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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捏造口供誣判五年 湖北教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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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直到開庭的前一天,鄖縣法院都沒有通知徐旭東本人,而據《刑事訴訟法》,法院應該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庭審通知送達到當事人。

所謂的「證據」是幾張連物證影子都看不到的照片;「證人」是被告人根本不認識、且從來沒有見過的陌生人,庭審現場沒有「證人」的蹤影,其「證言」僅僅是警察提供的一堆文字,據說是五年前的所謂「審訊」記錄。

湖北鄖縣法院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演了現實版的指鹿為馬的鬧劇,將臆想中的材料和不相干的口供硬說成是被告人徐旭東的犯罪證據,並以此誣判五年。

徐旭東是湖北省十堰籍教師,二零零零年到北京上訪,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被當局冤判五年,出獄後仍長期受到當地警方的騷擾,不得不背井離鄉到武漢打工謀生。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他在下班回家途中遭到鄖縣公安局以黑社會的手段跨市暴力綁架,並被非法拘禁到湖北省洗腦班實施洗腦迫害一個多月,之後一直被非法關押在鄖縣看守所。

身陷囹圄的徐旭東老師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公安捏造證據,處處違法,自己不服冤判,已依法提出上訴。

一、庭審鬧劇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的庭審現場荒謬不堪。公訴人指證徐旭東教人使用電腦和提供電腦,而所謂證據就是幾張照片,不但沒有實物,即使在照片上也連實物的影子都看不到,如刻錄機,照片上僅是一個沒有任何文字的紙箱子;電腦,照片上只有電腦包,或者顯示器,而沒有看到電腦或主機。所謂的證人羅起華、軒安平、張道志,徐旭東根本不認識,也沒有接觸過。徐旭東說:「我不會打印如何教別人,我沒有電腦又如何送別人……」而公訴人提到的幾個證人沒有一個到庭。

兩位代理辯護律師為徐旭東做了無罪辯護,並指出本案中公訴人提交的所謂證人證言前後矛盾,「辨認筆錄」中沒有見證人的簽名,《鑑定意見書》不是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機關出具,鑑定人也無相關專業資質證書。開庭前鄖縣公安一直在給兩位律師施壓,不讓會見當事人,不許做無罪辯護。

面對律師和徐旭東本人的當庭質疑,以及信仰自由的申訴,公訴人沉默不語,法官耷拉著腦袋,裝聾作啞。徐旭東事後說,想起了某司法人員對他說過的一句話:「不是你有沒有違法,而是黨要判你,沒罪也有罪。」這句話在徐旭東的兩場庭審中都得到充份驗證。

法庭內唯一被允許進場旁聽的家屬,徐旭東七十多歲的老父親,在看到兒子遭受如此不公的冤屈後,抑制不住內心的悲憤,失聲痛哭。

二、遭受多年的冤獄 母親飲恨而終

徐旭東之前的五年冤獄是在武漢市琴斷口監獄度過的,經常被罰站、毒打、不讓睡覺、用頭「挖」牆角、關禁閉、曝曬、逼迫寫思想彙報等。在「強化訓練」(洗腦轉化)期間,被連續十五天不讓睡覺,每天罰站二十個小時,腳、腿都是腫的。更多的時候是超限度的奴工,因為手工打耐磨磚,徐旭東兩次被壓掉指甲蓋,血流如注,幸而因為修煉法輪功兩個手指才沒有廢掉。

徐旭東二零零一年在獄中飽受折磨之時,妹妹徐豔琴也被非法劫持到竹山縣看守所關押好幾個月,警察向其年邁的父母勒索幾千元才放人。徐母對這種土匪式的綁架關押、勒索錢財氣憤不已,加上忍受不了兒子、女兒雙雙遭受不白之冤和凌辱折磨,不久便飲恨而終。

從冤獄回家後,徐旭東不堪忍受派出所等警方的騷擾,被迫到上海、廣州、武漢等地打工,居無定所。警方為了控制徐旭東,到老家對其父親進行恐嚇威脅,逼迫老人交出兒子。老人在漫長的精神折磨中,一提起兒子就老淚縱橫,肝腸寸斷。

