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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婦在家洗衣被警察劫持 律師約見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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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穆稜市河西鄉二站村農婦高玉琴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在家洗衣,被穆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非法關押兩個月後,家人在北京和重慶請了兩位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

下面就是高玉琴的家人請的律師行使會見當事人權利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真實情況。

高玉琴的兒子和女兒,得知家中母親又被綁架、非法關押,他們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請了王宇律師,並於七月二十四日到達牡丹江。她的弟弟因工作原因不能同姐姐一同回家,只能出錢相助。

七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一點二十分,王宇律師去牡丹江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高玉琴,整整一下午,一直沒會見上。王宇律師說:「按法律規定,律師持家屬委託函、律師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可以直接會見當事人。」可牡丹江第二看守所不讓會見,理由是,在當天上午收到穆稜市國保大隊的傳真文件通知:禁止任何人會見高玉琴。可是此案已進入檢察院階段,穆稜市國保大隊已無權干涉。這種執法犯法的行為令人很氣憤。

七月二十五日,王宇律師與高玉琴家屬一同去穆稜市檢察院閱卷,可工作人員說負責此案的趙金玉科長去牡丹江開會了。也有工作人員說他去牡丹江培訓去了,也有工作人員說他去哈爾濱了。他們的說法都不統一,明明是在說謊。律師無法完成閱卷的工作。王宇律師又去投訴科投訴牡丹江第二看守所不讓會見的行為。當天下午王宇律師與高玉琴家屬一同去了公安局國保,找到崔興國和李彥春,質問他們為何違反法律程序,傳真白條文件給看守所,禁止律師會見?他們開始說是看守所的明文規定,後來又說是單位寫的,後又說是工作需要,問他誰能負此責任,都不敢承認。

八月十日王宇律師、唐天昊律師一同來牡丹江會見高玉琴,律師向監管科科長王某闡明要求正常會見當事人的意見。王某拿出一個材料說:李明先書記(牡丹江市政法委副書記、防範辦主任)說關於某些案件對於北京「維權律師」實行「三不」(即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釋),要想會見拿錢來。隨後兩位律師前往牡丹江市檢察院反映情況。還有兩位律師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於是他們一起向檢察院反映情況。檢察官田某說:檢察院一定要求牡丹江市第一、二看守所依法糾正違法情形。

八月十二日早上八點多,唐天昊、王宇、李春富、李敦勇四位律師到達檢察院,檢察官田某下發給看守所「要求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通知」,要求看守所按照刑訴法、律師法的規定,保障律師的會見權。然而律師們到看守所後,看守所依然不讓會見當事人,並聲稱即使有法律規定,也要聽上級──牡市公安局的命令。律師們於是前往牡市紀委反映問題,並寫了聯名舉報信。當天下午,唐天昊律師去穆稜市法院,其他三位律師到牡市紀委舉報中心及牡市公安局反映情況。不料在下午三點多鐘,王宇、李春富、李敦勇三位律師竟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警察綁架近七個小時。 八月十三日早八點二十,唐律師去法院找庭長郝桂菊要求閱卷,工作人員繼續推脫她還沒來上班,已經第四天了,家屬一直在法院遞交律師手續,郝桂菊一直在躲,電話也不接。

《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也就是說,中國《憲法》是保護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所應享有「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的,如果禁止中國人學煉法輪功,不但違背憲法,而且是對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國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徹底背棄。換句話說,在中國煉法輪功不犯法,而禁止煉法輪功才是犯法的。

在與各部門交涉的過程中,也遇到幾位良知尚存的人,出於對他們的安全考慮,這裏不便提到他們的姓名。他們能不畏強權、不給喪心病狂的「領導」們當打手,完全站在正義和法律的一邊來捍衛法律的尊嚴。這樣的人才是真正的人;這樣的人才是人間法律真正的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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