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他們生活在隨時被抓捕、被酷刑、被勞教、被判刑的恐懼之中,他們沒有放棄希望;
「14年,他們面對著被矇蔽人群的不解和冷漠,他們沒有怨恨;
「14年,他們被抄家、被搶劫、被欺凌,他們沒有選擇暴力抗爭。
「你也許不認識他們,但他們就生活在我們周圍,在一個專制集權的國家,和我們同呼吸共命運!
「14年來,一直有律師在幫助這個群體的人,為他們做無罪辯護,從法律和事實上反覆強調,他們的信仰和抗爭並沒有傷害任何人,沒有危害社會,他們並不構成被指控的罪名。」
這是律師梁小軍兩年前在其個人博客中的一段話。梁律師所說的「他們」就是指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
據不完全統計,十六年來,在全國有數以百計的律師,面對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和打壓,勇敢的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甚至公開上書中共最高層,要求停止迫害法輪功:「修煉法輪功無罪」、迫害法輪功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結束對法輪功的打壓刻不容緩」,或正告參與迫害者「是你們在犯罪」。這些律師,有的被中共非法判刑;有的被毆打、驅逐出庭;有的被吊銷律師執照,但這一切沒能阻止越來越多的律師站出來,對中共迫害法輪功說「不」,他們的正義與良知也在震懾著邪惡之徒,喚醒著公檢法人員及普通世人的良知。
雖然今天,中共邪黨對法輪功的迫害仍在繼續,對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律師的打壓仍在進行,但正義律師們的這段艱難而又輝煌歷程,他們的正義、面對強權不退縮的大無畏精神已經成為歷史中耀眼的篇章!歷史將銘記他們。
一、無罪辯護 振聾發聵
據明慧網消息,2000年2月,北京法輪功學員華威(音)在上海與其他法輪功學員交流時被非法抓捕。上海法院於2000年8月中旬非法開庭審判。這是上海第一起因法輪功學員交流而被以《刑法》300條上訴審判的案件。也是至今被公開披露的第一起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案例。審判當日,旁聽席上座無虛席,有公安,也有不明身份的人。面對當時對法輪功最邪惡、最黑暗的打壓、迫害,華威本人及律師做了無罪辯護:以《刑法》300條對華威進行起訴是不能成立的。
(一)高智晟律師三次上書 呼籲停止迫害法輪功
曾獲「全國十佳律師」稱號、被中國律師界譽為「中國維權運動的先行者」、「當代中國最偉大的人權律師之一」、被美聯社稱為「中國維權律師界的領軍人物」的高智晟律師,通過大量的實地調查取證,於2004、2005年三次為法輪功公開上書胡溫政權,呼籲立即停止慘無人道的迫害行為,並揭露出全國普遍存在的令人髮指的對法輪功學員的酷刑虐待,和對女性法輪功學員的性虐待。高律師在2005年12月12日的第三次上書《必須立即停止滅絕我們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蠻行徑》中這樣寫道:
「人類歷史上沒有哪個國家的人民,為了心靈中的信仰,會在有政府的和平時期經歷著如此規模的、如此持久的、如此慘烈的災難。這種仍在繼續著的和平的今天的災難,使數以千計的無辜同胞喪失了寶貴的生命,數以十萬計的人民被剝奪了自由。我們看到的真相表明,所有被非法剝奪自由期間的同胞,都遭到了令文明社會難以置信的對肉體的摧殘過程和對精神的野蠻殺戮煎熬。這場完全喪失人的理性的迫害過程,還使的一億多的法輪功信仰者,一億多個家庭的數億人遭受了傳訊和恐嚇,剝奪就業資格、工作機會、收入,被搶劫財產的不同程度的、不同性質的迫害和打壓,這是多麼的愚蠢、危險和不道德的惡舉。這是在持續地與全體中國人民、與人性文明及整個社會的道德基礎為敵啊!這個制度怎麼會需要這樣的價值呢!我們還有何理由、有何道德條件拒絕反思呢?」
610是黑社會組織
「610辦公室」,是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於1999年6月10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類似原納粹蓋世太保。十幾年來,對法輪功的一切迫害都是通過它層層下達操控的。然而從大陸現行法律來看,這個組織本身就是一個非法組織。
高智晟律師第三次上書胡、溫要求停止迫害法輪功時,公開指出610是黑社會組織:
「『610辦公室』,至少可以這樣稱謂它──國家政權內且高於政權力量的黑社會組織,它是可以操縱、調控一切政權資源的黑社會組織。一個國家憲法及國家的權力結構安排規範中沒有的組織,卻『行使』著本只能由國家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及許多連國家機關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權力』。它『行使』著在這個星球上,人類有國家文明以來,作為國家從不能擁有的權力。
