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董屹紅的一封信(節錄):
董屹紅法官: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報導了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你在長春市寬城區法院分別組織了對法輪功學員王淑豔和劉香閣非法庭審的情況。你不認為整個庭審活動就是一幕鬧劇嗎?
我們作為法輪功學員王淑豔和劉香閣的親屬,經諮詢法律界人士,得知你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已經在執法犯法:
第一,你給律師設置障礙,刁難律師是違法行為。你在開庭前,早就接到了律師函,你不讓律師閱卷,也不敢出來見律師,而是百般刁難,讓律師回戶口所在地的當地派出所開具自己不修煉法輪功的證明,再去司法局開具可以代理此類案件的證明。你提出的這些要求有法律依據嗎?你口口聲聲說是上面明文規定,就是提供不出來書面文件,三歲小孩都知道:口說無憑!你這叫信口雌黃啊!你這就是明目張膽的執法犯法啊!
第二,你利用手中權力不讓律師出庭辯護是違法行為。你在五月二十六號騙走了王淑豔的代理律師:許付桂律師,五月二十七日騙走了李春富律師,五月二十八日便偷偷地非法開庭。你不允許被告人聘請的律師出庭辯護,違反了《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你不通知律師開庭時間和地點,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定。該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你們違反規定,沒有通知律師辯護人出庭,而是偷偷地開庭,試問,你們大清早二點起床,四點多封路五點多開庭,這種起早貪黑的工作,如臨大敵的精神,就是為了實現中國夢吧!拿軍隊對待敵人的態度和手段對待自己的兄弟姐妹,你們羞不羞恥?事實勝於雄辯,足見你們的庭審活動是見不得人的,是非法的!也只能是躲在陰暗的角落裏進行的勾當!
第四,你們不公開審理案件,只允許一名親屬參加庭審,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本案不屬於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也不涉及商業秘密,你們不公開審理,還是因為你們做的是見不得人的事情。
第五,你不允許外地律師來本地代理案件,違反了《律師法》第十條關於「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的規定。我們聘請外地律師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聘請律師是我們的權利,你刁難律師,不允許律師出庭辯護,請問有甚麼規定和依據?這樣做既剝奪了我們的權利,也剝奪了律師的權利。
第六,開庭不在工作時間違反常規。法院開庭為甚麼不在工作時間,而是早早的六點鐘就開庭?你們這種違反常規的做法,就連你院的工作人員也很反感。我們聽到了一些說法,但不能告知。
綜上,對於你的違法行為,我們聘請的律師並未配合你,而是聯名向長春寬城區檢察院和紀委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