零一三年二月 二十一日偷偷將雙目近失明、癱瘓在床的鄭祥星從醫院重症監護室強行收監獄。

鄭祥星的妻子孫素雲為了營救丈夫,拋家捨業駐守獄門,不斷給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的丈夫申請保外就醫,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過程中,她遭到數不清的殘害、羞辱,也得到過很多善良人的支持。

以下是孫素雲女士就鄭祥星被以「破壞法律實施罪」錯拘、錯捕、錯訴、錯判及被監獄殘害的《國家賠償申請書》:

代理申請人:鄭祥星之妻孫素雲,女,生於1968年10月18日,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縣十農場鄭莊子村。
賠償義務機關:省、縣610辦公室 、唐海縣法院、保定監獄

請求事項:

1、依據多名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國家現行的任何法律條文中也沒有提及法輪功,唐海縣610辦公室及其操縱下的唐海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也一直沒有明確我丈夫鄭祥星信仰法輪功的罪名中,具體破壞了國家哪條法律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因此此罪名是強加的,致使我丈夫鄭祥星由鄉親們公認的好人被說成了罪犯,造成了極惡劣影響,我及我們所有的親屬都承受了很大的壓力,因此,要求610辦公室、唐海縣公安局、唐海縣檢察院、唐海縣法院聯名在國家級報刊刊登內容經當事人核准的《道歉信》,消除被司法迫害的守法的個體經營者鄭祥星被「破壞法律實施」所帶來的極端惡劣影響,為其恢復名譽,向被司法迫害受害人的鄭祥星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

2、鄭祥星投入保定監獄後,保定監獄受省及中央610的指使,強行「轉化」鄭祥星期間,致使鄭祥星左側頭骨斷裂,之後拖延救治15小時,又指使醫院將鄭祥星頭部左右兩側頭骨摘除,同時將鄭祥星記憶、視覺等部份切除,致使鄭祥星雙目近失明,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保定監獄及610辦公室向社會公開鄭祥星在監獄頭骨斷裂的實情,向被迫害受害人的鄭祥星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

3、唐海縣610辦公室、唐海縣法院依法支付被迫害的鄭祥星之妻申請人孫素雲,「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122903.90元【674天,按最高法院公布的《關於2013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為每日182.35元】;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最高可以20倍的賠償金,這裏僅以5倍賠償金計算。

4、河北省610辦公室及保定監獄依法支付受害人鄭祥星,賠償殘疾賠償金424520元,醫療費35萬元(主要用於後期康復治療)、被扶養人鄭增成、佟敬文(鄭祥星父母)生活費16800元。

5、河北省610辦公室、及保定監獄依法支付國家賠償申請人鄭祥星及家人精神損害撫慰金99000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事實

鄭祥星在2001年因打交警,在唐海縣拘留所關押期間接觸了關押在這裏的法輪功學員,被法輪功學員的真誠、善良、忍讓所震撼,出來後開始修煉法輪功,慢慢的整個人由原來的小混混變成了鄉親們公認的好人。

(一)省、市、縣610辦公室 、唐海縣法院對鄭祥星及妻子的迫害事實

1、對鄭祥星的迫害,證據充份,事實清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2月25日早上6點多,唐海縣公安局副局長劉加滿,國保隊隊長李福國(在法輪功問題上直接受610指使),帶領十幾名警察將鄭祥星抓到唐海縣公安局,聲稱是河北省610的統一行動,並且以鄭祥星妻子、兒子及親友的人身安全恐嚇威脅,在抓鄭祥星的同時,將鄭祥星家的私人物品拉走兩雙排車,家裏用於進貨的雙排車也被公安局開走。鄭祥星家的店鋪被迫關門。鄭祥星家人向唐海縣公安局及610討要說法,被唐海縣公安局長劉加滿恐嚇威脅。