「我們看到了,被以『610』為符號化的權力,正在持續地以殺戮人的肉體及精神、以鐐銬和鎖鏈、電刑、老虎凳等形式與我們的人民『打交道』,這種已完全黑社會化了的權力正在持續地折磨著我們的母親、我們的姐妹、我們的孩子及我們的整個民族。
「此時此刻,我用顫抖著的心、顫抖著的筆記述著那些被迫害者(法輪功學員)六年來的慘烈境遇,在這次令人難以置信的野蠻迫害真相中,在政府針對自己的人民毫無人性的殘暴記錄中,其最持久地震盪著我的靈魂的不道德行為記錄,即是『610』人員及警察的、完全程式化的幾無例外地針對我們女同胞女性生殖器攻擊的下流行徑!幾乎是百分百的女同胞的女性性生殖器、乳房及男性性生殖器,在被迫害過程中都遭到了極其下流的攻擊,幾乎所有的被迫害者,無論你是男性還是女性,行刑前的第一道程序那就是扒光你的所有衣服,任何語言、文字的功能都無法複述清或者再現我們的政府在這方面的下流和不道德!」
三次公開上書胡溫政權,在海內外掀起軒然大波。高律師放下生死的氣概向全世界顯示了超凡的道德勇氣,也引來更多的維權律師勇敢的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申辯冤情。
廣東安仁律師事務所的劉正清律師,2015年3月16日在對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時,明確指出:所有有關法輪功的案子,都是某些當權者在打著政府和法律的名義進行迫害和製造冤案,也就是610的人在後面指使,而610本身就是一個非法的機構,其指令和鑑定更談不上合法性。各地的610在暗地裏記錄並提供給法庭作證據的所謂《××人員信息登記跟進表》,對法輪功人員實施監控、造冊,更是違法行為。
(二)滕彪等六律師:一切對法輪功修煉者的審判和量刑都是非法的
2007年4月2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莊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劉淑芹一家的案件。劉淑芹一家因在2005年向外界詳細講述中央電視台是如何剪輯、歪曲、利用他們的部份談話內容,在「焦點訪談」抹黑法輪功的經過,並澄清在「天安門自焚」中被大火燒傷的陳果,早在1999年就「已經不看《轉法輪》,也不認為李洪志師父是我們的師父」,再一次被中共非法抓捕。2007年2月2日中共當局一審非法判劉淑芹和她的丈夫、女兒四~五年徒刑。劉淑芹一家上訴到石家莊中級法院。親友為他們從北京請來了六位律師做無罪辯護。
法庭上,六位律師滕彪、李和平、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為劉淑芹一家做了無罪辯護。代理律師李和平當庭宣讀了題為「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的六律師聯合辯護意見。從法律角度指出:一切對法輪功修煉者的審判和量刑都是非法的,一切參與抓捕、拘押、審判法輪功學員的組織和個人都是在犯罪。律師們在法庭的無罪辯護,引據翔實、論理清楚,令在場人員震驚。當庭法官和公訴人幾次對律師施以人身威脅,但律師們沒有屈從強權。
六律師為劉淑芹一家的無罪辯護,是繼高智晟律師後的又一義舉。此後,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勇敢地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公開發聲。
兩高解釋不構成法律依據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中,中共最常用的法律依據是《刑法》三百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和第五款。
針對這一指控,每一位正義律師都指出:《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法定。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刑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和做出法律解釋。目前公檢法所適用的法律條文,均無明文規定法輪功是×教(中共是邪教)、信仰法輪功是犯罪,學習、交流、傳播法輪功以及上所謂的「敵對勢力網站」是犯罪的規定。
律師們還澄清:司法解釋不得創法,兩高的司法解釋在全國人大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創設了製作邪教宣傳品罪、和傳播邪教宣傳品罪兩個莫須有的罪名,法院在判決時不應當予以適用。
江澤民的信口雌黃不能作為辦案的依據
1999年10月25日,中共當時的邪惡頭子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信口雌黃說法輪功是×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立即發表文章《法輪功是×教》,全國各地喉舌紛紛轉載。公檢法司人員後來更是將此論調作為辦案的依據。迫害法輪功十多年來,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這一罪名給無數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
