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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流亡海外 澳洲吳鳳春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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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澳洲報導) 原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吳鳳春女士,堅持修煉法輪功、講真相,遭中共江澤民團夥迫害,被迫流亡澳大利亞,近日向中國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請求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吳鳳春女士表示,被告江澤民在任中共總書記期間,非法發起對法輪功修煉團體滅絕性的迫害,並強令各個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服從命令參與迫害,造成她本人與無數法輪功修煉者遭非法關押、虐殺及酷刑,甚至被活摘器官。被告江澤民涉嫌觸犯刑法、國際刑法及違反中國所簽署之國際人權公約相關規定,並在國內國際上造成深惡影響。

下面是吳鳳春女士訴述的部份控告事實和理由:

一九九七年五月我和丈夫、兒子全家人喜聞大法,開始修煉了法輪功,身心受益頗多。

被告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個人意志成立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610辦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利用各級「610」,在全國系統地推行,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迫害政策,我與家人深受其害。

多次被非法關押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大連市多名法輪功學員被抓,下午我去市政信訪辦想問明「信仰自由」為甚麼抓人,等到深夜也沒甚麼消息,人也沒放,第二天我又去了信訪辦,那裏已經聚集了很多大法學員,大家都自覺站立,靜靜的等待。中午來了很多警察和武警錄像拍照後開始打人抓人,我被抓進一輛大巴,送到大連市甘井子區11中學(7月學生放暑假)非法關押近10小時,開始登記姓名住址,因信仰真、善、忍,我說了真實姓名住址,他們把我的名單交到當地派出所。

一九九九年九月份,當時的錦繡派出所的孟所長帶人到我家,當時只有6歲的孩子在家。他們搶走了我的私人物品法輪功書籍錄像帶,我找警察理論,他們就把我視為危險人物,又非法把我送到戒毒所實為洗腦班關押22天

同年十月二十七日為了說出自己的心聲,為了追求信仰的自由,我準備去北京上訪,還沒走呢,就被上門的警察在沒有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非法帶到派出所,又轉送大連市金州區20里堡看守所,非法關押50天。那裏沒有行李,只有一個打不開、不能看的舊電視,我走時還收我行李、電視、飯錢1000餘元,當時的片警於守波、劉兆宏,開車把我們(還有三名學員)接回派出所,又拉到大連市沙河口區公安分局,照相、按手印中午才回家。

二、被迫流離失所 當時孩子才6歲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當時一名學員家中有一台打印機,她在工作單位被警察抓走,我知道後搶先到她家把機器紙張轉移走,警察聽說我把機器帶走了,就準備去我家抓人,我事先知道了,就和先生被迫流離失所,回到我的老家內蒙古。他們趕到後找不到我,就非法搶走我的私人物品法輪功的真相資料,還不甘心的頻繁騷擾我的家人,就連大年夜他們都要上門騷擾。

警察本來是保護好人與弱勢群體的,可他們在江澤民的威脅利誘下,成了中共迫害真、善、忍信仰者的工具,迫害讓我的家人承受了太多。當時孩子才6歲,正是需要母愛的時候,可他缺少母愛,是在驚恐中度過的,家裏有人敲門他就躲在角落裏,走在街上看到警察就跑,因為中共的造謠誣陷使很多人誤解了法輪功,孩子在學校,總受到老師同學的歧視。

三、異地被綁架毒打、酷刑折磨、非法勞教

二零零一年中共江澤民一夥為了栽贓陷害法輪功搞了個所謂天安門自焚案。為了揭露栽贓迫害的真相我和丈夫開始在我的家鄉發放真相資料。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我和先生到了通遼市大罕鄉,為了發放真相資料方便,我和丈夫分頭走,我走到一端時,被穿便衣抓住帶到通遼市大罕鄉派出所,又轉送通遼市公安分局。迫害我的是邵軍、王波、劉巴圖等7人,他們要登記姓名住址,我為了避免家人再受牽連,避免警察繼續騷擾家人,我拒報姓名住址。我給他們講大法的美好,講信仰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他們不但不聽,還取出《轉法輪》書逼我踩,我勸告他們不要踐踏信仰,不要對大法犯罪。他們不聽,還找人辨認我,十來個小時後我還是沒說姓名住址,他們就填了一張「姓名法粒子、性別女、年齡、住址不詳」的非法拘留單。把我送到通遼市科爾沁區河西看守所,繼續關押迫害。

剛進看守所時,負責女號的獄警叫包烏雲,值班獄警唐笑林,他們還要登記姓名住址,我不說他們就體罰,讓我兩腳尖、鼻尖頂牆雙手高高舉起、不許閉眼睛、不許動。後來一次我們背大法《洪吟》,同監室的人覺得很好,都想學《洪吟》,我們就一起學,大聲背誦,值班的獄警唐笑林聽後,叫來另外兩個獄警把我拖出去就打,先踹倒,用冬天他們穿的大皮靴往頭上、身上抽。當地法輪功學員張豔梅喊警察打人了,也被拖出去毒打。不知打了多久我已經站不起身來、牙齒鬆動,腮骨有些變形,嘴角、鼻孔都流血,回到監室後我感到好累只想睡,監室中的人擔心我被打的太厲害了睡的死過去,就不停的叫醒我。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三日我因煉功,河西看守所大隊長肖國華(已故)讓獄警又把我拖出去,帶上四肢連在一起的銬子、叫豬鐐子,把人的手腕子、腳脖子鏈在一起,中間只有幾寸長,不能站立、無法行走、不能換衣服,吃喝上廁所都得別人幫助、根本不能睡,非常疼痛,長達30天。趕上不方便的那幾天都要別人幫助。

