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年來,中國的新當權者們在法制方面緊鑼密鼓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規定和重申了相關法律法規,這目的是為了甚麼呢?為了你能看清當前形勢,認清中共,保護好自己,我們從法律的角度簡要的和你說說這些內容。
一、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這可能就是為追究江澤民罪惡而為他量身定做的,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誣蔑和制定的對法輪功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很明顯是公然違法的,制定與執行這一政策的人都是明知違法而為之的,都將會受到終身追究的。
二、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中國當局推行了司法新政,要求各級法院實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度。當今人類最大的冤案就是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長達十六年多的殘酷迫害,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就必須依法面對法輪功的問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就是要廣大的民眾把所受到的迫害依法反映上來,這些就是依法審判江澤民的證據和證人之一,這些就是天理民心。這是要清算江澤民的一個明確信號,所以江澤民和他的那些參與迫害的幫兇們驚恐萬狀,他們看到了自己即將被清算覆滅的下場,為苟延殘喘,阻擋更多的人控告他們,利用手中暫時還有的權力不斷的下令,讓更多的公務員(尤其是警察)違法替他們去迫害依法控告(舉報)江澤民的廣大受害民眾,把這些公務員推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三、最高檢察院近期把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第七屆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最高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重新下發給各級檢察院,並要求切實貫徹執行。該規定中:第二條: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條;檢察機關受理公民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第四條:對違反上述第三條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或打擊報復。高檢以重申的方式對那些還在違法迫害控告(舉報)江澤民的民眾的人發出了警告。
四、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佛家修煉大法。對法輪功的誣蔑來自於人權惡棍江澤民個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是×教組織,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法輪功就是×教》的誹謗文章。這是人權惡棍江澤民濫用個人權力,操縱中共這部假、惡、鬥的獨裁暴政機器在瘋狂作惡。而在中共所有的涉及法輪功的公開文件中,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民政部通告,到公安部的通告,再到全國人大的決定,以及之後兩高司法解釋,均沒有定性法輪功是×教。二零零零年中國公安部發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共有十四種。而這十四種裏面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這十四種邪教,明確的向全世界表明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中國政府以這種方式公開否定了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誣蔑,表明了當局對法輪功的態度:法輪功是合法的。這也是在向各級公務員(尤其是公檢法司人員)傳遞了一個清晰明確的站隊信號。
五、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一條,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第八條,第五款,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第九條,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610操控各級政府部門(尤其是公檢法司部門)迫害法輪功及阻撓公民依法控告(舉報)江澤民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這是明確的告訴公檢法司人員,將要進行的清算不是只對高層的清算,而且還包括最基層的具體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都在清算範圍之內,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
七、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公安部印發實施的《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公通字〔2015〕17號)中明確規定: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報告的行為予以支持,不得妨礙、限制、侵害登記報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對登記報告人員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對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利用登記報告誣告陷害的,以及對登記報告人員或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任何阻撓公民依照「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度對江澤民進行控告的公安人員,依照此規定應被嚴肅追究。
八、《中國共產黨紀律檢察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不得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歧視、刁難、壓制。對打擊報複檢舉、控告、申訴人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中紀委的這一條為所有參與迫害騷擾綁架訴江公民的人指明了出路。
九、國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迫害法輪功是明明白白的違法行為,執行這樣的命令在法律上都不是免責的藉口,都必須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
十、憲法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信仰甚麼和控告誰都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迫害信仰、阻撓控告、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的。
法輪功學員是慈悲的,他們只控告江澤民而沒有控告其他參與的公務員(尤其是610、公檢法司人員),是因為他們認為這些人是受江澤民欺騙、脅迫才給邪惡當槍使的,他們也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受害者和犧牲品,一旦明白了真相,就不會為了江澤民而毀自己和天理、正義、法律、良知對著幹了,暫不控告他們就是給了他們希望和機會。更何況中共已經把大小繩都準備好了要拿他們當替罪羊呢。這三年來抓的那些以周永康、李東生等為代表的大小老虎們,表面上看是因為腐敗原因被拿下的,而實質原因是他們替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惡報,是為把江澤民送上審判台清障鋪路,也是對那些還在糊塗不收手人的警告。
今天三退自救大潮席捲全球,已有超過二點二二億的人以真名或化名聲明退出了中共的黨、團、隊組織,有二十萬人實名向兩高控告了江澤民,有一百多萬亞洲民眾簽名聯署舉報了江澤民,天滅中共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這一點就連新當權者們也清醒的認識到了,也在加緊順天意逐步淡化、甚至拋棄中共來自保: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八大提出的二十四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沒有黨;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人大通過的公務員向憲法宣誓的七十個字的誓詞中沒有黨;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明確提出「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這些都是過去從沒有過的事,特別是直接提出來解散黨組織。
看清形勢了吧,從現在開始趕快化名三退抹掉「獸記」吧,這樣天滅中共、清算江澤民時就可保命保平安。否則,那就真成了中共及江澤民罪惡的陪葬品和替罪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