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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迫害命危 廣東惠東縣廖建平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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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東省惠東縣平山鎮法輪功學員廖建平,多次被迫害命危、嚴重傷殘,家破人亡,二零一五年八月初控告元凶江澤民。

下面是廖建平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叫廖建平,惠州市惠東人,我於一九九六年八月看了借來的《轉法輪》一書,按照《中國法輪功》中的圖解自學功法,學煉到第七天,竟然解除了我兩年多的腿膝蓋處副韌帶受傷的疼痛,我衷心佩服法輪功創始人的無私奉獻,將真正的大法正法洪傳於世。法輪大法教導按「真、善、忍」特性做好人,提高道德品質。這樣的功法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隨著煉功的深入,在清除了一種「疥瘡」的疾病後,本人與同齡人比較顯得很年輕,我更加珍惜這有益身心健康的大法。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後遭受迫害的事實:被非法勞教兩年,三次被非法關押至看守所,一次非法拘留, 三次被非法拘禁至洗腦班,三次遭非法抄家,以及難以計數的上門惡劣騷擾。合計被非法迫害天數約一千一百三十八天,約三年多的時間。在這長達十六年的時間裏,在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我本人經歷了極其殘忍的肉體、精神和經濟的迫害,給本人及家庭帶來極大的創傷,非言語所能形容。

被折磨致精神恍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出於嫉妒,以一己之私發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經過一年多的思考,我知道迫害「真善忍」會帶來道德淪喪,把人拖入地獄,我抱著善念決意向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我進京上訪,到天安門廣場詢問警察時被非法抓捕關押天安門廣場公安分局,分流到順義南彩派出所,被以「治安拘留」莫須有的罪名非法關押在順義拘留所,轉押廣東駐京辦。從此被「610」當作典型重點人物展開長達十幾年的迫害。

非法押回本縣後,我被縣「610」公安局(李志軍)關押第二看守所做奴工,非法刑事拘留,再被縣「610」公安局(王文信)轉押市三棟勞教所(洗腦班),此次共非法關押六個月。期間馬觀新、馮娘甲沒收我隨身帶的1600多元,家裏母親被逼交2000元,馮娘甲又勒索了500元,政法委「610」非法抄家,非法侵吞總金額約為4100元。

二零零一年九月,我因寫嚴正聲明,被「610」、公安局(王文信)等人非法抄家,非法刑拘「輪拘」關押第二看守所,每天強迫做二十小時奴工,鋒利的鋼枝刺破雙手鮮血往往把白色的絲花染成紅色。王文信採用輪番超期非法關押,把我折磨迫害致精神錯亂、恍惚,逼我寫了「保證書」,至二零零二年六月非法關押九個月才放回我。

妻離子散 父親悲憤離世

我兩次連續被非法關押迫害,前妻在「610」、壞人的教唆下到法院起訴離婚,掠去個人所有財產,幼兒園陽台上女兒大聲哭嚎:「爸爸你要來看望我呀」,女兒流淚我心在滴血。

偏癱的父親由於我被非法關押而缺失照顧,兼之遭受驚嚇,一年多後身體惡化遭兩次截肢,悲憤過早離世。關押迫害使我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人財兩空;還給我留下可怕的病毒感染。

「610」把我安排在社區監控做臨時工,而我唯有繼續煉功祛病,但祛病的表象卻非常顯眼,所以社區的人都知道我依然煉功,解決了乳頭瘤病毒感染問題後,我重新組織家庭,便又遭惡告。

遭凶殘瘋狂毒打昏死

二零零四年六月,惠東縣「610」(劉國生)、公安局(王滕勇、王文信)等非法抄家,抓捕我夫妻兩人。妻子朱燕雪被抓去廣東省三水法制所(洗腦班)迫害後放棄煉功,被「610」利用以離婚脅迫我轉化,利用完後被縣「610」、教育局、機關幼兒園威脅強迫離職,以達到對我的直接經濟迫害,同時又以破壞家庭抹黑我,進行精神、心理的再次傷害。