(三)律師們高度讚揚法輪功
七律師:善良寬容,是一群好人
2008年10月10日,成都市武侯法院對九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北京和當地的七位律師義正詞嚴地指出:中國現行法律沒有一條將法輪功定為×教(中共是邪教),持續九年多的迫害完全是非法的。
唐吉田律師辯護,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政策不但違反了普世原則和中國憲法,而且效果適得其反,如今法輪功已傳遍世界。「從歷史上來看,儘管過去的一千年裏對各種『異端』的迫害不遺餘力,但沒有一種『異端』思想、哲學或教派被消滅。烈火、枷鎖和刑具從來不能迫使人們放棄或改變信仰。」從世界範圍看,法輪功除了中國大陸外,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宣揚他為邪教,或禁止他的傳播。對比之下,律師們提出質疑:「難道中國大陸的信仰自由原則與其他憲政國家不同嗎?」「到底誰的標準有問題呢?」
針對法輪功學員普遍受到的酷刑折磨,謝燕益律師說,法輪功學員正直、樸實、本份,在物慾橫流的社會中不唯利是圖,反而堅守做人的良知。他們都是可敬的人,應該得到好的結果。辯護律師指出,對遵紀守法的法輪功學員採取的種種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等」,「無疑都是違法的」,「轉化」、「勞教」均無法律依據,限制和剝奪了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犯罪行為,而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駭人聽聞的刑訊逼供已經違反了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犯罪,而且,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讚揚法輪功學員是一群好人,「非常純樸善良,都非常的寬容,具有忍耐精神」,他們的行為無社會危害,「具有當然的合法性」,「作為律師,為他們辯護是義不容辭的責任。」他們痛切地指出,對眾多法輪功修煉者長達九年的打壓,其後果是災難性的:「耗費了納稅人的巨額財富,眾多人家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人人自危,很多人不敢面對真相,不敢面對發生在我們周圍的暴行和苦難」,因此,結束對法輪功的非法打壓刻不容緩!
兩律師:法輪功是「人類真正的英雄」
2009年8月4日上午,岳陽君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趙群蘭非法開庭。兩位律師為趙群蘭作了無罪辯護,律師質問:「法輪功到底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真、善、忍邪在哪裏?」律師要求無罪釋放趙群蘭,並高度讚揚了法輪功是「人類真正的英雄!」中途進進出出旁聽的公檢法人員都感到吃驚:這律師膽子真大,敢為法輪功說話。公訴人胡傑被律師駁得理屈詞窮。
兩律師:「真善忍」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提煉和濃縮
2010年4月1日和2日,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新興區法院對李新春等六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兩北京律師為李新春、姜波濤做無罪辯護。
律師當庭揭露警察所謂的「證據」都是偽證,明確指出,本案的邏輯是:先要定法輪功學員的罪而後找證據,而起訴書指控的所謂「犯罪事實」只有「口供」,缺乏客觀性和相關性,並且是漏洞百出,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證。(編註﹕這是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時慣用的伎倆)。當律師一再要求公訴人當庭出示證據、證人時,辦案人竟一個也拿不出。
辯護律師指出:被告人信仰的真善忍,是中華民族幾千年文化傳統美德的提煉和濃縮,除了政客出於政治鬥爭的需要外,任何國家都不會反對講真話、有善心和克己忍耐。據我了解,被告人自從有了自己的信仰後,工作更勤奮,待人非常真誠,忠於家庭,孝敬老人,反腐拒蝕,多次拒絕學生家長送的禮物,還自己資助困難的學生。在當今的社會,只有像被告人這樣為數不多的人才能真正做到,而他之所以能做到,是因為他有自己的信仰。相比而言,東北地區社會治安不是很好,喝酒後打架鬥毆比較多,但有此信仰的人沒有任何人有此行為。如果這種信仰能使一個人發生向善的變化,能說這是邪教嗎?律師還稱,法輪功學員沒有違反中國法律,信仰自由受中國憲法保護,要求立即釋放法輪功學員。
面對律師的辯護,三個小時的庭審中,沒有打斷的聲音,也沒有反對的話。在場的公、檢、法、街道人員都靜靜的聽著。辯護結束後,旁聽座位上的公安人員由衷的讚賞:這律師辯護的真好!
