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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看孫子被綁架關押 八旬退休高工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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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四川省樂山市八旬退休高級工程師徐乃信,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我在北京兒子家中帶孫女時,被四位警察闖入綁架、非法關押輾轉四個多月。徐乃信老人二零一五年七月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被告人江澤民當任期間,對修煉法輪功的善良群體發起了瘋狂的迫害,下達 「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血腥鎮壓指令,縱容「610」作惡,強迫億萬民眾放棄真、善、忍的普世道德理念。控告人就是在這場迫害中遭到綁架,非法抄家和非法羈押,給控告人人身權利、精神和經濟等造成損失和傷害。根據中國《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和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等罪。因此,徐乃信老人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精神和經濟賠償責任。

下面是徐乃信老人陳述的部份控告事實和理由: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我在北京兒子家中帶孫女時,突然有四位警察以查戶口為名進入家中。當時我就把身份證件給他們驗證。因為我老伴出街買菜未回,他們又要親自見她,我就留他們坐下來,並且拿出冰棒給他們解渴。交談中有位警察說:老爺子看你身體不錯嘛!我說:退休十多年了,以往經常頭昏,高血壓達200毫米汞柱以上,我想整理點節能方面的文稿都提不起筆來;現在很多病都好了,不吃藥了,就是靠煉功、學法,修心性變好的。

一位警察問:煉的甚麼功?真的那麼神。我說:我煉的就是法輪功;功法很簡單、動作也不複雜,就是教人按「真、善、忍」的道德標準修煉,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心性,從做好人做起,做真正的好人,不斷的提高自己,做好人中的好人。這樣一來,隨著道德水準的提高,對常人的名、利各種慾望都看淡了,對待個人利益也不再去爭了,胸懷也變得寬容了。由於精神和物質具有同一性,道德提高上來,不好的物質也隨之消了下去,疾病也會自然就好了。

另一位警察問:有書嗎?給我看看。我說:有,就拿了一本《轉法輪》給他看。其他幾位警察異口同聲喊:我也要一本。我說:我只有一本,是我每天都要學的,不能給你們。而且我還告訴他們,江澤民禁止煉法輪功,直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違犯《憲法》的,他是知法犯法。

正在談話時,老伴回來了,我就去開門。剛從老伴手中接過買回的菜,幾個警察一擁而上,宣布她被逮捕了,說她是畏罪潛逃。我說:我們是來北京帶孫女的,我們沒有犯罪,而且是公開的住在兒子家中,怎麼叫畏罪潛逃?

警察們不由分說就動手抄家。我看到一位警察把抽屜裏的金戒指也拿去了,我就說了一句:那金戒指不知又犯了哪條禁令。那警察知道我發現後,惡狠狠的盯著我說「你老實點」,隨著把金戒指拿出來甩在床上,然後又拿我的筆記本電腦。我說這是我的東西,電腦上的內容我剛才還給你們看過,你們沒有出示任何搜查扣留或逮捕我的文件,你們不能搶走我的東西。他說:我不僅要拿,還要帶你跟我們走。我說:我不跟你們走呢?他說:那就用兩個人架著你走。我說:你們綁架我,我一個老頭子無力抗拒暴力,我可以跟你們走,但是我要告訴你,你們這麼做是違法的,直接違犯了《憲法》和法律。

我於6月25日上午從兒子家中被綁架到派出所。6月26日下午約15時,警察告訴我「樂山的傳真來了,批准了逮捕你。」於是我被戴上刑具(手銬)押送北京東城區看守所羈押,後來又被轉送樂山市看守所羈押。

由於我沒有犯任何罪,我也不承認我是罪犯,所以我在獄中拒絕穿囚服,不背囚規也不幹任何囚犯幹的勞動活。大約七月中、下旬某一天,看守所的警察叫各監室的人員在壩子裏集合站隊,說是省裏要來人檢查工作,每人發一件新囚服,叫馬上穿起來。我仍然拒絕穿,於是獄警就叫了兩位囚犯來強迫我穿,我一個年過七十的老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法直接抗拒暴力,我就舉起手高喊「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好!」,把兩個囚犯鎮住了。當時看守所的所長也在場,他叫兩名囚犯退下後,才停止了這場當眾施暴行為。

