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訴江的通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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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前幾天看到明慧網《關於訴江的通知》後,我的理解是「現在沒有暴露的同修不能用真名實姓訴江了」,可能不只是我看了通知有這樣的感覺,很多同修都有類似的感覺。今天去了學法小組,和同修交流後才明白自己誤解了《關於訴江的通知》的涵義。

《關於訴江的通知》內容如下:

「參與舉報江澤民的學員,如果原來身份沒有暴露的,一律不允許使用個人信息,可以使用筆名和化名去做。如果是在中國大陸受過直接迫害的學員,可以使用真名實姓控告。如果是常人,可以使用真名實姓做。」

我們學法小組經過討論,初步認識到,這個通知實則包含了三件事情:

1.第一件事:「參與舉報江澤民的學員,如果原來身份沒有暴露的,一律不允許使用個人信息,可以使用筆名和化名去做。」這句話中說的是「舉報」。在中國大陸,舉報可以用真實姓名,也可以用匿名的方式。中紀委網站上可以舉報濫用職權罪,不填寫真實信息也可以。沒暴露身份的不能參與控告,但可以匿名或用化名舉報,或者用同修們的訴江事實來講真相救更多人。

2.第二件事:「如果是在中國大陸受過直接迫害的學員,可以使用真名實姓控告。」這一句話中說的是「控告」,也就是訴江中大家給最高檢和最高法郵寄訴江狀,訴狀中附有真實身份證信息和家庭地址,快遞單號上有真實聯繫方式。因為如果要立案,起訴書上的信息必須是真實的,否則對立案來講是無效的。這個身份沒有暴露的學員不能做,因為不允許暴露真名實姓。

3.第三件事:「如果是常人,可以使用真名實姓做。」這句話用了一個「做」字,我們把它理解為「舉報」和「控告」都包含在裏面,常人要舉報江或者起訴江可以用真名實姓。

也就是說,「舉報」和「控告」是兩件不同的事,從法律上來講,「控告」才是真正具備法律效力的。按照五月一號出台的「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新政策,這麼多訴江狀通過郵政系統郵寄並妥投,立案是遲早的事。或者說:「控告江澤民」才是法律上通常所說的起訴江澤民(「訴江」),在法律上程序和步驟的要求相對比較嚴格,是將江澤民推向審判台的法律過程。

我個人悟到:訴江這件事不但沒有結束,反而更加明確了受過直接迫害的大法弟子應該去訴江,尤其是受過嚴重迫害的同修和家人應該參與進來。每多一份有效的訴江狀,都是在推動立案的進程。法律上的問題我懂的不多,但是從前一陣的同修交流文章,以及自己完成訴江過程中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識中,稍許懂了一些法律常識。如果我們誤解了《關於訴江的通知》從而停止做訴江這件事了,那豈不是與師父的要求相悖了?希望有法律背景的同修能有文章解讀「舉報」和「控告」間的關係。

以上只是在學法小組和同修交流悟到的,也許有偏差,望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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