律師:法輪功修煉者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
2010年10月21日,唐山市樂亭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李豔玲非法庭審。面對法院的百般刁難,北京金光鴻律師為李豔玲作了充實詳盡的無罪辯護。
金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思想不能構成犯罪」,「法律並沒有禁止被告人修煉法輪功,所以被告人修煉法輪功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修煉法輪功,而對被告人修煉法輪功施以刑罰處罰更是濫刑錯斷。」
律師當庭質問:中國共產黨為甚麼這麼害怕批評,這麼害怕人民提意見呢?「是不是應該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政策,是不是應該對自己的人民多一些理解和寬容,少一些敵視和打壓呢?像法輪功這麼一個和平的修煉團體,他們沒有任何政治上的訴求,他的學員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他們不反對政府,也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也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可以說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為甚麼要大規模地鎮壓呢?為甚麼要用刑罰來處罰那些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呢?」
對李豔玲的指控,律師辯護:「從客觀後果來看,被告人李豔玲的行為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被告人通過修煉法輪功獲得了身心健康,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同時積極向他人介紹宣傳法輪功祛病強身的效果,讓大家都來學法輪功,做好人。從小的方面來說,為家庭節省了醫藥費用開支,促進了家庭的和睦幸福。從大的方面來說,為國家節約了醫藥資源,同時被告人有信仰、有寄託,並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從主觀惡性來看,被告人李豔玲是沒有主觀惡性的。被告人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被告人僅僅是為了強身健體才煉法輪功的。
「從手段上看,被告人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是和平的方式,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以及危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及破壞國家法律。」
律師認為,事實上,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政府應該鼓勵而不是打壓人們的宗教信仰。而因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對公民定罪處罰,更是踐踏人權的行為。
(四)群律師:擁有法輪功出版物合法
律師:擁有法輪功出版物不構成犯罪
2009年12月2日上午,遼寧莊河市法院在大連姚家看守所第二次非法庭審宋香鳳。公訴人陳曉峰、丁曉良以宋香鳳所開商店內存有法輪功書籍、電腦、打印機等物品為由,稱這些物證經由公安機關鑑定都是非法出版物,說明宋香鳳利用邪教組織(法輪功修真善忍,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製造、傳播非法出版,破壞法律實施。
來自北京的正義律師為宋香鳳做了無罪辯護:一、國家已定性的邪教名單中法輪功不在此列,因而組織邪教罪名無從談起;二、出版物的法定鑑定機關是新聞出版署,公安機關不具備鑑定出版物是否非法的鑑定資格,而在國家已確定的非法出版物清單中,公訴人公布的查抄的出版物均不在清單中;三、在證據中有一張現金罰沒收據,罰沒的依據是「非法所得」,依據法律規定「錢」不能作為證據存在,而且法律規定,沒收財物只能由法庭判定為非法所得後,才能進行罰沒,而公安機關沒有任何權力對宋香鳳的財產進行罰沒,這是越權執法;四、法律規定,製造販賣傳播毒品有罪,製造販賣傳播槍支有罪,而宋香鳳不存在此兩種行為,也就是說即使這些物品都是當事人的,也不構成犯罪。
律師同時也提醒公訴人關注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法院及檢察院人員對律師的質疑未做任何實質性的回應。
律師:擁有多少法輪功書籍資料都是合法的
2014年12月5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鄭淑雲,廣東律師為鄭淑雲做了無罪辯護。
在法庭辯護中,律師感慨地說:「昨天,12月4號,是憲法日,是我國首個憲法日,意義重大,今天開庭更要尊重憲法,保障人權,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我的當事人只是個普通的家庭主婦,在家做飯的時候被抓走了。她是個信仰者,她擁有多少法輪功書籍資料都是合法的,這就好比基督徒有聖經,伊斯蘭教徒有古蘭經是一個道理。她煉法輪功是為了鍛煉身體,而且是在家裏,沒有危害到任何人。」