5月29日下午唐海縣法院對鄭祥星非法開庭,開庭過程中,檢察院公訴人李雪嬌起訴鄭祥星信仰法輪功就是破壞法律實施。在法庭審理中,審判長十幾次打斷兩位辯護律師的發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陳述,不允許對證據質證、不允許對犯罪構成進行分析、不允許對被告人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不允許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只允許核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數量、只允許被告人回答「是」還是「不是」。並且,旁聽席上不時有一位中年男子用手勢一直在指揮法官;法官根據坐在旁聽席上中年男子用手勢,不斷打斷律師的發言。檢察院公訴人指控鄭祥星散發法輪功資料破壞法律實施,鄭祥星要求當庭播放這些資料,看看到底有沒有破壞法律實施,怎麼破壞的,破壞到甚麼程度,被法官違法拒絕。

在此艱難的辯護中,兩位律師仍然指出法律條款中沒有一個字提及法輪功,信仰法輪功合法的,並列舉了鄭祥星信仰法輪功後由小混混變成口碑很好的好人,鄉親們的證人證言,同時向法官遞交了我們當地562名老百姓聯名要求釋放我丈夫鄭祥星的聯名,以及鄉親們寫的三封聯名信。最後法院以休庭結束庭審。

開庭之後鄭祥星的家人到法院打聽鄭祥星的情況,法院說判決結果等上面定。但是就在開庭後的幾天,唐海縣公安局局長白玉禮在酒桌上說鄭祥星被判刑10年,在一個多月之後果真被判刑十年,是典型的先判刑後開庭。

2、對鄭祥星妻子的迫害事實

2012年6月13日早上唐海縣公安局受唐山市610的指使,將鄭祥星妻子也綁架到唐海縣公安局,在唐海縣公安國保隊頭部受傷昏迷,被送至娘家休養,在休養期間經常頭部疼痛,迷糊。但唐海縣610、國保、及省、市610至少三次到鄭祥星妻子娘家騷擾,致使鄭祥星妻子的母親聽到敲門就哆嗦。鄭祥星妻子由於頭部受傷,很長時間不能一個人上街,騎電動車頭暈,記憶力受到嚴重影響,至今仍記不住東西。

(二)省610、保定監獄對鄭祥星及家人的迫害,證據充份,事實清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7月26日法院宣布鄭祥星被判刑十年,同年8月8日被送至保定監獄,9月9日家屬要求會見,被保定監獄以鄭祥星不「轉化」為由,違法限制家人會見。同時保定監獄的人告訴鄭祥星家人「鄭祥星嘴很硬」,同時揚言凡是送到保定監獄的法輪功學員沒有不「轉化」的。同年10月28日保定監獄的人到鄭祥星家通知鄭祥星生命垂危,在醫院已經做了手術。通知家人去看。鄭祥星家人到保定後,據保定監獄當時提供的錄像,及醫院主治大夫告訴鄭祥星家人的當時在醫院的醫治情況。省610及保定監獄一直在殘害鄭祥星的生命。基本事實:

1、省610對鄭祥星的殘害事實。

(1)610辦公室是1999年成立的專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政府組織,直接凌駕在國家及法律之上,針對法輪功學員問題,法律、政府及國家都要聽從610的。中央及省610直接針對法輪功學員迫害「轉化」,鄭祥星被送到保定監獄後,在監獄強行「轉化」鄭祥星的是監獄的610人員,為了完成省及中央610對監獄下達的「轉化」指標。強迫鄭祥星放棄信仰,致使鄭祥星頭骨斷裂。 (2)鄭祥星在保定醫院的醫治情況,直接受省610的指揮。在保定監控鄭祥星家屬的唐海當地幹部,告訴鄭祥星家人,他們每天直接將鄭祥星及鄭祥星家人的情況向省610辦公室李姓主任彙報。由李姓主任直接控制監獄及醫治對鄭祥星的治療。鄭祥星2012年、2013年兩度被保定監獄直接從醫院重症室收監獄,省610是直接的幕後操縱者。

2、保定監獄對鄭祥星的殘害事實。

(1)保定監獄違犯監獄法,抵觸憲法,強迫鄭祥星放棄信仰致使其頭骨斷裂,證據充份,事實清楚。

保定監獄歷年來對被投入監獄的法輪功學員強行「轉化」,針對人的思想信仰,實施肉體殘害。歷年來都是殘害像這樣堅定的法輪功學員的黑窩,從網上搜索可以看到保定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殘害之慘烈。保定監獄人員曾經親口說,凡是送到這裏的法輪功學員沒有不「轉化」的。 監獄當局給鄭祥星家人提供錄象顯示:鄭祥星10月26日下午當時在廁所跌倒的情況,當時鄭祥星躺在床上斷續吐血,從床上起來很困難,手扳著床邊艱難起來,來到廁所首先蹲在便池旁邊又開始嘔吐,之後慢慢站起身子準備方便,身體倚靠在旁邊一面一米左右的牆上,身體慢慢的向後倒下,屁股先著地,後腦跟著著地,整個身體仰面躺在了地上。

