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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農婦被警察綁架、毆打、構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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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穆稜市河西鄉二站村農婦高玉琴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在家洗衣,被穆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毒打,非法關押至今,家人為其請的兩位律師多次來到牡丹江看守所要求依法會見高玉琴,均遭看守所無理拒絕,直到9月15日王宇律師才會見到當事人高玉琴。

高玉琴講述了當天被綁架時,在河西派出所被酷刑折磨,遭惡警田立亮、李彥春、崔興國拉扯毆打致不能走路,並被田立亮一巴掌打掉一顆大牙,滿口鮮血,至昏迷,強制按手印的經過。高玉琴正在通過法律途徑,控告相關執法犯法者。

高玉琴女士在學法輪功之前身體非常不好,多年的偏頭疼、風濕性心臟病、膽囊炎、低血壓、關節痛等。常年打針吃藥,每年醫藥費上千元,多年求醫問藥未見好轉。學法輪功以後,她的身體好了,多年的陳疾不翼而飛了,而且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變。她時刻用「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與鄉鄰和睦相處,處處與人為善,幫助他人,村民們都稱讚她是一位大好人。

就這樣一位善良的普通農村百姓,卻多次遭到公安局國保大隊的非法抓捕迫害。2014年5月12日國保大隊再一次綁架了她,並非法關押在牡丹江第二看守所至今。相關人員構陷迫害她的所謂「案子」已被移交到穆稜市法院,高玉琴女士面臨非法開庭。

家人為高玉琴請北京律師王宇、重慶律師唐天昊,律師多次來到牡丹江看守所要求依法會見高玉琴,均遭看守所無理拒絕。在檢察院反映情況時,偶遇來牡市辦案的李春富、李敦勇律師。於是律師們一起去公安局要求會見權,卻被牡丹江公安局扣留7個小時。綁架律師的特大新聞引起全世界關注,各大新聞媒體紛紛刊登了此消息,新唐人電視台電話採訪了王宇律師,並做了視頻報導。

9月15日王宇律師在山東張凱律師、張維玉律師的陪同下,前往穆稜市法院閱卷,還是無法見到相關案件負責人,於是律師們決定在法院打卡機前等承辦法官郝桂菊,但只見到了法院院長龍雲波,院長只是表示會處理給答覆,便匆匆離開了。負責高玉琴案件的承辦法官郝桂菊於後門走脫。「會見難,閱卷更難」。高玉琴家屬幾乎每天去法院找承辦法官郝桂菊,從來不見其蹤影。堂堂的法院,為甚麼接了案件不敢見當事人家屬,不敢見律師?因為案子有問題,根本不夠批捕。

牡丹江地區部份公檢法人員,已經失去了維護公平正義、懲惡揚善的作用,完全被官僚權貴利用,只維護這些官僚權貴的利益,老百姓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現在一些正義勇敢的律師,他們不畏公、檢、法的執法犯法,毅然站出來為含冤受屈的法輪功學員伸張正義。王宇律師的朋友也曾勸她,為甚麼堅持為冤假錯案做代理律師,受累又有風險。王律師說:「我只是做了一個真正的律師而已,我接的案件自始至終都是依照法律行事的。」此外,部份執法者也清醒了,檢察院人員公開表示一定要督促公安和法院糾正過去的違法行為,按法律法規辦案。這些年來對法輪功鋪天蓋地的栽贓與打壓,相關執法犯法者最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就是說,中國《憲法》是保護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所應享有「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的,如果禁止中國人學煉法輪功,不但違背憲法,而且是對1998年10月中國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徹底背棄。換句話說,在中國煉法輪功不犯法,而禁止煉法輪功才是犯法的。當初發動迫害法輪功的法律依據是1999年10月25日中共魔頭江澤民在會見法國《費加羅報》的書面採訪講話和同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這些都不是中國的法律,都不能成為迫害法輪功的法律依據。

公、檢、法在辦理法輪功案件時,為甚麼都是在背地裏進行呢?背地裏抓人、背地裏起訴、背地裏判刑,他們為甚麼不敢公開開庭、讓大眾都來聽聽法輪功到底犯了哪條法律呢?他們為甚麼連律師都不敢見呢?因為他們才是在違法犯罪。

在與各部門交涉的過程中,也遇到幾位良知尚存的人,出於對他們的安全考慮,這裏不便提到他們的姓名。他們能不畏強權、不給喪心病狂的「領導」們當打手,完全站在正義和法律的一邊來捍衛法律的尊嚴。這樣的人才是真正的人;這樣的人才是人間法律真正的捍衛者!

