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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司法系統傷天害理的罪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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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接前文

六、是誰虐殺了他和她?

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大連市被中共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一百二十六人。其中,已經確認的七十一人。在已經確認的七十一人中,有五人是被判刑後被迫害致死的。是誰虐殺了他(她)們的生命?是警察?檢察官? 法官?所有的參與者都罪責難逃。如果沒有大連法院法官的助紂為虐,非法判刑,這些人就不會在中共的監獄慘遭酷刑虐殺。很顯然,參與非法審判的法官與殺人的劊子手同罪。

請記住這些被監獄虐殺的英靈們:

1、怕揭露監獄惡行,被獄警用藥物毒死的六十一歲善良老人──丁振芳

丁振芳
丁振芳

2、出獄前被惡警將食管切開滅口的六十一歲老人──劉麗華

劉麗華
劉麗華

3、被監獄惡警活活打死的三十一歲的好青年──李忠民

李忠民被大連開發區惡警毒打的證據
李忠民被大連開發區惡警毒打的證據

4、被惡警鐵棒毒打,用滾燙的開水澆身,吐血而死的六十多歲老人¬¬ ─於力

於力
於力

5、入獄十八天就被虐殺,失去生命的好人¬¬─ ─王景義


王景義

具體迫害詳情,見明慧文章《從大連迫害致死案例看中共的本質》

七、迫害升級,「執行年」把好人判刑送入監獄

二零一三年,中共提出廢除勞教制度後,表面上看勞教所解散了,可是中共並沒有停止迫害,對法輪功的迫害由勞教轉為判刑。

二零一三年,大連公檢法司狼狽為奸,打壓律師,欺瞞家屬,偷偷開庭,非法判刑法輪功學員(庭審)二十三人。其中被非法判刑的:於淑鳳三年、閻金華、戴之正四年、曲淑梅六年、王建七年、孫廣慧八年。

據悉,大連一個基層法院每年受理上萬件案件,積案如山。大連人都知道現在的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兩面收錢,左右逢源。」 法官「不上貢,不辦事」,「執行難」問題,被社會普遍關注。

二零一四年,大連基層法院開展「執行年」專項活動,準備審結一批執行難案。他們不幹正事,真正的違法案件他們不執行,卻拿法輪功開刀。

大連中山區法院更是助紂為虐,一味的要把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判刑,送入監獄。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中山區法院對「安鍋案」中的九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宣判。

張曉麗、葉樹輝、李淑芬、郝躍珊、劉清濤、於袁敏、馬瑞田、韓學明、馬愛兵、秦玉蘭、王秀英(已辦理取保候審)、王德發、韓新豔、王語詩、徐明華、夏元新等面臨非法開庭。

中共法院不講法律,「庭審」不問事實,以各種方式阻撓律師辯護,只求把法輪功學員送入監獄,凸顯中共才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真正罪犯。

八、中共法院、法官「執法犯法」

法官是專業執法人員,應該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宣傳法輪功的理念和宣傳法輪功的物品並沒有造成人員與財產損失的惡果,根本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

如果此時你們說自己是在依法辦案,那咱們就從法律層面上探討一下。

你們都知道《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信仰自由」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自由」!你們都知道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對法輪功迫害的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而沒有被侵犯的對像、侵犯行為和侵犯行為的後果,犯罪的「四要素」 缺了三個!這就是如同指控某人殺人,卻沒有被害人一樣!

如果你們還要辯解:我是按照「兩院」內部通知裁判的。可是你想沒想過「兩院」的內部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嗎?「兩院」只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沒有經過立法機關──人大代表討論通過、或者沒有經過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規定,都不是法律,都是沒有效力的。而且可笑的是,「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本身,就是對第三百條法律實施的破壞,依法應當糾正的是這個「兩高解釋」。

如果覺得自己執行的是黨的政策,是黨中央定的邪教。你可以查一查,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是沒有法輪功的。當初迫害法輪功的時候,只是江澤民的獨斷專行,根本就不是中共中央集體討論決定的。

面對皇帝的新衣,並不需要高深的學問,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和勇氣,如果面對邪惡保持沉默,就是邪惡的幫兇,無論甚麼理由,將明知無罪之人判決有罪,即是真正的犯罪,又愧對自己的良知。

法輪功學員心地坦蕩,在利益與正義面前,他們選擇了正義,在良心與生死面前他們選擇了良心。「信仰自由」是我國憲法第36條規定的,是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權,誰剝奪公民的信仰,誰就是違反了憲法。