10月27日上午十點多鄭祥星被送至保定第一中心醫院。據第一中心醫院醫生當時向鄭祥星的親屬介紹:當時鄭祥星被送到第一中心醫院時已經陷入深度昏迷,兩側瞳孔放大5.5,小便失禁。立即採取了搶救措施,經CT診斷,左側顳骨骨折,半顳部硬膜外血腫,顳枕部硬膜下血腫,右顳部葉及左側顳葉挫裂傷,腦室積血蛛網膜下腔出血,重度腦損傷。

鄭祥星在廁所未跌倒之前就已經吐血,在廁所跌倒之後,只是後腦緩慢著地。如果確如監獄當局解釋的是跌倒後頭骨斷裂腦出血。跌倒之前為甚麼已經吐血,摔的是後腦為甚麼左側頭骨斷裂。

《監獄法》第二章,第十三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此行為嚴重抵觸憲法。

(2)保定監獄未盡到嚴密警戒和看管的行政職責,證據充份,事實清楚。

監獄當局提供的錄像證實了鄭祥星從2012年10月26日下午起床困難,晚上六點多到廁所嘔吐時倒地,當天晚上八點多鐘才被送出監獄,一直無人過問的事實,這一事實已經充份證明了看守所監獄未依法嚴密警戒和看管,沒有隨時巡視監房。監獄未盡防止人犯行兇的行政職責,事實已經非常清楚。如果監獄的警戒是嚴密的,或者有值班警察隨時巡視監房、盡職盡責,發現並及時對鄭祥星進行就醫,鄭祥星就不會倒地昏迷顱骨斷裂。 《監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監獄的武裝警戒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

人民武裝警察應依據國家法律對犯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證人犯的合法權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等。

(3)監獄醫院對被害人鄭祥星沒有進行及時、有效的救治,延誤了救治時間, 證據充份。

根據監獄提供的錄象顯示:鄭祥星從2012年10月26日晚上8點多被犯人背出監室後,就沒有任何錄像了。直到第二天上午十一點多才被送到保定第一中心醫院。這期間十五個小時,鄭祥星被背到甚麼地方去了?監獄對鄭祥星做了甚麼?據監獄當局解釋,10月26日當晚是被送到監獄醫院。家屬要求監獄提供錄像,監獄稱沒有錄像。據監獄當局說,當晚給鄭祥星診治的是監獄醫院的董姓大夫。家屬詢問董姓大夫鄭祥星當時的情況。董姓大夫態度非常蠻橫,據他說:鄭祥星被送來時,嘴角有血跡,人處於昏迷狀態,他以胃出血給鄭祥星治療,給用了些止血藥,之後再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直到第二天早上七點多,值班護士打電話告訴他鄭祥星人不行了。他才趕到,之後送往保定第一中心醫院。

當時被送到保定第一中心醫院時,接診記錄顯示:鄭祥星大小便失禁,瞳孔放大5.5,處於瀕死狀態。保定監獄對鄭祥星耽誤救治長達15小時。從這些事實可見,保定監獄醫院的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對被害人及時、有效的搶救,延誤了搶救時間,違反了監獄管理條例關於對人犯犯病進行及時救治的法定職責,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監獄大夫為甚麼如此敷衍了事?從當時大夫的話語中可以找到答案。家屬當時問給鄭祥星在監獄醫院醫治的董姓大夫,為甚麼不把鄭祥星及時送醫院,該醫生吼道:我就把他放這了,你們怎麼著?你們告我去吧。當家屬問鄭祥星在吐血,頭骨斷了,當時是怎麼檢查的,董姓大夫說:用手在他頭上摸了摸。家屬問怎麼治療的?董姓大夫說:以胃出血治療,用了些止血藥。之後鄭祥星一直處於嗜睡狀態。直到第二天早上護士打電話告訴他鄭祥星不行了,他才到的病房。