律師接著說:「公訴人舉證的證據都不合法,是無效證據,難道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對你們公檢法人員不適用嗎?還是葫蘆島的老百姓太純樸,警察抓他,說他有罪就有罪?說到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公訴人舉證沒有一條與此罪相關聯,沒有舉證那就是沒有證據,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律師還質問公訴人:鄭淑雲參加了甚麼邪教(中共講假惡暴,是真正的邪教)?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擾亂了甚麼社會秩序?她是造成工廠停產了,還是讓學校不能上課了?還是造成交通堵塞了?還是對其他人造成了甚麼傷害後果?都沒有!那她就是沒有罪!」
律師在陳訴過程中,法官一直在靜靜地聽,沒有打斷。一審結束後,雖然法官也承認鄭淑雲沒有罪,但還是冤判她三年徒刑。
(五)群律師:宣傳法輪功無罪
律師:宣傳法輪功不觸犯任何法律
2009年12月2日,和龍市法院對延吉法輪功學員李鳳雲非法庭審。有律師為李鳳雲做無罪辯護。和龍市法院對此非常恐慌,剛一開庭審判長就無理要求律師,不許就法輪功定性問題進行辯護。可是公訴人卻在陳述案情時公然提到法輪功是「×教」。辯護律師要求公訴人當庭出示將法輪功定為「×教」的相關法律條文,公訴人被問的啞口無言、低頭不語。所有在場的政府官員,無論是審判長、陪審員,還是「610」人員、警察都在律師的正義質詢下面面相覷。
公訴人繼續陳述案情,當提到李鳳雲散發了多少種、多少份法輪功真相小冊子時,辯護律師立即要求公訴人將法輪功真相小冊子當庭示眾,讓民眾來鑑定其內容是否存有違法問題。公訴人卻以小冊子都被銷毀為由,拒絕出示所謂的「證據」。律師借題辯護說,這些法輪功真相小冊子的內容都是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而李鳳雲發放小冊子的行為沒有觸及任何法律,所以不能作為所謂依據。公訴人再次被駁的理屈詞窮。
在接下來的辯護中,辯護律師義正辭嚴地指出:李鳳雲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做好人,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而且向他人宣傳自己的信仰,講述法輪功受迫害真相之舉,不觸犯任何法律,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實施;相反,正是這些法輪功修煉者按「真、善、忍」修煉,做好人、有愛心、樂於助人,才是最穩定的社會因素。李鳳雲是無罪的,應立即當庭釋放。
正義律師的無罪辯護,使旁聽席上大多數執法人員和民眾徹底明白了:煉法輪功確實沒有罪,有罪的是迫害法輪功的人。當律師要離開法庭時,有人主動上前和律師緊緊握手;還有許多明白真相的人當時就找到法輪功學員做了三退(退出中共黨、團、隊組織)。一個曾經主要參與迫害的警察走出法庭時,向法輪功學員們雙手合十。
律師:講清真相「不但無過,而且有功」
2010年1月13日上午,黑龍江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謝春蘭進行非法庭審。北京兩維權律師蘭先生和張先生從法律的角度闡述了信仰法輪大法無罪,講清真相無罪,並且指出:
按照「罪行法定」原則,我的當事人無論在家中被搜出法輪功宣傳品還是口頭在大街或學校類似的場合講述法輪功真相,都不構成犯罪。我的當事人是信仰「真、善、忍」的,他們對於所遭受的迫害,不會編造,不會誇大,其講述真相的過程中不損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而且在講清真相過程中啟發人們善念,讓人們選擇站在正義和良知一邊,不但無過,而且有功。
極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尤其在處理法輪功的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
律師進一步指出:本案看起來是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拋開憲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釋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諺云:對一人的不公,是對所有人的威脅。從某種角度講,對謝春蘭的審判,就是在審判全國人民。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們的憲法權利,也正確地面對自己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無罪的公正判決。
律師:傳播法輪功無罪
2010年3月25日晚,山西省侯馬市法輪功學員李懷玉應不修煉的朋友支軍之邀去其家中教功時,被支軍的兒子誣告,當地路東派出所警察綁架了李懷玉。侯馬市檢察院無理指控李懷玉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上訴法院。6月3日,北京程海律師和梁小軍律師在法庭上為李懷玉做了無罪辯護。兩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
「證人支軍的證詞和李懷玉當庭供述相一致,證明支軍和李懷玉認識十多年,支軍原來對法輪功就有所了解並有好感,因為和妻子吵架,想更好地學習法輪功,改善自己暴躁的脾氣和調適夫妻關係,邀請李懷玉去教他法輪功,實際是去交流,沒有危害社會。」兩律師進一步指出,即使李懷玉是主動去傳播法輪功,依法也不構成犯罪,因為沒有危害社會,不是犯罪行為。
兩律師在辯護詞中說:被告人李懷玉在1999年以前被政府允許煉習法輪功期間就煉習法輪功,煉功的目的是強身健體,因為煉功心臟病、頸椎病、腸胃病均痊癒。雖然2000年對他判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他還是在一段時間內放棄修煉,之後身體的毛病復發,故又開始修煉。李懷玉的經驗證明,修煉法輪功對他身心有益,否則煉功的社會環境如此險惡,他不會長期堅持修煉,因此(法輪功)也是有益社會的,沒有危害社會。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他們的煉習行為等應當採取寬容的態度。