大約7月25日前後(記不清準確日期)獄警告訴我,檢察院來人提審。於是我被帶進一間小室,坐下來後,獄警站在我身後。我從玻璃窗看到對面房間開門後進來一位年輕女警官,邊走邊看手中檔案。她看到我後說:哎呀!還是位老大學生,怎麼也迷信煉這種功。我說:法輪功不是迷信,是科學而且還是超常的科學……她說:我很忙,沒有時間聽你這些,我只是想問你現在有甚麼要求。我說:當然有哇,就怕你們不辦。她問:甚麼要求,能辦的一定辦。我說我要幾本書……還沒有等我把話說完,她馬上就插話說:那不能給你,法輪功的書是上面禁止的。我說:我還沒有說出我要甚麼你就說不行了。她說:那你要甚麼嗎?我說:我要《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公開定性法輪功的法定文件和規定。她問:你要這些幹甚麼?我說:你們檢察院的警官在法庭上代表控告方,我是被控告方,我們明天(或哪一天)在法庭上對陣時,我要用這些法定文件來證明我是無罪的、清白的、是真正的受害者,江澤民才是你們檢察院應該控告的對像。她沒有答覆是否要給我需要的文件,也沒有告知她的姓名,只說要出去一會兒就離開了。我們等了很久也不見她回來,獄警就帶我返回監室了。

8月1日,樂山看守所給我一份釋放證明書(見附件一)要我在上面簽字後就釋放。我是2007年6月25日北京警方未出示任何拘捕文件,被綁架的,而釋放證明則寫明我是被拘捕,拘捕的「理由」是「涉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設施」。我問:我究竟破壞了明文規定的哪條法律實施?他們答不出來。我說:你們連具體破壞了哪條明文規定的法律實施都說不出來,那麼涉嫌去破壞它就更不能成立了,所以我不簽字。不簽字就不放出獄,那我就不出獄。後來是「610」陸姓警察簽的字,然後把我從看守所帶到樂山公安分局。

本來看守所釋放我時,就應該退還我的身份證件和個人財物,但「610」警察以我還屬監視居住為藉口而拒絕退還,給了我一份「監視居住決定書」。

過了兩天,「610」劉大隊長同單位分管社區工作的李書記陪送我到家門口,把換了鎖芯的門鎖鑰匙交給我後,沒有進屋就離開了。我進屋後大概查了一下,發現很多寶貴的私人財物沒有了,甚至我珍藏的名酒也不翼而飛了。後來我多次到樂山公安分局討還我的私人財物,「610」警察都以種種藉口推脫不還。拖了很長時間之後,才把我的身份證和部份實物還我。歸還的實物中有的已被損壞,有的殘缺不全,如退還的筆記本電腦缺少了適配器,而且我裝在電腦提包內的現金也不見了。我在北京使用中的德聲牌小收音機,退還時也被損壞,不能用了。

2007年11月13日,我再次到樂山公安分局討還我的私人財物時,「610」警察給了我一份「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和一份「撤銷案件決定書」。案件撤銷後,公安機關不僅沒有對其綁架、違法拘留、無罪拘禁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依法進行賠償,而且至今還拒絕退還受害人被非法抄走的全部私人財物,並且在案件撤銷後又節外生枝,把已行文撤銷的案件又改頭換面為違犯治安管理,發出了「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把我2007年6月25日同北京民警的對話說成是「宣傳」並且列為違犯治安管理的證據。我當時就住在兒子家中,如果違犯了治安管理,北京警方當時就有權處理,根本不需要報經樂山公安批准,這是他們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更沒有必要等四個多月後(2007年6月25日─11月6日),再由樂山公安來代替他們處理。

其實北京公安完全懂得他們沒有給我出示任何拘傳、拘捕文件就綁架我的行為是違法的。我當時也口頭提出了抗議,說他們違犯了《憲法》和法律。北京警方要求樂山公安批准逮捕我,無非是想利用樂山批准逮捕我為名來為他們自己的違法行為開脫。所以6月26日北京警察告訴我:「樂山的傳真來了,批准了逮捕你」後,就立即給我戴上刑具,押送北京東城區看守所,似乎把綁架我的違法事情,從此畫上了「合理」的句號。可能誰都沒有想到,樂山看守所給我的釋放證明書上,白紙黑字寫的是「2007年6月26日被拘留」所以批准逮捕的事實,根本就不存在。這就從另一個側面證實了北京警方綁架我的行為是違法的。

在我被綁架後,我還看到,「610」警察違法總是明知故犯,仗勢他們的特權而無視法律的存在,但這不能完全歸罪他們,根子還在江澤民對法輪功執行的群體滅絕的政策。所以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的控告,除了追究其各種刑事犯罪責任外,還必須追查他犯下的群體滅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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