作為監獄的專業醫護人員,他是否應當知道被害人的病情、傷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他為甚麼不及時將被害人送醫院搶救,而是等被害人瀕死時才送往醫院?為甚麼他和獄警對如此明顯的重傷重病事件不聞不問?我們從大夫下面的這句話中可以找到答案。大夫對鄭祥星的家屬態度極其蠻橫,對鄭祥星家屬的質問:董姓大夫吼叫:你們愛上哪告上哪告去吧。監獄的大夫和獄警對他人生命的麻木、冷漠和毫不負責,反映了監獄目前普遍存在的人權保障問題。從保定監獄近年來接二連三出現的對法輪功學員打死打殘的案件來看,也證明了保定監獄對關押在這裏的法輪功學員存在嚴重殘害問題。我們不管問題形成的原因是甚麼,作為國家實施強制力的機關,因自身存在的問題導致失職違法,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理應由國家給予賠償。

二、610辦公室 、唐海縣法院 保定監獄應當承擔全部的國家賠償責任

1、鄭祥星信仰法輪功,信仰法輪功違法並沒有寫在法律中,法律只明確規定一貫道等為教人行邪做惡,危害人類的是邪教。鄭祥星信仰法輪功以後,改邪歸正,由小混混成了鄉親們公認的好人。看看周圍的哪個法輪功學員有行邪做惡的?學法輪功後家屬和睦、鄰里和睦的比比皆是。如果610辦公室不以鄭祥星信仰法輪功為由抓捕,唐海縣法院不以鄭祥星信仰法輪功為由判刑,鄭祥星就不會遭此牢獄之苦。鄭祥星至今被傷殘,與610辦公室凌駕法律之上,肆意迫害公民、唐海縣法院知法犯法,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保定監獄為了完成610下達的「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指標,對鄭祥星強行「轉化」致使其頭骨斷裂,610辦公室 、唐海縣法院、保定監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鄭祥星雖然在監獄跌倒昏迷,但是,如果及時送往醫院採取腦CT等搶救措施,不至於到瀕死的程度,但是,監獄沒有進行及時、有效的搶救。鄭祥星到了瀕死的嚴重後果,與保定監獄不盡搶救義務,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保定監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保定監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保定監獄未盡到嚴密警戒和看管的行政職責,以及監管失職,導致鄭祥星不能及時醫治,是造成鄭祥星被嚴重致殘的原因。如果監獄沒有上述失職違法行為存在,在鄭祥星身體出現明顯不適時能及時醫治,鄭祥星根本不會遭到兩側開顱,切除腦組織,嚴重致殘。保定監獄的失職違法行為,起到了導致被害人被長時間不能救治的作用,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保定監獄未能依法證明其沒有失職違法的行為,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本院以前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同時,第六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而《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關於行政賠償案件由原告舉證的規定,恰恰與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不一致,應當自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因此,保定監獄應當承擔對其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從行政訴訟中,鄭祥星的家屬難以舉證頭骨斷裂原因這一客觀存在的問題來看,鄭祥星的家屬應承擔的是對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對於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鄭祥星的家屬無力舉證。讓鄭祥星的家屬舉證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實際上剝奪了被害人家屬獲取國家賠償責任的救濟權利。

綜合以上四點,610辦公室 、唐海縣法院 保定監獄違反行政職責,失職違法的行為,對鄭祥星錯拘、錯捕、錯訴、錯判送至監獄殘害。在保定監獄延誤搶救而傷殘的結果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據法釋[2001]23號《最高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的規定,錯拘、錯捕、錯訴、錯判、監獄殘害當承擔全部的國家賠償責任。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金額的確定。

