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中午十二點二十分左右,赤峰市敖漢旗國保大隊兩輛警車直接闖進貝子府水泥廠院內,六、七個警察跳下警車,沒有出示任何手續和證件,綁架了在那裏工作的三名凌源大法弟子。為了抵制綁架,王大武和一名女法輪功學員從二樓跳下,女法輪功學員摔成重傷。
王大武的家屬已經聘請了維權律師,五月十七日,律師會見了王大武,得知敖漢旗國保大隊李國財等人在四月二十八日對王大武進行了非法逼供,讓他承認發了五百張神韻光盤並簽字,被他拒簽後,對他進行了逼供、恐嚇說不簽字就送刑警隊酷刑、不讓見律師等。長時間的逼供導致他昏迷,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逼他簽了字(做假證據)。王大武清醒後,向檢察院的人說明情況,否認發五百張光盤的事,簽字是在他們逼迫、神智不清時簽的,聲明作廢。這些話檢察院沒有記錄,就讓他簽字了。
赤峰市敖漢公安局編造的迫害王大武所謂「案件」送檢察院被駁回後,於五月二十三日將王大武移交給遼寧省凌源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在凌源市看守所。王大武,原向東化工廠工人,忠厚、善良,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受益,家庭和睦溫馨。可在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氏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時,他懷著一顆對政府信任的心進京上訪,要給法輪功說句公道話,結果屢遭迫害:罰款、拘留、遭毒打、電棍電擊,遭受種種折磨。二零一二年八月,又被迫辭去工作,流離失所,只能靠打工維持生活,從此有家難回,不能過正常的生活。下面是王大武親屬致
敖漢旗公安局紀檢委的申訴信:
致敖漢旗公安局紀檢委的申訴信
我們是王大武的親屬,現在向你們申訴王大武被敖漢旗國保大隊綁架、非法關押迫害的冤情。
王大武,男,遼寧省凌源人,在敖漢旗貝子府水泥廠工作。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中午,被突然破門而入的一夥國保大隊警察李國財等在辦公室中綁架,綁架時,警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任何手續,並搶走了大量私人物品和辦公物品。在沒有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至今仍然被非法關押迫害。
四月二十一日,家屬前去探望,和李國財了解情況,詢問抓人原因及證據。李國財氣勢囂張,蠻橫無理的說:「你們沒有必要知道,只簽字」。家屬不簽,再三詢問。李國財口氣強硬的說:「看通知就知道了」。家屬拿到通知一看,上面只簡單的寫著一句話:「利用某教擾亂法律程序(實施)」。公安機關在無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先抓人後通知,明顯的違反了法律程序。我們不禁要問:王大武利用了甚麼某教?擾亂了哪一條法律程序?犯罪的客體是甚麼?家屬拒絕簽字,李國財就命三個警察將家屬連拖帶拽趕出公安局大門之外。
四月二十八日,敖漢旗國保大隊李國財等人對王大武進行了非法逼供,讓他承認發了五百張神韻光盤並簽字,他拒簽後,對他進行了長時間的逼供、恐嚇說不簽字就送刑警隊酷刑,不讓見律師等。導致他昏迷,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逼他簽了字(做假證據,達到宣判的目的)。
王大武是法輪功學員,他嚴格按法輪功的教導,按真善忍的要求做人做事,待人忠厚寬容,做事真誠善良,工作認真負責。何罪之有?況且國家憲法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國家的任何法律規定都沒有說法輪功是某教,顯然,敖漢公安機關綁架王大武是違法違憲的。
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自九二年傳出,教人按真善忍原則修煉心性,從做好人做起,嚴格要求自己,寬以待人,做事為他人著想不謀私利。大法淨化人的心靈,為祛病健身,深受民眾喜愛。人傳人,心傳心,洪傳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各行各業上億人修煉。大法書籍被翻譯成30多種文字,受到各國褒獎、支持決議、信函等達3000多項。多年來鐵的事實證明,「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為甚麼單單在中國受到迫害?就是因為善的、正的觸及了邪惡的神經。中共江澤民之流以一己之私、以小人之妒嫉,利用手中權力,對大批手無寸鐵的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眾進行殘酷鎮壓,脅迫國家機器和媒體對法輪功栽贓誣蔑,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失,甚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利,犯下了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罪惡。而且這場利用惡人迫害好人的浩劫,致使執政者無官不貪、社會道德一日千里的往下滑。
公檢法本來是國家的法律機關,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國家利益的實施者。可是在我國,國家機關的一些執法人員,不知是缺乏憲法意識,還是藐視憲法、踐踏法律,被邪惡勢力所利用,執法犯法,助紂為虐,公民信仰者遭受執法機關侵害的事實比比皆是,中華大地冤案叢生罄竹難書。王大武的冤案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迫害善良,國法難容,天理難容,善惡有報只是來早與來遲。近年來迫害真善忍遭惡報的事例不勝枚舉,尤其警察為多。全國聞名的任長霞迫害法輪功家毀人亡;薄熙來、王立軍、李東生,周永康等下場都是例證。《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判案也要終身負責,做出冤案也要追究責任。《刑法》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些法律法規都堵死了公檢法各級執法人員推脫責任、逃避處罰的後路。不要以執行上級命令為藉口作惡,大清算時,惡報來時沒有人替你們承擔罪責,你們只是替罪羊,犧牲品。文革後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畏罪自殺,八百多名警察被拉去雲南秘密槍決的事人們大概還記憶猶新。
所以,我們衷心希望你們記住前車之鑑,以史為鏡,不要再做邪惡的幫兇,立即停止對人民犯罪,要以正義良知做出抉擇,為自己、為家人選擇未來;希望你們對王大武的冤案做出正確決定,立即釋放無辜公民王大武。
王大武親屬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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