然而,十五年來,卻有幾十萬法輪功學員,依照憲法行使自己的信仰自由權利時,而被扣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罪名,被當權者假借「法律」名義處罰,這不是明目張膽地製造冤案嗎?再說,當權者又能拿出哪一個實例從真正法律意義上證明法輪功學員在甚麼時候、用甚麼手段、破壞了國家哪一條「法律實施」呢?法輪功學員向人民講真相,散發真相資料對社會對人沒有任何危害,是在揭露這場無辜的殘酷迫害,是在幫助人們實現知情權,請問公、檢、法人員,請問中共各級工作人員,這些行為符不符合中國憲法?何罪之有?

有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可能認為:政策是上邊定的,我們只是執行者;有些人覺得「上面的壓力太大」;也有些人看中了這是一個維持生計或者仕途升遷的本錢。殊不知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世間局勢瞬息萬變,誰能保證您有一天不會成為替罪羊?官場之中,從座上客到階下囚,不也是眨眼之間的事嗎?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可能逃脫正義的審判嗎?

再說了,政策是上邊定的,但是,從非法抄家、巨額罰款、抓捕、審判、判刑,到用野蠻殘酷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甚至致殘、致死,隨意蠻橫地剝奪法輪功學員的申訴辯護權及家人探視權利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非法的,都將遭到清算!那時,哪個上級來替您承擔罪責呢?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一直都是暗箱操作,口頭傳達較多,不留痕跡,不就是到關鍵時候好推卸責任嗎!到了那一天,不管您是主動還是被動執行的,作為具體施惡者,你如何逃脫你自己所犯下的罪責?

當然那一天現在還沒到來,就是還有贖回未來的機會,「亡羊補牢,為時未晚」! 我們真誠勸告那些附和、參與迫害好人的人,要把眼光放的遠一點,不要為了眼前一點小利就助紂為虐,種善因會結善果,種惡因會結惡果,「害人終害己」這些古話不能忘啊!如果你還對自己及家人的未來負責,趕快明辨是非,立即停止迫害,善待法輪功學員就是善待自己!現在已經有很多人明白了法輪功的真相,扭轉了以前的觀念,有的還在暗中保護法輪功學員。

法輪大法已洪揚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合法的。所以在我們國家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這些善良的人的迫害:綁架、抄家、關押、勞教、判刑,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有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都將承擔法律責任的。

九、作惡者罪責難逃

人在做,天在看,善惡有報是不變的天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惡首薄熙來(判無期徒刑)、王立軍(判十五年徒刑)的下場是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的明天。
惡報:

1、中山訴訟案倒下三個公訴人。大連中山法院對十三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第一個公訴人是中山區檢察院三十五歲的劉日強,剛介入案件後,他的女兒和母親就同時因病住院,不久他自己也被確診患腎癌,在大連友誼醫院摘除了一個腎臟,因為身體原因退出該案件。

第二個公訴人是曲慧勇,但八月二日的開庭沒有出現,因為她患心臟病住進了醫院。

八月二日非法出庭的公訴人是周麗香。這個案件本來沒有她,不知為甚麼她卻出現在法庭上,律師針對此事抗議過,但是中山法院蔑視法律,仍然讓她做公訴人。周麗香在法庭上惡意攻擊律師及當事人,公然踐踏法律,人品素質很低,被人恥笑還不自知,開庭時語無倫次,在律師抗議退庭、法庭一片混亂的情況下,她竟自顧自的大聲念起訴書。周麗香當日退庭後不久也因病住院。

2、大連中級法院院長李威濫用職權製造冤獄被曝光。大連中級法院院長李威濫用職權、侵吞他人財產,人為製造冤獄,日前被媒體曝光。

3、原大連市西崗分局政經保科副科長李體健被判七年徒刑。李體健是到北京綁架法輪功學員曲淑梅的主謀。其迫害起法輪功學員非常賣力,曾揚言如他說了算,就把法輪功學員都扔到老虎籠子裏。李體健的惡行最後遭到天懲。一次他在酒後駕車,將一個二十一歲的女孩攔腰撞倒後,喪失人性的駕車逃逸,致使女孩死亡,他被判七年徒刑。李體健從一個耀武揚威的惡警到階下囚,從只能打別人到被別人打,他在獄中面對鐵窗時,時常唉聲嘆氣,最後在獄中他得了癌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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