《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關於甚麼是「其他違法行為」,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解釋規定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是與具體行政行為作了嚴格區別的另一種行為,即解釋第三條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610公辦室、公檢法、保定監獄一直堅持作為的具體行為,不預承擔責任及賠償,認為只有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觀點,有違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但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同樣符合國家賠償法的受案範圍。因此,要求610公辦室、唐海縣法院、保定監獄賠償符合行使行政職權、行為違法、造成人身傷害的要件,屬於國家賠償法的受案範圍。
《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及其他未被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1、2012年2月25日,在610指使唐海縣公安局在缺乏相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被害人鄭祥星抓捕並關押在唐海縣看守所,屬於明顯違法拘留,嚴重侵犯了鄭祥星的人身自由;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侵犯鄭祥星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應從2012年2月25日起算。 最高法院《關於2013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3年5月17日發布的201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201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7593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標準為47593(元)÷12(月)÷21.75(月計薪天數)=182.35元。據此,各級法院在2013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 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182.35元。」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和最高院關於國家賠償標準的上述相關規定,610公辦室、唐海縣法院應依法支付請求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為:鄭祥星至今已經被迫害674天(2012年2月25日至2013年12月30日)計算,610公辦室、唐海縣法院、保定監獄應支付申請賠償人鄭祥星之妻孫素雲賠償金:
674x182.35 元(每日的賠償金)x5(僅以5倍賠償金計算)=12290.39元。

2、鄭祥星被保定監獄致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造成部份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按河北省人均平均壽命為73.4歲,鄭祥星現年45歲,生活不能自理,常年需要有人護理,要求五萬元的護理費。要求殘疾賠償金按全國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424520元。

鄭祥星父母鄭增成 佟敬文已經年近八旬,屬於鄭祥星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該給予鄭增成、佟敬文(鄭祥星父母)生活費16800元。

四、請求依法支付國家賠償申請人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900000.00元。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法》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是以人為本、彰顯人權、保障民生的立法體現,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也是2011年《國家賠償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它彌補了修訂前的《國家賠償法》受害人獲賠金額少、無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重大缺陷。

所謂「後果嚴重」,不能僅僅停留在顯而易見的物質形態上,比如傷殘、死亡、巨額經濟損失、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等;有時,看不見的、無形的損害比看得見的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深遠,因為前者對人的傷害難以言狀,它深入骨髓、動人心魄、刻骨銘心,令人痛定思痛、苦不堪言!

610辦公室、唐海縣公、檢、法的違法辦案,保定監獄殘害鄭祥星,給鄭祥星本人及家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已達到「後果極端嚴重」的程度。主要表現在:

鄭祥星人肉體上受盡折磨、人格上受盡屈辱、心靈上受盡摧殘、精神上受盡迫害,人格權和人身自由權受到極端嚴重侵犯。辦案人員及監獄當局採用許多非法方式侮辱、虐待鄭祥星,家屬探望時,看到鄭祥星經常被光著下體。鄭祥星作為正氣凜然、秉公守法的鄉親們公認的好人,一個誠信的個體經營者,卻與真正的執法對像、社會渣滓、地痞流氓這些社會陰暗群體同囚一室,難以名狀地成為其「笑柄」和「談資」,人格上、心靈上受到的傷害是難以用言語來形容的。

鄭祥星的整個家庭因此陷入痛苦的深淵、背負沉重的精神包袱、精神上受到重創。 鄭祥星是整個家庭的主要生活來源和精神支柱。鄭祥星被抓以後,鄭祥星的妻子、老父老母聞訊臥病不起,兒子被迫辭掉了事業單位的工作。鄭祥星一家一看見掛警燈的車輛從旁經過,就會不寒而慄;晚上睡覺時,一想起囚室、監獄、手銬這些冰冷的詞語,就會噩夢連連。全家人因此痛失家庭的幸福和美滿,陷入那無法理解的痛苦的無底深淵,時常抱頭痛哭、以淚洗面、食不甘味、寢不安席…… 《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任何公民因普通的侵權行為,在健康權、身體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或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時,都有權要求精神賠償,更何況申請人所遭受到的是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實施的、極端嚴重的明知申請人的行為正當合法而刻意實施的司法迫害。

概而言之,唐海縣公、檢、法及保定監獄對鄭祥星實施的一年多的司法迫害以來,在鄭祥星及家人中已經留下了永遠無法消弭的精神傷痕,留下了永遠無法告別的極端痛楚!請求人民幣9900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的是獲得最起碼的精神和人格尊重之恢復。這不是從金錢的角度考慮的,因為請求人受到的精神損害是難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也是無法用金錢來彌補的!

國家賠償申請人:鄭祥星之妻孫素雲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