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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被迫害致死 黑龍江原警察劉洪彬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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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雙鴨山市嶺東區原警察劉洪彬被迫辭職,其母親被迫害致死,近期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提請司法機關對江澤民提起公訴,追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經濟和精神賠償責任。

劉洪彬說: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當任時,利用手中的權力,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修煉群體發起瘋狂迫害,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我個人和家庭都深受其害,我曾被非法拘留二次、被迫辭職。我母親尤淑芹因修煉法輪功被綁架四次,其中非法拘留二次,非法勞動教養二次,每次都因身體被迫害得不行了才得以保外就醫,母親因此身體極度虛弱重病纏身,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含冤離世。我和我父親身心受到巨大傷害,經濟蒙受巨大損失。

根據中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等等。因此,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下面是劉洪彬陳述的控告事實和理由:

我自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法理要求自己,身心受益,在工作單位表現出色,得到領導和同事的認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操控的六一零辦公室、公安局及相關部門對我及我母親和我家庭進行了如下迫害:

我原是嶺東公安分局幹警。一九九九年七月,政委張忠超命令我放棄信仰,交出佩槍。十月我和母親依法進京上訪,在天安門廣場被綁架到駐京辦事處,後被嶺東公安分局白玉明、杜平押回雙鴨山看守所,被非法拘留一個月。期間家人被勒索二千元所謂路費;看守所收六百元;公安機關勒索保證金三千元。我受到單位領導歧視,不給分派正常工作,看收發室,並多次要求我寫所謂的揭批法輪功的材料,我因為不放棄信仰被迫辭職。

我母親尤淑芹,一九四三年九月六日生人。修煉前體弱多病,患有高血壓、神經衰弱、失眠等多種疾病,修煉後痊癒。二零零零年五月,我母親再次進京為法輪功鳴冤,被綁架關押在駐京辦事處。由嶺東礦保衛科李國臣、礦組織部趙明利兩人進京接回關在公安處拘留所十五天。嶺東榮工隊扣壓我父親勞保工資一千九百元。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母親第三次進京為法輪功鳴冤,被嶺東公安分局張守仁接回關入看守所並勞動教養三年。嶺東礦黨委書記蘇貴章扣去我父親工資一千五百元,停發勞保工資。我大哥患精神病,要住院吃藥。我父親沒辦法就找他們要吃飯錢。他們叫我家每月交一百元,共交了三個月三百元。

母親在佳木斯勞教所被關押了七個月,被強制洗腦折磨,身心被極度摧殘。後因犯高血壓病,買藥一次就花了六百多元,法醫鑑定費三百五十元,保外就醫。臨回家前勞教所又要了八十元衛生費。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日夜,我與家人都在睡覺,嶺東中山派出所的幹警陳建華、曹振莊、王彬等三人非法闖入家中,抄家,翻大法書和大法資料,猖狂已極,再一次把我們母子倆送進看守所。我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交了一百五十元的伙食費。

我母親再次被勞教三年,因身體不合格而返回看守所,嶺東公安局不讓放人,她又在看守所被關押迫害了七十三天。我們一共被罰款勒索一萬零四百八十餘元,導致家庭生活困難,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一年間,當地派出所、居委會、嶺東礦保衛科和榮工隊每逢所謂敏感日就到家中騷擾,給我們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一直處於精神高度緊張狀態。我母親飽受牢獄之苦,多次犯高血壓,一次比一次重,身體極度虛弱,多次住院治療,但身體仍是每況愈下,最終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含冤離世。

上述違法、犯罪行為是在江澤民一手指揮下造成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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