如今,飽受折磨的徐旭東老師一家人再受打擊,幼女失去慈父,老父失去孝子,家中沒了頂樑柱,在風雨中飄搖。

三、再次遭綁架、誣判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武漢打工的徐旭東在漢陽區自家住處旁被六個便衣按倒在地,隨後這些人在沒有出具任何證件的情況下 將徐旭東抬上一輛車後實施毆打,並連夜綁架到十堰市鄖縣看守所。經核實,這次暴力綁架徐旭東的犯罪行徑是由鄖縣國保大隊隊長靳方吉帶領馮文會 、齊兵、王俊等警察所為。

三月二十五日晨,鄖縣公安局又將徐旭東送至所謂的「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強制洗腦班),實施非法拘禁及暴力洗腦迫害。徐旭東被注射不明藥物和暴力毆打,司法警察劉成(三十多歲)及雇佣的社會閒雜人員包愛華,在「法制教育中心」二樓二一 七、二一九室二次對徐旭東進行毆打,每次持續半小時,並以謾罵親屬、祖宗八代的方式對徐旭東進行人身侮辱,還使用厚書猛砸頭頂,致使徐旭東頭暈、頸部不能 轉動。每天早上八點到晚上九點,以上課名義,五六人圍繞徐旭東進行歪曲事實的謾罵,強制聽、看誣蔑誹謗法輪功的資料,晚上回到房間後,電視、電燈不許關閉,噪音很大,通宵被兩名工作人員監視,毫無隱私可言,根本無法入睡。長期的精神折磨導致徐旭東頭痛欲裂、精神崩潰,體重體質下降。

酷刑演示:打毒針(注射不明藥物)
酷刑演示:打毒針(注射不明藥物)

四月二十七日徐旭東被帶回至鄖縣看守所後,鄖縣公安局構陷所謂罪狀「二零零八年教別人電腦技術、送給別人光盤刻錄機等一切一切」企圖迫害徐旭東,將羅列的罪 名及所謂證據材料報到鄖縣檢察院。

在徐旭東的家人聘請兩位正義律師介入後,十堰市六一零串通湖北省六一零使用非法手段通過司法局對兩位正義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施壓,不准律師代理法輪功無罪辯護案件。

四、提出上訴

針對法院不顧事實,又一次枉法裁判五年,徐旭東不服提出上訴。以下是徐旭東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寫給鄖縣中級法院的上訴書:

上訴人:徐旭東,男,1972年10月25日生,戶籍為湖北省十堰市竹山縣寶豐鎮。

本人對(2013)鄂鄖縣刑初字第00105號判決不服,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本案僅有口供,也是孤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且在2013年9月13日的庭審中也缺少互相辯論的環節,當事人對公訴人提出有失誤和錯誤的證人證言時,公訴人基本上是沉默無語,無法回答。

下面略舉幾例證據不足和有錯的地方,請中院查證:

1、公訴人呈示物證時,指著一張照片說是從羅起華家搜到的刻錄機,而照片上僅是一個沒有任何文字的紙箱子。一個紙箱子的照片怎麼能代表刻錄機?

2、李興義家搜出的電腦也是只有一張照片,照片上只有電腦包,看不到電腦。

3、郭善文家搜出的電腦也是只有照片,照片上只有顯示器沒有看到電腦主機。

4、王觀芝前後三次的證言自相矛盾,時間分別是2008年7月31日,2008年8月14日和2008年12月18日前後,時間長達5個月之久不說,提審地點也含糊不清。其中2008年8月14日的訊問筆錄上的地點是「桂花鄉」三個字,沒有準確地址。一個鄉方圓幾十公里,王觀芝又不是桂花鄉人,看守所在城關鎮也不在桂花鄉,為何把她一個人單獨帶到那兒訊問,是荒山野嶺?還是秘密審訊點?以此不能排除偽證和刑訊逼供的嫌疑。請中院查證。

