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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鄉鎮政府迫害 陝西岐山縣劉紅樞檢舉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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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陝西岐山縣祝家莊鄉戢武村營四組劉紅樞,四十九歲,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被祝家莊鄉政府汽車撞成嚴重腦外傷,兩次手術後身體一直欠佳,需要不定期服用腦心舒、腦復新等藥物。一九九九年修煉法輪大法後,她腦外傷後遺症不翼而飛,身心健康。多年來,卻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大法,經常受到本地縣、鄉政府人員的騷擾、非法關押,曾被關押在陝西漢中皂樹洗腦班遭受迫害。

鑑於現政當權者又在宣傳依法治國;二零一三年八月,媒體宣傳中央政法委要求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建立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將依法查處。

鑑於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各級行政人員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或者……」。

劉紅樞將當地近年來迫害他的當事人及相關機構,向縣相關公檢法部門做了檢舉。但幾個月以來,幾個部門互相推諉,都沒有給答覆和處理。

下面是他關於祝家莊鎮政府工作人員覃濤、戢武村書記曹紅星等幹部綁架非法拘禁公民、祝家莊派出所三民警濫用職權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檢舉信:

檢舉人:劉紅樞,岐山縣戢武村營四組人。

被檢舉人:祝家莊鎮政府工作人員覃濤、戢武村書記曹紅星等幹部。

被檢舉人:祝家莊派出所三民警。

反映問題的性質:被檢舉人涉嫌綁架、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罪。

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我在寶雞辦事,遇到了祝家莊鎮政府工作人員覃濤、戢武村書記曹紅星等一行多人,曹紅星關切的對我說,他替我找了一個好工作,叫我跟他一塊回家,正好有便車。我正好也想找工作,有熟人介紹當然更好。於是我隨他們回到岐山,曹紅星隻字不提工作之事,卻很詭秘的把我軟禁在岐山縣某招待所。等天黑以後,他們兇相畢露,強行把我綁架到漢中市蒲鎮皂樹村洗腦班。至此我才知道他們是有預謀的跟蹤綁架我的。

洗腦班幾個身強力壯的男人當著我們這些鄉親的面野蠻暴力控制我的一舉一動,由一個身著警服的人搜身,還單獨搜查我的行李,扣押了我的隨身財物:一百元錢、大法書籍、我上告新疆六一零迫害我的上訴狀、還有我隨身攜帶的法律手冊等等,也沒有給我開任何清單。後來我追尋財物時,他們矢口否認那「一百元錢」。可悲可嘆啊,這就是當今中國的所謂「人民警察」?!

就這樣我被非法拘禁了一個多月,他們為了讓我放棄信仰,手段使絕,機關算盡,使我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他們聲稱,不轉化就不能自己打飯,必須接受特殊照顧。

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做好人,他們要把我轉化到哪裏去?當時我下決心寧死也不做壞人,我要堂堂正正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名副其實的好人。

從他們的隻言片語中聽出,他們最後要把不轉化的學員也就是這些真正的好人送進精神病院進行迫害,有一天給我打飯的小伙子笑著對我說:「我給你稀飯裏加了些糖」。「你咋知道我愛吃糖?」我猛然驚覺,想起了他們往往在飯裏下藥導致人神志不清、精神錯亂,給他們送精神病院打基礎。這樣的「特殊照顧」我不能接受,於是我開始絕食,七天七夜後他們才很不甘心的把我送回家。

二、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我去外地打工。祝家莊派出所三個身著警服的人,突然無緣無故竄入我家,高舉所謂的「搜查證」威逼我快八十歲的善良膽小的老娘打開兒子的房門,肆意抄家。搶走了我們師尊的法像、我的大法書等許多東西,也沒有留下任何清單。他們還哄騙威逼八十歲的老父在一張他不知道寫著甚麼的紙上寫下名字,並強行拉住嚇懵了的年邁老人顫抖的手按上了手印。他們的到來,嚇得我年邁的老父老母曾經大病一場。當時在祝家莊醫院和岐山縣醫院就診。

由上述可知,祝家莊鎮政府與漢中洗腦班合謀綁架並非法拘禁公民強制洗腦,逼迫放棄信仰,嚴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權益。祝家莊派出所三民警濫用職權、非法抄家、搶劫財物,執法犯法,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被檢舉人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祝家莊政府、岐山縣公安局按法律應對受害人做出國家賠償。

按照中國「《憲法》和法律,被檢舉人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權。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權。 違反《憲法》第三十九條:住宅權。

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由上陳述可見祝家莊鎮政府工作人員覃濤、戢武村書記曹紅星等人公然踐踏《憲法》,觸犯《刑法》多項條款,作為國家公務員公然以身試法,辱沒法律,應依法嚴懲,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以看出,祝家莊派出所三民警作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嚴重涉嫌非法搜查罪。他們無緣無故侵犯公民住宅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濫用職權,恐嚇百姓,搶劫財物,應當按法律受到從重處罰。

在本檢舉書呈遞的同時,本人還保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訴訟等權利,直至水落石出。敬請檢察院等機關從速處理。嚴加查辦。為公民主持公道,以維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價值。

此致

歧視性檢察院、法院、公安局、縣人大、縣政府等

檢舉人:劉紅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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