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迫害必須追究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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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對法輪功的這場迫害已經持續了17個年頭。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元凶,這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為了結束這場迫害,不把這個迫害元凶放上審判台是不到位的。為此,我認為,全中國大法弟子,也包括一些海外弟子,支持法輪功的人權律師,全中國大法弟子的親朋好友同事鄰居受到牽連迫害的,甚至那些曾經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各行業人員,都可以來起訴江澤民。

一、對於修煉人來說,其意義在於,是師父正法推向世間的體現,是給眾生再一次得救的機會,也是大法弟子救度眾生的機會;大法弟子維護宇宙真理、救度眾生、放下一切人心成就果位的需要。當然,敢不敢以真實地址真實姓名起訴江澤民、敢不敢把訴狀或控告狀親自遞交或郵寄到當地檢察院和法院,敢不敢親自遞交或郵寄到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這也是大法對我們修煉者的嚴格嚴肅的真實檢驗。

二、全國大法弟子起訴江澤民的受理管轄。如果按現行法律規定,江澤民屬於在全國範圍內罪大惡極的人應作為重大刑事案來對待,應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江澤民適應於公訴。因為江澤民有重大嫌疑犯罪,所以,就應以控告狀形式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控告,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樣有利於順利的步入訴訟程序。所以此案適應於刑事公訴,而不適應於刑事自訴,輕微的刑事案才屬於刑事自訴。

四、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應是江澤民一個人,其他參與迫害的單位和個人寫在犯罪事實中,就不把這些人列為被控告人了。這樣可以給其他違法犯罪人員服法認罪悔改歸正的機會;

五、如果想控告江澤民以外的各地各級參與迫害的人員,也可在當地檢察院或法院另行控告這部份參與迫害的人。

六、控告人:所有因修煉法輪功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和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還有眾多支持法輪功的人權律師都可以作為控告人,有些參與過迫害的「610」、公、檢、法、司、政府、軍隊、武警、醫務人員、宣傳媒體人員等各行業人員掌握江澤民犯罪事實的也可作為控告人控告或者舉報江澤民犯罪事實;

七、控告申請事項部份:根據被控告人江澤民的犯罪行為和事實,根據我國刑法、刑訴法規定,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迫害法輪功的罪惡之首江澤民提起公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濟和精神賠償責任,判處其死刑和其他刑罰。賠償控告人經濟損失。

八、控告江澤民的犯罪事實:自1999年7月20日至今,江澤民利用中共的權力,利用國家的權力、政治、經濟、軍事、政法、宣傳、外交等,利用法律之外的非法組織「610」瘋狂迫害法輪功,導致近一億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迫害,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經濟上的崩潰、道德的急速下滑、司法的混亂和黑暗、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栽贓誣陷和人身攻擊;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抄家、抓捕、拘留、判刑、勞教、酷刑、活摘器官等迫害。主要寫自己受迫害情況。把迫害者自己的單位、人員和整個犯罪詳細過程寫清楚。

九、江澤民犯罪和地方人員犯罪的銜接。寫出直接迫害自己的單位、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是在江澤民一手指揮下造成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雖然寫出這些人的違法犯罪事實,但是在這裏暫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直接追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和其他相關責任。或如果追究這些人員的違法犯罪責任,可另行就當地或犯罪地起訴或控告。

十、 江澤民所犯罪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可追究其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等罪。觸犯國際刑法所犯罪行: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等罪。

十一、控告人署名問題:本人認為,應寫真實籍貫和真實姓名,而不應寫假地址或化名,這不同於寫受迫害真相或使用化名三退。

十二、刑事控告狀的送達目的地和送達方式:

十三、 控告人可親自將刑事控告狀遞交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或親自遞交到當地的檢察院和法院,請他們遞交到最高檢院和最高法院。也可用特快專遞寄往當地檢察院和法院說明請他們遞交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用特快專遞直接寄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用特快專遞同時發往兩地檢察院和法院。控告人也可委託自己的代理律師陪同自己前往遞交或郵寄。通過親自遞交方式,要求收到控告狀的檢察院或法院出示收到回執或立案通知書,如果是用特快專遞,必須保存好郵局給你的回執發票。作為他們收到的證據。在刑事控告狀的控告人名字後面寫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在控告人名字上打上自己的紅手印。同時把刑事控告狀發給明慧刊登或備案。

簡單格式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僅供參考):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張三,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控告人:江澤民。男,年齡。前任中共總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共軍委主席。

控告申請事項:

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當任時,1999年7月20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在其「殺無赦」、「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控告人深受其害,曾被 非法抄家幾次、拘留幾次(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判刑、勞教(幾次幾年)、非法洗腦幾次。給控告人造成何等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根據江澤民對自己犯了甚麼罪就寫甚麼罪。)因此,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他相關責任。

控告事實和理由:

控告人自何年月開始修煉法輪功,對自己身心和家庭帶來的好處。哪年月日受到哪個機關和人員的何種迫害。詳細的寫出來。

此致最高人民檢察院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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