一個三十幾歲的健康的人,被惡警人為的把四肢束縛成一切都不能自理的人,那種精神上的折磨非經歷過的人無法想像期間大隊長肖國華多次問我煉不煉,我說信仰是無罪的,我是修煉人,無論何時何地都要煉功。他氣急敗壞。第2次,我又被戴了那種銬20天,第三次手上被戴了雙層,我們以絕食抵制迫害,因為在那種地方我沒有任何權利,又被戴了8天。

豬鐐子
豬鐐子

酷刑演示:死人床
酷刑演示:死人床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日,內蒙古公安廳去檢查監號,我和當地兩名法輪功學員,向他們反映被迫害情況,並喊法輪大法好。第二天,當時所長王力(後調東郊派才所任所長)和獄警曹克等帶幾個男犯人把我們分別銬在叫「死人床」的刑具上,一個凹凸的大鐵架子像十字架,四肢拉到極限再固定住,硌的十分痛苦。夏天蚊蟲很多,我們被咬的在難受四肢也不能動。這種刑具聽說健康男人只能戴七天,而對被他們折磨十幾個月,瘦弱的我被戴十四天可見江澤民的肉體上消滅。

十四天後我已經被迫害得失去知覺,四肢麻木,這樣才被放下來。一週內我都不能站立,胃裏不能進食,吃甚麼都從嘴裏流出來,自己還感覺不到,手腳不聽使喚。就這樣在看守所非法關押十九個月。其間無法與家人聯繫,我身上帶的錢都被惡警察邵軍他們給收去了至今未還,十九個月我沒有一分錢,沒有行李,沒有換洗和換季的衣服,那裏的東西非常貴,我只能靠別人的幫助。那種苦,那也是一種對精神的迫害。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我被送到內蒙古興安盟紮賚特旗圖牧吉勞教所,非法勞教二年。剛下車就被送到所謂的教研室,並與外界隔絕,那裏門窗都用報紙布簾遮擋著不見一點光。九天九夜不讓睡覺,不讓坐著,被強迫看那些污衊大法的電視書籍,搞所謂的轉化,而且轉化率和警察的獎金掛鉤,為了拿到獎金她們就不擇手段的幹,軟、硬、酷刑、電棍、實在達不到目的警察就強行抓著學員的手在他們準備好的所謂三書上按簽字、手印。

四、被迫流亡海外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期滿,我先回到了父母家中,我被家中的景象嚇呆了:原本靠開食雜店維持,身體健康的父母怎麼這樣了,父親臥床生活不能自理,母親靠手杖走路,家人告訴我,我被抓後我先生回來說在一個小鄉鎮上我們走散了,家人走遍了附近所有的鄉鎮沒找到我的消息,當時法輪功被迫害致死的失蹤的案例很多,父母擔心受怕、著急上火雙雙病倒。(現在都離開人世)

這兩年父母為我承受、付出的太多了,作為女兒我感到愧對父母,就想留下來照顧一下父母。第一晚鄰村的舅舅就趕來了,和我聊些家常,就在我父母床邊待了一宿,第二天早晨舅舅當時受謊言毒害紅著雙眼問我會不會傷害我的父母。我就告訴他法輪功從一九九二傳出,沒有自殺、自焚的,江澤民為了迫害我們一直造假!我也給他講了自焚偽案和所謂的圍攻中南海,舅舅終於明白了真相。

不久我回到自己的家中,兩年未見的兒子長高了也變的懂事了,在他9歲生日那天還許下了一個美好的心願,「願迫害早日結束,願天下所有的小朋友都不要有我這樣的遭遇」。到家沒幾天江氏的爪牙街道居委會又開始上門騷擾跟蹤還讓鄰居監視等,為了躲避迫害為了給孩子一個安穩的家我被迫到外面租房子住,期間住過泥濘的新建小區陰冷的地下室,二零零七年公公病重才搬回家中

二零零九年六月,法輪功遭迫害10週年之際,警察抓捕了本地多名法輪功修煉者。為了營救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借助法律討回公道,我們求助於大連正義律師王永航,但王永航在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時,已被國保大隊跟蹤。六月二十八日我和王律師一起出去,又被國保大隊的焦健跟蹤錄像、拍照。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王律師被綁架,和他有聯繫的多名法輪功學員同時被抓,隨後警察三次上我家,我都不在家。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又一名法輪功學員被焦健夥同當地派出所抓走,焦健讓她指認那段錄像,那個學員嚴厲指出警察在知法犯法,他們理窮就把我交給當地派出所,讓片警薛軍監視我家。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九日,我回家看望孩子時被薛軍帶的兩人堵在家中。他們搶走法輪大法書籍兩本,李洪志師父法像一張,真相掛曆一本。我先生要他們的搜查證,他們說抓法輪功學員不需要搜查證。薛軍抓住患有肢殘的先生的衣領,在地上轉圈,幾乎窒息才肯放手。薛軍又打電話叫人,那兩個人忙翻看我的電腦,我在先生幫助下趁機再次脫險。

二零一零年三月我和兒子逃離江澤民的魔爪來到澳洲。在這個自由的國度我們可以自由的學法煉功表達自己的心聲了。今天我請求利用國內和國際的法律把江澤民送上審判台。

十六年來,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以上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其實,按照中國的法律,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一樣難逃法網。他們違反了《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 條(非法搜查罪);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 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 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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