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神韻光盤當庭播放 法官無話可說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三月二十八日,內蒙古通遼市法輪功學員宋炳賦、張平遭非法庭審時,所謂的「證據」神韻晚會光盤當庭播放。律師說這只是一些精彩的歌舞節目,怎能說是犯罪物品呢?法官、公訴人無話可說。北京律師做無罪辯護,要求無罪釋放。

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法院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非法開庭,庭審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宋炳賦、張平夫婦,主審法官李海亮,陪審法官王野、趙春明。兩位北京維權律師為他們作無罪辯護,指出起訴書指控張平涉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成立(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張平夫婦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法官問張平宋炳賦夫婦:資料哪裏來?發多少?認不認罪?張平說:我做好人,祛病健身,無罪。這時公訴人出示所謂的「證據」。宋炳賦的辯護律師指出: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接著律師連問兩遍宋炳賦你的資料在哪裏放著,宋答:在車裏,我也沒有下車。律師說退一步講從客觀後果來看,從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證據」來看,我的當事人也僅僅是持有了法輪功資料,根本沒有發放怎麼就能說他構成犯罪呢?況且依照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

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我們老百姓信仰和修煉法輪功是受《憲法》保護的,是完全合法的。

製作、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合法的。《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是合乎《憲法》的。

律師說:我覺得,我的當事人,宋炳賦今天根本就不應該站在法庭上。公訴人上綱上線,兩位律師要求公訴人出示所謂構成犯罪的證據:有神韻光盤、翻牆軟件、扇子,律師說你們有沒有經過有關法律部門鑑定?法官答「沒有」,律師說那你怎麼能說這些東西是罪證?

律師要求當場播放光盤並驗證是否是犯罪物品。神韻晚會光盤在法庭當場播放,律師說這只是一些精彩的歌舞節目,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中立的,怎能說是犯罪物品呢?在場所有人看著鴉雀無聲,法官、公訴人無話可說。律師說,至於翻牆軟件,只是讓人看看了解一下國外的情況,沒甚麼,我們律師也經常看。

公訴人實在無話可說,便問律師:誰叫你來的?你怎麼能給法輪功打官司?律師回答:信仰自由,憲法沒有規定不允許法輪功請律師打官司,我是維權律師,誰請我打官司都行,包括法輪功人員,我也有權利給他們打官司,而且我的律師證是經國家鑑定合法的。

通遼法輪功學員張平,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向人贈發神韻光盤時被警察綁架,後被非法批捕。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點,通遼國保大隊警察王波、許靜又闖進張平家,將張平的丈夫宋炳賦綁架到河西看守所,也是非法「批捕」。

宋炳賦有老母親和殘疾的女兒,女兒妞妞不滿十三歲,患先天性失聰。宋炳賦的老母親現已八十六歲,宋炳賦是她唯一兒子。但是至過年前,老人都還不知道兒子的下落,鄰居與親屬怕老人承受不住,都隱瞞著不告訴實情。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