我被關進第二看守所,即絕水絕食抵制迫害,第一次九天九夜,第二次五天,獄醫羅醫生提請所長批准提供非人犯伙食。可是停止絕食後立即遭到惡警盧××帶打手群毆,他用右手掐住我的頸脖卡緊不讓發聲,用拿鐵圈的左手擊打我的前額致出血,跟著拼命捶打我的右手致黑紫色,打手打傷我的腰部腿部。

接著一天,惡警陳偉山把我拉到院內當著全所人的面對我凶殘瘋狂毒打,用拳頭猛烈暴打我的頭部臉部,我起身欲躲開他繼續追打,在領班彭××趕來制止時仍不停地狠擊我的胸部心臟,並叫囂受處分都要打殺我,當場把我打倒在地渾身抽搐痙攣昏死過去,不省人事。五個小時後恢復知覺仍昏迷,頭臉淤腫變形,頭暈心悸作嘔,只能躺在牢房潮濕的地上整整三天沒法進食喝水。

勞教迫害 經常昏死

之後我被「610」公安局王文信等人劫持到廣東省三水勞教所非法勞教兩年,體檢不全的情況下硬塞進勞教所的鐵門。

勞教所單獨非法關押折磨,旁邊有受刑者慘叫聲不斷恐嚇,強制整天坐小凳,剝奪睡眠,音響電視高音頻播放造謠錄像,五個幹事(姓陳、莫、藍、何、夏)車輪式洗腦談話,單腿罰站,包夾密探等方式迫害。一次我談到墓地的事情,幹事得到告密後誣我要自殘自殺,他們哪裏知道,邪惡的「610」在我父親剛剛病逝,屍骨未寒,還來不及下葬就將我們綁架,而我其時深陷牢籠身負重傷折磨,還想著如何將父親入土為安。

高壓折磨正常健康的人都很難捱,而我便經常昏死過去、不省人事,幹事發現了把我拉去所部醫院檢查,醫師盧玉明,經X光、B超、心電圖等確診診斷為:腦血栓、胸椎腰椎受傷變形,渾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邱大隊長、幹事隱藏診斷報告,繼續折磨,但是他們知道隨時都會死人,所以警察每刻鐘都要探一次鼻息查看有沒有斷氣,直至把我摧殘致精神失常,腦袋迷糊,神志不清,在此狀態下被逼抄寫甚麼書,達到他們所謂轉化的目的。他們也明白這樣搞出來的轉化是假的,所以轉回集體關押後有三個月的強制洗腦確認期。

由於我身負重傷得不到治療,又不准煉功,傷勢不斷惡化,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身體如遭電橫擊、觸電一般,兩臂胸部以下腰部均失去知覺,傷勢嚴重爆發處於高位截癱狀態,鄭幹事、雷大隊長等人將我抬去所部醫院(醫師盧玉明)、佛山市中醫院(三水梁醫師),經兩間醫院醫師CT、X光檢查確診,診斷為腦血栓,三節胸椎腰椎錯位(椎間盤突出),雙重因素導致癱瘓狀態。醫師告知廣東省不具備此症治療技術,若請北京專家光是介入費要十萬元。抬回勞教所癱瘓十五天後,幹事看我不行了,生命垂危,才轉移到病號區,遮人耳目,危重人員才轉入此區,後來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黃偉,當時就手腳四肢捆綁在隔房的鐵床上。

病號區再持續癱瘓五天,我把握住警察對癱瘓患者監控放鬆的機會,用被子外套掩護,盤腿結印打坐煉功,通過一個多小時的煉功消除了致命因素,可以活動後又強行打手印煉第五套功法,此時遭到監控人員阻攔,他們害怕加刑期,四人用秘密本記錄下事情經過,四人簽名後報告警察。病號區的醫師們親眼目睹了法輪功的神奇功效,看了我剛寫好揭露迫害的嚴正聲明,馬上決定取消當天要拿我強制開刀的手術。法輪大法不僅挽救了我的生命,同時還使我躲過了開膛剖腹更加慘烈的傷害。

