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拘一格

——給最高檢的控告信寫法交流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前段時間,明慧登出了多個版本的訴江控告狀範本,大家都是現學現寫,對公共訴求部份和舉證部份往往各執一端,在同修中也引起了一些爭議。

明慧網登出訴江的通用版本和個人版本後,大家基本都在向這兩個模板方向靠攏,我們幫助打字的,也努力往這方面調。但是因為涉及具體分析罪名,中間有刪有減,而不同罪名下往往同一個事實,只是側重點不同,所以,一點點分析下來,一上午整不出兩份信(當然法律訴訟是很費時間的,因為需要專業知識和方法,這從常情來看已經很快了)。

訴江重時效,時間不能等。我開始向內找,再看檢察院的立案要求,發現最高人民檢察院在6月16日的時候發了一條微博,題目叫《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廣西醫科大一附院醫生被傷害案》。當時我就被「提前介入」一詞吸引了,因為第一念想到的就是,啥叫「提前介入」啊?迫害法輪功的事都持續16年了,你這應該算已經「延遲介入」了吧。迫害當初閉著眼睛假裝不知道,現在超過4000封控告信都到門口了,還裝傻嗎?

又去看了控告的要求:控告可以書面控告,也可以口頭控告,而口頭控告是由接待的工作人員寫成筆錄,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

根據刑訴法110條規定,接到控告材料的部門(公、檢、法其中的任意一家)在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該立案,認為不應該立案的,應該把原因告訴控告人。

一直以來,我們很認真的在每封控告信上都按上自己的紅手印,又圍繞罪名反覆去分析,這只說明我們不是誣告,我們有理有據,但在程序上卻不是都必須這麼做的。

必須有的是甚麼?是犯罪事實。既然口頭控告可以寫成筆錄,那就不會是複雜的罪條分析,而是事實。那麼我們的控告信,就是要說清一件事,說清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情節、證人(如果有)就夠了。我們可以在總結的時候說一下,我們「遭受了刑法所禁止的」比如「非法拘禁罪」、「迫害信仰罪」、「侮辱、誹謗罪」等等,就足夠了。這也是明慧網「個人部份」的主要用詞和目標。

當然,「債有主」,你追究起訴的江澤民,江澤民和這些犯罪事實的關係是甚麼,在「通用部份」中講得很清楚,基本上原樣照搬就可以了。

我們也從通用部份和個人部份的訴求上看到一個事實,就是檢察院做的事就是對江澤民提起公訴,別的都是立案以後的事,比如道歉啊、賠償啊,那是法院階段的事,那麼我們也清爽一點,就是要求檢察院儘快提起公訴,要求法辦江澤民和賠償大法弟子的損失。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