5、羅起華、軒安平、張道志的證言和本案無關,我不認識他們,也沒有過接觸,他們做的事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

6、我沒有教過王觀芝下載打印,因為我自己也不會,這一點李興義2008年7月30 日的訊問筆錄可以間接證明。他說:他們離開別人的現場指導,對電腦是「寸步難行」,也從未打印過任何資料。

7、網監支隊楊利娟的鑑定屬無效鑑定。她是公安偵查環節的一名警察,應當對鑑定一事迴避,只有第三方鑑定才是公正的。另外她有沒有國家相關單位頒發的鑑定資質,也是要查證的。

8、從判決書上看,鄖縣檢察院是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訴,鄖縣初級法院7月4日發起訴,是同一天,如此緊的時間,審判長是否來得及看清楚各個卷宗?

9、當庭質證時沒有一個人到庭也是程序不公。所有的所謂證人,現在都已回家,我要求中院對證人重新詢問或到庭對質,還我公道。僅憑五年前的幾個所謂證人證言誤判我五年實乃太冤。

除了上訴明顯的漏洞和錯誤,起訴書和判決書中還充斥著大量虛假和推測的「事實」,如「物色」、「培訓」、「打電話」、「安排」、「送電腦」等等都是子虛烏有之事。我既沒有「物色」有關人員,也沒有「培訓」誰,我從來沒有給李興義打過電話讓他安排人去武漢,王觀芝到武漢更不是我安排和接待的,教人下載、打印、送電腦更是無稽之談,我不會打印如何教別人,我沒有電腦又如何送別人……等等一切的栽贓陷害全是五年前不實的口供。

(編者註﹕在目前廣泛使用電腦的情況下,教人下載、打印、送電腦,都是在做好事,與犯罪沾不上邊。)

二、定性錯誤,罪名不成立

鄖縣法院判我的所謂法律依據是「刑法三百條」,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可是中國至今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國務院和公安部頒布的十四種邪教中也沒有法輪功。也就是說,這條法律不適用於法輪功。

法輪功以倡導真、善、忍為理念,以其祛病健身的奇效和有助心靈提升而深受大眾喜愛,如今已弘傳世界,她是正道正法已是不爭的事實。我自從修煉以來,要求自己在哪裏都要做個好人,不但自己身心受益,周圍的人也跟著受益。我一個人在外打工掙錢,養活一家老小,工作上也是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獲得老闆的賞識和器重,我沒有傷害到任何人。可是兩千年我去北京上訪,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就被當局冤判五年的重刑。在我沒有地方申冤的情況下,我向周圍的人講清真相,訴說冤情,何罪之有?

再者,修煉法輪功本身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當局至今沒有任何人說的出來。其實,稍稍思索一下就會知道,一個只為道德回升的好人,怎麼可能去破壞法律?而一個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又怎麼破壞得了一部法律的實施?就像一個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怎麼能夠貪污受賄?他沒有那個條件和權力。所以,採用這條法律給法輪功修煉者定罪是完全荒謬的。

法定罪行原則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刑事訴訟法》規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以「刑法三百條」判定我有罪顯然是相關人員濫用職權造出來的冤案。

三、初審冤判違法 申請重新審理

五年前漏洞百出的口供不是有效證據,大量臆想的推測捏造的名詞是誣陷,申請中院重新審查口供和其他違法之處,在維護法律尊嚴和事實基礎上給我一個公正的答覆。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本案多有涉及,現摘抄於下:

「7.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8.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9.……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11.審判案件應當以審判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12.證據未經當庭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13.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論權利,對於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理由,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或者在裁決書中說明採納與否及理由。」

以上條文本案審理中全都違反了,所以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請求重審。

在當今權責分明的環境中,對於公安的誣陷,初級法院的徇私枉法,我希望中院能夠本著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運用司法的公正使之得以糾正和追責。我相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請中院為司法負責,給予正義的審判。

呈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旭東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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