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林州公安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中,據不完全統計,已經犯下了如下罪行,而且還在繼續: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有部份警察是將法輪功學員通知到村委進行「核實」的,但是,絕大部份警察是在村幹部的帶領下,未經邀請、未經許可,強行闖入法輪功學員的家,犯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2、誹謗罪,有的幹警在「核實」過程中謾罵法輪功學員,有的謾罵法輪大法和大法師父,犯了誹謗罪。
3、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國保人員夥同任村派出所,在井頭村強迫法輪功學員寫所謂的「不再修煉法輪功」的保證書。已經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4、非法剝奪公民控告權利罪,國保人員夥同桂林派出所逼迫桂林鎮部份法輪功學員寫下所謂的「不再控告江澤民」的保證書。
5、破壞公私財物罪,林州警察夥同任村派出所在井頭村法輪功學員家裏,一邊謾罵,一邊毀壞該學員牆上掛著的法輪功物品。
6、入戶搶劫罪,林州警察夥同任村派出所從井頭法輪功學員家搶走幾本書籍。
城郊鄉幹部到郝家莊法輪功學員家裏搶劫幾十本大法書籍和其他物品,並對該家學員非法錄像(犯下侵犯公民肖像權罪),致使該老倆口不敢回家而流離失所。
林州警察夥同東姚鎮派出所對東姚部份學員家入戶搶劫,搶走大量法輪功書籍和其他物品。
所有這些搶劫行為,搶劫者沒有出示工作證,搜查證,搶劫之後也沒有開出所拿物品的「清單」。
7、非法拘禁罪,林州公安夥同桂林派出所,將桂林古善村法輪功學員綁架到桂林派出所,刑訊逼供,並非法拘禁。
8、干擾生活秩序罪,林州國保大隊至少3次到朱家莊同一法輪功學員家裏,反覆詢問同樣問題,已經嚴重干擾了公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
9、打擊報復罪,610辦公室,公安局國保大隊,各派出所,作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具體執行者,屬於從犯,對法輪功學員控告其主犯江澤民的犯罪行為而惶恐,唯恐清算到自己頭上,利用這次「核實」的機會,對法輪功學員所犯下的罪行,已經構成了打擊報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