雖然煉功重新站立起來,逃離死亡,但是毒打造成的創傷和二十天的癱瘓狀態,給我身體造成極大傷害,肌肉萎縮,全身疼痛無力,脊椎陣痛,牙齦萎縮出血疼痛,牙齒神經受損鬆動脫落過半。其後十餘年周期性不斷復發的創傷後遺症過程也是九死一生的經歷,我憑著對大法的堅定正信活了下來,其症狀有:腦梗、天旋地轉、頭暈頭痛、心悸嘔吐、臉癱、五臟六腑絞痛、腸胃神經功能失控、腰椎增生、全身各部份神經痛、手腳不靈便、癱瘓偏癱、腳栓塞腫痛剝皮不能站立行走、咳血痰等。這次惡毒毒打折磨摧殘造成我長期致傷致殘,生活間歇不能自理,喪失工作勞動能力,不能掙錢養家照顧母親妻兒,給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和苦難。勞教所的幹事親眼看到了真人演繹的真實版善惡報應,做所外就醫把我送回家中。傷殘的後果在其後的兩次非法關押中都表露無遺。

「整死你就像大象踩死一隻螞蟻一樣」

二零零六年四月,我被縣「610」列國生、公安局綁架到惠州市雲嶺黑監獄(洗腦班),即日晚上便發生腦梗、腰椎增生綜合症、高燒高熱流淚、腸胃功能失禁,腿痛偏癱等綜合症,送惠州市人民醫院搶救四天未癒送回家中,便血,九天才恢復吃東西。

二零一二年二月,我被市、縣「610」公安局強行帶到廣東省三水法制所(洗腦班),省政法委、「610」、法制所各類專家、官員認為我是講神話,不可思議,不可置信,法制所負責人程廳長(醫學教授)讓我提供詳情,經過近兩個月調查,答覆證明我所講的遭毒打折磨致殘事實清楚,基本屬實。只不過是牙齒不是直接被打掉,而是臉神經損傷引發周炎鬆動脫落,我也接受調查結果說法。加上我突然不能站立和坐著,臥床六天不見好轉,送去佛山市中醫院(三水),主治醫生經CT、X光檢查診斷為:腦梗、腰椎增生綜合症,伴有馬尾神經胸腹背轉移漫射性疼痛、坐骨神經胺神經劇痛和頭痛等症狀。法制所讓我簽字不需醫院治療、自己解決,送回家中。此次非法關押兩個月。

除上述迫害,還有十多年來從省至地方社區各級政法委、非法組織「610」,各級相關人員系統性連綿不斷地騷擾,完全像鎮綜治辦主任楊振旺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整死你就像大象踩死一隻螞蟻一樣」。恐怖高壓威脅造成長期不斷的精神心靈持續傷害,此行為持續到直接責任人兩死一殘廢後才消停下來,他們其實也是遭脅迫的受害者。這種超極限的心理傷害是一般人難於承受的,極易導致人精神崩潰。

控告的法律依據

本人因堅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進京上訪權益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勞教、非法關押在看守所、洗腦班。被控告人江澤民和責任單位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 「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惠州市第二看守所、廣東省三水勞教所、廣東省三水法制所、惠州市雲嶺監獄和惠州市三棟洗腦班對本人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廣東省三水勞教所對本人超期關押,觸犯了《刑法》第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四條,構成超期關押罪。

惠州市公安局、和惠州市非法組織「610辦公室」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綁架,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以上所述受到的一切不公正的對待,都是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所造成的,因此江澤民應負法律責任。事實依據中提及參與迫害的具體單位與個人,本人暫不起訴,因為他們也是這場迫害的犧牲品,被利用的工具,是可能將被挽救的生命。江澤民對這場禍國殃民的迫害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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