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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教師、工程師、副局長專家被非法判刑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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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嵩明法輪大法學員王正禮(嵩明縣水務局灌區管理局副局長、業務骨幹)、王菊珍(小學高級教師)、畢金梅(水務局灌區淡水養殖工程師)、李曉玲(小學高級教師)四人,2015年5月4日被非法判刑,其中王正禮、王菊珍、畢金梅分別被判七年零六個月;李曉林判三年緩期四年。

四位法輪功學員,他們都曾在單位獲得了許多榮譽證書。王正禮從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九年,從嵩明縣乃至全國水利系統、水利廳發給的各類榮譽證書;畢金梅被評為養殖專家,得過農業部、水利廳、嵩明縣等發給的榮譽證書;王菊珍曾被嵩明縣教育局、昆明教育研究會、省教育局等評為先進工作者等榮譽。李曉玲被評為高級教師,也應有許多的榮譽證書。

四名法輪功學員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到昆明尋甸縣發放神韻光碟,被警察綁架、構陷,於2015年4月10日在昆明市尋甸縣法院被非法開庭。針對公訴人指控,辯護律師指出:《刑法》第三百條與罪名沒有聯繫。第三百條法律是在有動機、有目的的情況下故意犯罪,此罪名危害的對像是「國家法律實施」,國家哪一部法律實施遭到了破壞?談不到客體受到了侵犯,罪名是不成立的。公訴機關起訴超越了司法權限,信仰活動中的製作、宣傳不僅破壞不了法律實施,而且是合法的。當事人之間不是組織關係,是兄妹、同事,本來就有往來,修煉後也不會變成組織,沒有組織特徵和形式,他們無論擁有甚麼資料,甚麼物品都不構成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律師指出,神韻裏講的是中華五千年文化,有舞蹈、有關貴敏唱歌,多好的晚會節目,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只能讓人道德昇華;「真善忍」是修煉者用來修身養性的標準。九千萬以上的人祛了病,主觀上不反對國家政體,學員被法輪功理念所吸引,僅堅守道德修養,身心受益。沒有煽動他人抗拒法律實施;資料中少部份涉及到對黨的批評,對社會也不造成影響,是思想自由的表現。如果只允許發出一個聲音,一種言論、統一歌功就不叫言論自由。一旦出現尖銳的、極端的、攻擊性的言論就用暴力、專政、行政等文革式的手段壓制,就是破壞言論自由,破壞法律實施。信仰本身包含了傳播,人民有自由發表、傳遞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是受到世界人權組織和國際人權公約保護的。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簽署過有關人權公約,就要自覺去遵守它。信仰自由也受到我國《憲法》的保護,不應受到公權力的侵犯。當事人無罪,應依法釋放。

律師認為退一萬步說,假如「兩高」的司法解釋等適用於本案,那麼,整個案件也是程序違法,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公安階段、檢察階段不讓接見當事人,剝奪律師和當事人的權利;法院沒有公開審理: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限制旁聽人數和發「旁聽證」是違法的,是對信仰團體的歧視。就因為法輪功沒有在國家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就說是非法的、邪的,我國有些組織也沒有到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如婦聯和黨中央都沒有登記註冊,能說是非法、是邪嗎?

律師指出,一切證據蒼白無力:有沒有物證?物證在哪裏?來源於何處?為甚麼不出示?理由是甚麼?無鑑定句、鑑定文、鑑定資質、鑑定單位,無鑑定人簽名,把「認定」當作「鑑定」。諸如此類,把所有人證物證的瑕疵聯繫起來就會看到:最簡單的法律常識問題在檢察、起訴中都不能把好關,無法律監督責任滲入其中。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思維,對法律負責,不能憑主觀臆想臆斷那樣的隨意性處理,這是嚴重的破壞法律。如果我們硬是要堅持這樣辦下去,用破壞法律的方式來審一件「破壞法律實施」的案件,危害性會很大。這樣的審判難以服眾!一切的違法都為了掩飾「非法」,這樣的案件應撤除。依據《刑法》等相關法律,請求法庭宣告當事人無罪!並當庭釋放。

2015年5月4日,中共法院做出非法判刑:其中王正禮、王菊珍、畢金梅分別均判七年零六個月;李曉林判三年,緩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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