善惡有報,在此也希望那些公檢法人員能明白法輪功真相,善待法輪功學員,給自己及家人留下美好的未來。

牡丹江市穆稜市新任國保大隊長 孫雅君,辦公室電話0453-3186330,0453-3186331手機13945376898
國保大隊惡警(幾乎每次綁架法輪功學員都有他 朝鮮族人 ) 崔興國辦公電話0453-3186333手機13766639696
李豔春:辦公電話0453-3186333手機 13945320989
張永利:辦公電話0453-3186334手機15945976661
董彥:辦公電話0453-3186334 手機13945351611
主管迫害副局長 周偉:辦公電話0453-3186342,手機13069788866
牡丹江市穆稜市八面通鎮第二派出所:0453-3121105
穆稜市看守所:0453-3137912,0453-3121302
項金海:辦0453-3122544,13845389066(可能是所長)
王永范:13089857957
楊志剛:13199333262
趙力:13091823188
徐峰:13089857666
穆稜市公安局
局長 :辦公電話0453-3186399
穆稜市610辦:0453-3134469
副主任 劉武、孫謨清 主任
范為民:15246371788宅0453-3124155
穆稜市政法委辦:0453-3122800、0453-3123919、0453-3128823
書記 李曉光:辦0453-3136399,13845332815
副書記 潘文化:辦0453-3123919,13945351077
副書記 徐立友:135145100
牡丹江市穆稜市檢察院
地址:穆稜市八面通鎮土環街21號
郵編:157500

姓名 手機 辦公室 住宅
中共黨組成員
孔祥鐸 18845303333 0453-3128505
李殿元 18745378888 0453-3128507 0453-3126527
蘇仲軍 15846469777 0453-3125006
劉永柱 13845317777 0453-3121602 0453-3128777
李風斟 13763628899 0453-3136852 0453-3125366
譚少武 13354539777 0453-3128566
王寶山 15945478338 0453-3122400
曹貽鋒 13904832666 0453-3128566 0453-3131968
檢委辦
王雁俠 13045314908 0453-3121122
辦公室
任偉剛 13359691858 0453-3137368 0453-3128858
徐殿奎 18245355777 0453-3128518
陳岩 18346312990 0453-3123892
於婷 18645395487 0453-3128518
政工科
李琳 13766618017 0453-3122400
偵查監督科
千玉環 13634637988 0453-3134902
武嘉華 13946359639 0453-3134902
張志明 18745377100 0453-3134902
馬晶偉 15846475866 0453-3134902
公訴科
趙金玉 13945399032 0453-3122682
徐華威 13766633988 0453-3122682 0453-8899888
屈芳 13845373304 0453-3122682
劉豔霞 18745377712 0453-3122682
周瑩 18845363366 0453-3122682
18745377600

下載穆稜市政法機關、檢察院電話號碼:(16KB)

附一:高玉琴致牡丹江市檢察院的控告信

控告人高玉琴,今年53歲,是黑龍江省穆稜市河西鄉二站村的一名普普通通的農村婦女,現被非法關押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以下是控告人被警察綁架迫害的遭遇。

