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安裝衛星電視天線是維護知情權的善舉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山東省濰坊惡警在二零一三年八月綁架了李德山等法輪功學員,迫害藉口是安裝衛星電視天線。濰坊惡警又在二零一四年四月,綁架了高密、青島十一名法輪功學員,搶走單玉成家的衛星電視天線。惡警對李德山、單玉成等七人下了非法批捕書,預謀對他們非法判刑,嚴重侵犯了民眾的知情權。

(一)人人有收看衛星電視的知情權

「知情權利」指人們有「不受限制、充份獲得資訊」的權利。知情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收看衛星電視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的權利,也是維護民眾的知情權。

(1)人人有權通過媒介接收衛星電視節目

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說,人人都有權「通過任何媒介」包括衛星電視天線,「尋求」「不論國界」的國外衛視節目信號,「接受」國外衛視上的「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這已經成為國際公約公認的、普世共知的、人的基本權利。接收、「接受」新唐人電視台節目信號是行駛「知情權」的正當之舉。

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A/RES/2200)。此強制性《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它媒介。」此《公約》重申了:「人人有」「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媒介」包括衛星電視天線、收看「不論國界」的衛星電視節目、「接受」衛星電視上的「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知情權在中國理應受到保護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障知情權是人民行使主權的重要體現。《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知情權在中國理應得到承認和保護。

(3)幫助民眾收看新唐人電視台是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義舉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受法律保護。人們有權利選擇收看自己喜愛的電視台。《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關心國家的愛國之舉。新唐人電視台報導事實真相,關心國家時事,提出批評、建議,其道德勇氣應該受社會稱道,是中國新聞的脊梁,是中華民族重塑道德良知的希望。全中國社會的人們都應該看新唐人電視台。收看新唐人電視台是維護言論自由、維護新聞自由的正義之舉。

高密法輪功學員單玉成、王致利家中,二零一四年四月被惡警抄出衛星電視天線,並不能證明他們收看了新唐人電視台,即使他們收看了新唐人電視台,也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的權利、維護知情權的合法行為。

(二)人人有給他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的傳播權

傳播權是人的基本權利。給他人安裝衛星電視,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的權利,也是維護傳播權的大善之舉。

(1)人人有權通過媒介傳播衛星電視節目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說,人人都有權「通過任何媒介」包括給他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傳遞」「不論國界」的國外衛視節目信號,「傳遞」國外衛視上的「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這已經成為國際公約公認的、普世共知的、人的基本權利。傳播、「傳遞」新唐人電視台節目信號是行駛「傳播權」的正當行為。

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此強制性《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它媒介。」此《公約》重申了:「人人有」「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媒介」包括給他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傳遞」「不論國界」的衛星電視節目、「傳遞」衛星電視上的「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給他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傳播新唐人電視台,或者通過「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方式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是人人應有的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2)給他人安裝衛視天線是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善舉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信仰自由受法律保護。人們有權利宣傳自己的信仰,也有權利對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

新唐人電視台即使有宣傳信仰自由、對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也是維護憲法、關心愛護國家的愛國之舉,應廣泛傳播。給他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幫助他人收看新唐人電視台,是幫助他人的熱心之舉,也是維護言論自由、維護新聞自由、維護傳播權的大善之舉。

高密法輪功學員李德山家中未安裝衛星電視天線,李德山沒給他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惡警卻用安裝衛星電視天線誣告他,即使李德山為他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幫助他人收看新唐人電視台,也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的權利、維護傳播權的大善之舉。

(三)人人有接受媒體採訪、在媒體發聲的權利

媒體使用權是指人們(包括平民百姓),有使用媒體,要求媒體提供幫助,在媒體上闡述觀點、發表言論、表達意見的權利。如果媒體不能給老百姓提供幫助,拒絕老百姓在媒體上自由表達,言論自由就不能得到保障。

中共媒體不讓老百姓說話,老百姓無處喊冤。新唐人電視台,秉承新聞從業者的良心,為老百姓提供幫助,無償為老百姓提供一個說話發聲的地方。民眾不但有收看、傳播新唐人電視台的權利,還有使用新唐人電視台、接受新唐人電視台採訪、在新唐人電視台上發聲的權利。

(四)強拆、搶走衛星電視天線嚴重破壞了民眾的知情權

新唐人電視台在全球範圍,多次舉辦國際性大賽,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使海外各國對中華民族刮目相看,提高了華人在國際上的地位,使華人感到自豪,對國家有利無害,對提高中華民族的國際形像作出了貢獻,應該受到國家的讚譽。

新唐人電視台,忠於事實,恪守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不屈從強權,不受中共官員左右封殺老百姓的聲音,不被中共收買,為民發聲。中共為了阻擋老百姓收看真實新聞,不想叫老百姓知道它的腐敗、惡行,就強拆老百姓的衛星電視天線,嚴重破壞了民眾的知情權。

中共對李德山、單玉成等法輪功學員非法批捕、預謀誣判、強拆單玉成、王致利家的衛星電視天線,才是違反憲法、破壞知情權的犯罪。

(五)律師稱安裝衛星接收器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對安裝衛星電視天線、收看新唐人電視台的說法:

(1)律師:安裝衛星接收器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律師指出:安裝衛星接收器,完全屬於合法的民事行為,法輪功學員因市場需求,應他人需要,為他人有償提供安裝數字衛星接收器服務,不違背任何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法輪功學員即使參與了安裝衛星接收器,這也是公民不可剝奪的生存權、與勞動權利。

(2)律師:收看境外節目是公民不可剝奪的信息選擇權利

律師指出:無論公民安裝還是收看境外節目,都是公民不可剝奪的信息選擇權利。公民通過多種渠道,有選擇的收看電視廣播,客觀上有利於人們了解事實真相,有利於提高公民辨別是非的能力,對培養理性、客觀的現代公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安裝衛星接收器,雙方平等自願,沒有任何強迫交易,全國普遍存在。當事人喜歡看新唐人、還是美國台、香港台、還是中央台,他人無權干涉。

(3)律師:法輪功學員捨身救世是大慈大悲的情懷

律師特別指出法輪功修煉者的偉大:「由於個別當權者的錯誤,自1999年以來全國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受了人類有史以來極為罕見的殘酷迫害與鎮壓,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離失所,但他們對這種不公與殘忍,仍然以和平、理性、忍讓、克制的態度回應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依靠對信念的執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與抗爭,向世人講清真相,……這是一種怎樣的捨身救世精神,這是一種怎樣的大慈大悲情懷?」

綜上所述,李德山、單玉成、荊秀玲、杜啟海、劉文明、張孟雷、陳廣霞七名法輪功學員,堅守對真善忍的信仰,即使他們中有人收看新唐人電視台、或為他人安裝衛星電視天線,也是維護信仰自由、捍衛新聞自由、維護知情權、傳播權的慈悲之舉。他們是為中國撐起新聞自由之傘的道德勇士。他們的精神和勇氣會永遠記載在歷史的史冊上,而誣告、陷害、預謀誣判他們的人,也一定會永遠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