律師表示把法輪功學員當作罪犯對待,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司法機關應當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真正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和貪污受賄等案件上,促進社會的真正和諧。
最後,程海和梁小軍律師總結說:指控李懷玉犯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判決無罪。
律師:宣傳法輪功是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2010年11月30日,天津武清區法院於對法輪功學員楊建進行非法庭審。北京律師金光鴻、謝燕益為楊建做無罪辯護。律師指出:
楊建修煉法輪功是為了強身健體,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她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的目的是為了救人而講真相,她的行為是行使了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不僅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而且是受憲法保護的。
關於「天滅中共,三退保平安」,從法律層面上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喊這句口號,也沒有法律規定說喊這樣的口號是違法的,從主權在民和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上看,法律沒有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種天然的權利。關於宣傳《九評共產黨》,這是行使憲法規定的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是對神聖的法律的褻瀆,它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權災難,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輪功學員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我們的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如果我們的社會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惡、鬥,大家都來做一個像法輪功學員一樣的好人,是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
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司法是人類良知和道德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本案當事人楊建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兩名正義律師擲地有聲的辯護震撼了在場的人,法官留下了兩位律師的辯護詞,答應好好看看。
(六)律師:修煉法輪大法是憲法所賦予的天賦人權
2014年5月5日,62歲的周鳳蓮在講真相中被人惡告,被山西省太原公安處柴溝堡站鐵路派出所警察綁架、毆打、非法抄家,後劫持到山西省大同市看守所非法關押。2014年12月19日,山西省大同市鐵路運輸法院非法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北京正義律師申請法院的非法合議庭迴避,因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都是中共黨員,是無神論者,而無神論者是沒有資格「審判」有神論者的。審判長宣布休庭十分鐘,之後返回來說不予採納,繼續開庭。律師就公訴人對周鳳蓮的指控,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在自我辯護中,周鳳蓮老人講到自己以前曾多種疾病纏身,臥床不起,修煉法輪大法不久就各種疾病全無。更重要的是自己的心靈得到了昇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使家庭和睦,化解了與丈夫多年的矛盾。周鳳蓮老人在陳訴過程中聲淚俱下,令在場的人無不為之動容。當老人看到被警察搶走的大法書籍後,激動的心情使她馬上雙手捧起大法書再不願放下,並一再說這是自己的私有物品,誰都不能拿走的,要歸還自己的東西。之後周鳳蓮老人把大法書放好,恭恭敬敬的對著大法書磕了三個頭,並說是大法師父給了自己新的生命,大法書比自己的生命還重要。
面對此景,辯護律師現場解說道:這就是法輪功學員對神的信仰!這就是信仰的力量!這是對她師父的感激與尊敬!此情此景,使所有在場的公、檢、法、司的人員都感到震驚!最後,女法警把周鳳蓮老人攙扶起來。律師在辯護中說:修煉法輪大法這是一種公民的個人信仰,這是憲法所賦予的天賦人權,也是全世界的普世價值。而一個最基層的小法庭是無權來審理信仰案件的,只有全國人大這樣的立法機關才有權來定性的。而有關信仰的案件,依照國際慣例是要成立專門審理信仰的法院來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