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是得救的機緣

——對訴江後的「詢問」要按司法程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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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訴江案遞交之後,一些地方出現對大法弟子登門造訪,沒發生綁架的事情,也沒造成損失,但很多都是濫用職權,是法律意識淡漠的一種表現。對此,我們認為這是來訪者得真相的機緣,我們大法弟子要善待他們,抓住這個機緣,爭取把他們救了。

大法弟子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給正法後留下來的人一條正路。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文號高檢發釋【2012】2號文件中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同時在第三章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時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規定要出示證件。「訴江案」的法輪功學員不僅是原告,同時也是證人。(雖然高檢沒有司法解釋權,可規定詢問應由檢察人員進行是有法律效力的)。

中共惡首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案件,屬於全國乃至全球的重大犯罪案件,法輪功學員是在向中國大陸的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不經高檢、高法「立案」、「授權」,地方部門登門造訪詢問原告,就是在觸犯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和第399條徇私枉法罪。

既然師父讓大法弟子走人間的法律程序,把江鬼繩之以法,那我們不僅僅要明白師父的法理,也要明白人間的法律。

我們不能因為登門造訪的人員聽了真相,而認為他們這種騷擾行為就不是違法犯罪的。他們在違法中還能聽到真相,那是師父的無量慈悲。但我們不能姑息、縱容他們這種不知法而犯法的行為,姑息、縱容那才是真正的害了他們。

對「訴江」後的地方公安、社區人員的造訪,不僅要講清真相,同時也要指出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中共邪黨就是以暴力和謊言維持政權,很多公安人員也不懂法。

記的有個同修講過一件事,她在給「訴江案」騷擾的警察講【2000】39號文件規定的十四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時,警察很吃驚。警察根本就不知道有這個文件,這說明他們並不知道迫害法輪功在法律上找不到法律依據。

因此,我們在意識上、在交流中、在切磋中,要有最起碼的法律意識。在提出一種觀點時,要在師父的法理上能找到根據,同時在法律上也能找到根據。這樣,就不會讓舊勢力鑽空子,同時也不會誤導不懂法律的同修。

個人看法,有不妥的地方,請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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