2014年5月12日下午三點多,我在家裏剛洗完衣服,突然闖進來大約七、八個人,他們有穿便衣的、有穿警服的,其中有我認識的有穆稜分局的警察孫亞君、崔興國、李彥春、田立亮等人,他們進來就開始到處翻我家的東西,翻完之後,就把我家的東西都拿走了,然後就要帶我走,這一過程他們沒有出示警察證、傳喚證、搜查證、扣押清單等相關手續,因此,我堅決不走,就上來兩個男警察(一個穿警服、一個是便衣)把我拖到車上,拉到河西派出所。到派出所之後,拉我到房間裏,後來又把我送到醫院檢查身體,之後又把我送回河西派出所,讓我在筆錄上簽字、按手印,我不按,就有四個人(崔興國等)按著我,田立亮一巴掌重重的打在我左臉上,把我左側最裏邊的上側的大牙打掉了,流了很多血,並且把我的手腕、大腿都按青紫了。

控告人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受到《憲法》的保護,被控告人田立亮、崔興國、李彥春、孫亞君等人明知控告人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卻採用犯罪手段打擊控告人,在審訊過程中為達到讓控告人在筆錄上簽字、按手印的目的,對控告人拉扯、毆打,逼迫控告人在沒有經控告人確認的筆錄上簽字。根據依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規定,被控告人的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和刑訊逼供罪。在此控告人請求相關部門和領導能主持正義,依法立案查處被控告人田立亮、崔興國、李彥春、孫亞君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還控告人一個公道。

此致
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高玉琴
2014年9月17日


附二:高玉琴的兩位律師給當地檢察院的聯名控告信:

致牡丹江市檢察院的控告信
控告人:唐天昊,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85 2305 9162
控告人:王宇,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 1107 0328
被控告人:郝桂菊 ,穆稜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被控告人:關宏,穆稜市檢察院舉報中心主任

控告事項:1、郝桂菊違法阻礙律師閱卷。
2、關宏未履行監督職責。

事實與理由:

2014年8月12日下午,控告人前往穆稜市檢察院了解代理高玉琴案件進展情況,得知高玉琴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件已經被移交到穆稜市人民法院,承辦該案的為被控告人穆稜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郝桂菊。然,被法院工作人員告知其在外開會,控告人希望書記員代為接收辦案手續,但未獲同意,一定要控告人交給郝桂菊。控告人於是希望郵寄送達,故前往法院斜對面的郵政所郵寄,但被工作人員告知,寄往法院常常拒收EMS。

8月13日下午,8月14日上午,控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去穆稜市人民法院希望遞交辦案手續,也曾將其法院各個領導的工作電話逐一撥打,僅僅只有監察室王京龍電話能夠接通,但其表示無能為力。後獲悉郝桂菊的手機號碼,控告人也多次撥打但未聯繫上。控告人後讓高玉琴的女兒幫忙遞交手續,幾乎天天前往法院交涉,後由穆稜市人民法院某副院長接收辦案手續。直至今日,高玉琴的女兒及控告人仍未見到承辦法官郝桂菊。

2014年9月15日,控告人再次趕到穆稜市人民法院,希望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閱卷,控告人仍舊避而不見,從法院後門避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控告人認為郝桂菊嚴重違反該法律規定,不具備一個法官應有的業務素質。

2014年9月16日,控告人前往牡丹江市檢察院控告此違法情形,牡丹江市檢察院幫助聯繫穆稜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主任關宏,要求其依法監督穆稜市人民法院的違法情況。隨後,控告人前往穆稜市檢察院舉報中心,關宏然後將情況向郝桂菊核實,得知情況屬實。但關宏向控告人大說特說,此案件的政治性,敏感性,需要慎重。控告人回答:律師依法閱卷,是屬於正常的履職,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職責,即使是慎重,控告人已經一個多月未閱卷,然法院一審審限才兩個月。難道律師不慎重嗎?還要讓律師如何慎重。關宏卻避而不談刑事訴訟法,僅僅談本案的特殊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之一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控告檢查部門應當接受並依法辦理,相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八)違法不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關宏嚴重違反以上條款。

希望貴機關及時處理並回覆控告人相關情況,翹首以盼。牡丹江市非法外之地,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此致
牡丹江市檢察院

控告人:唐天昊、王宇
2014年9月17日

抄送:穆稜市檢察院,穆稜市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檢察院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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