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經歷綁架、洗腦、判刑迫害 余業顗上訴獲釋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重慶報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慶市第五中院對法輪功學員余業顗女士改原判三年為半年。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余業顗被法庭釋放,從重慶市第一看守所回家。

重慶市沙坪壩區七十一歲的余業顗在經歷了綁架、關押、洗腦、非法庭審的一年多的時間裏,堅定「真、善、忍」法輪功信仰毫不動搖,她在給家人的信中說:「我做無罪上訴,請不要擔心,真理永存!我不求世人所追求的那一切,只是盡一個做人的本份,履行一個中華民族炎黃子孫走正路的道義。讓人們在事實面前分清好壞、善惡、黑白,守住良知善念,生命永遠美好!走正路──這是我生命的選擇。」

余業顗女士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在重慶渝中區贈送神韻晚會DVD光盤給一女店員時,被渝中區警察綁架劫持到渝中區六店子拘留所關押十五天,然後又被沙坪壩派出所及沙坪壩街道綜治辦的劉德明等人綁架到位於重慶市沙坪壩區歌樂山千竹溝「重慶市教育轉化攻堅示範班」強制洗腦迫害。

在洗腦班,余業顗被強迫看、聽那些造謠、污衊、誹謗法輪功的光碟等,造成身心嚴重受傷,幾次出現出現全身痙攣,血壓200多等生命危險症狀;醫生還說她有心臟病、帕金森病。而洗腦班頭目「610」(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處長王業林還說她是裝的。

後來洗腦班人員以為余業顗要死了,就把大法書、師父的法像放在余業顗身邊,企圖拍照污衊,說余業顗是煉法輪功煉死的。洗腦班人員還把大法師父的法像印成黑色,寫上辱罵師父的穢言貼到牆上、天花板、廁所到處都是,並威脅她說,不「轉化」就把她兒子從國外弄回來,把她八十四歲高齡多病的老伴的弄到洗腦班來陪同「轉化」。

余業顗女士就這樣被洗腦班迫害了四十三天,於八月十九日從洗腦班回家。但八月二十日,渝中區公安分局警察到余業顗家中,交給她一份刑事起訴書。

八月二十一日,渝中區國保隊、刑警隊的鄧、雷等四名警察又把余業顗及其老伴弄到沙坪壩派出所,對余業顗取保候審,要老伴保證監督。

十月二十一日,渝中區公安分局預審科的黃某某打電話給余業顗,說他們偵察完畢,現要報檢察院起訴。余業顗問自己犯了甚麼法了?黃某說根據刑法300條。余業顗說:神韻晚會是弘揚五千年傳統文化的,我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請你拿出法律依據……話還沒說完,黃就說到時候檢察院會作解釋,掛斷了電話。十二月三十一日,余業顗收到渝中區法院對她非法庭審的傳票。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上午,重慶渝中區法院非法庭審,余業顗在法庭上作了《法輪功不是邪教、是正法 正法修煉無罪》的自我辯護。余業顗在法庭上詳細的講述了她為甚麼修煉法輪功,修煉後她身心發生的巨變;用無可辯駁的大量事實證實: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重德行善,是於國於民有百利無一害的好功法,修煉法輪功無罪!有罪的是那些違法違憲的迫害者。呼喚法庭上所有人的良知善念,不要助紂為虐,依法斷案,作出無罪判決。

她還揭露在邪惡迫害的十五年來她遭受到的各種迫害,身心遭到怎樣的摧殘,給本人和家庭造成巨大傷害。她向法官、書記員、公訴人、陪審員介紹了法輪功在全世界的弘傳盛況,發神韻光盤是為了救人,沒有罪。

最後余業顗奉勸那些執法人員不要對法輪功犯罪,為了自己生命的未來,停止作惡。余業顗發言時沒有人打斷。北京律師也為余業顗作了無罪辯護。

庭審結束後,重慶市渝中區法院委託沙坪壩區有關部門和社區上門要求余業顗認罪簽字,給判緩刑。余業顗堅決不答應,說:我無罪,為甚麼要判?並給來人講真相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重慶市渝中區法院對余業顗判刑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余業顗被從家中綁架關入重慶市第一看守所,由於十五年來多次遭到迫害,身體受到嚴重摧殘,在當日就轉入第二看守所醫院。

二零一五年六月,余業顗向重慶市第五中院提起上訴。在第二看守所醫院裏,余業顗在承受身體巨大痛苦和精神壓力情況下,還給法官寫信。她在信中說:我的真實思想就是法輪功不是邪教是正法。於任何人、任何國家民族都是有百利無一害的。是賜福於人類的好功法。我按真善忍做好人,修煉法輪功無罪,是大好事。如果按你們的要求承認是邪教,那才是真正在犯大罪,不僅害我也是害你。今天是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而真正受迫害的是所有善良人,也包括你。法輪功修煉者是在用生命作呼喚。喚醒你們的良知善念,不要做這驚天冤案的犧牲品。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行使法官的正當權利,履行法官的神聖使命,依法斷案,判我無罪!善惡有報是天理,周永康、李東生、薄熙來、王立軍等落馬高官的下場應驗了此理,人做了甚麼是一定要償還的,這是宇宙的法理。

余業顗被關押期間,家人也努力營救,八十五歲的丈夫給法院院長、庭長和法官寫信,在美國的兒子也給各方寫信,並在海外媒體曝光。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慶市第五中院對余業顗改判有期徒刑半年。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余業顗從重慶市第一看守所回家。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