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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的無罪辯護 法官為何仍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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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北票市法輪功學員房海玲被非法庭審一個月之後,於八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判刑六年,法院給出判決的當天沒通知家屬,也沒通知律師,只是以郵件的形式向律師傳送審判結果,致使律師到九月五日尚不知法庭判決。直到九月六日,房海玲的丈夫黃俊義到法院找「法官」佟鳳雲詢問,才知道判決情況,當時上訴期已只剩一天了。

據房海玲丈夫描述:房海玲在修煉法輪功前,是個脾氣不好、愛生氣的人,身體也不好,患頭痛、腦供血不足、眩暈症等病。九八年修煉法輪功後,就像換了個人一樣,各種疾病全好了,人也變得開朗了,整天樂樂呵呵的,家裏家外處處都能為別人著想。有一次我爸有病住院了,我還沒在家,都是她跑前跑後的,同病室的人都說是姑娘吧!我爸告訴他們:是兒媳婦。他們都說媳婦可沒有這樣的。

自從房海玲被綁架後,二百多個日日夜夜,房海玲的丈夫為親人四處奔走,整日焦慮不安。還要照顧八十多歲老母親,每次他回家看母親,老人都問:兒媳怎麼沒來呀?因怕老人承受不了這樣的打擊,一直瞞著她。而那邊房海玲的媽媽,身體也不好,每次住院都由房海玲照顧,現多日不見女兒面,總向人打聽是不是出甚麼事了。就這樣一直瞞著兩位老人。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房海玲在桃園小區給世人講真相,送二零一五年神韻新年晚會光盤和真相小冊子,被北票市國保大隊副大隊長潘洪凱和兩名國保警察及北票橋北派出所所長宮慶志四人綁架到國保大隊,後又被非法關押在朝陽西大營子看守所。當時房海玲的家被抄,搶走大法書約四十本、錄音機三個、MP3一個、年畫四張、對聯一副、大福字四個、大掛錢四張、神韻光盤十幾張、真相畫報三十幾本、精緻掛件兩件和大法師父法像等私人物品。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遼寧朝陽市西大營子北山中級法院內,陷害好人罪惡的一幕在這裏上演,北票法院把一個完全無罪的房海玲強行送上法庭接受審判。

房海玲的律師辯護說:大家可以看到,我的當事人房海玲是一個非常平和的家庭婦女,她原本和我們一樣,擁有美滿的家庭,可以安享自己的晚年,卻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堅持習煉法輪功,這次被抓了起來,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接受審判。那麼,她今天出席法庭接受審判是她做了甚麼呢?是因為她偷了別人的東西?或者殺人或者放火?還是有其它行為呢?都不是,僅僅是因為信仰,一個人僅僅因為擁有堅定信仰就被接受審判,在我們這個缺乏信仰、道德日下的社會,是非常值得我們進行思考的。

接下來,房海玲的辯護律師從法律角度上詳細闡明修煉法輪功無罪,和錯用法律顛倒黑白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構陷的事實。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並沒有資格評判甚麼是邪教。但即使根據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規,迫害法輪功也是違法的。誣陷法輪功的中共邪黨頭目江澤民才是真正的罪犯,是江澤民一夥凶犯在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房海玲的辯護律師根據中國現在的法律做了如下辯護:

關於證據方面的問題

1、【刑法】總則規定,任何犯罪都必須存在對社會的危害結果,且達到刑法懲治的標準。這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應當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細化的、而不是推理的。但是,本案不具有這方面的事實和證據。

2、本案是以《刑法》第300條控罪,該罪是由直接故意才能構成的犯罪。而直接故意犯罪必須存在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也規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同樣,本案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本案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缺乏。

3、客觀要件方面應當有行為人是利用了哪個會道門、哪個邪教組織或者利用了甚麼樣的迷信活動、採取甚麼樣的犯罪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或怎樣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後果是甚麼?這方面的證據也是本案構成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核心證據。但卷宗也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4、本案當事人房海玲不否認自己是法輪功修煉者,但法輪功屬於甚麼性質的團體、是否是邪教組織?卷宗中沒有這方面的有效鑑定結論和最高立法機關的確認依據。

關於罪與非罪的問題

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房海玲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缺乏法律支持。

在這一指控中有三處關鍵詞句,包含三層意思:

1、法輪功被定性為「邪教組織」;
2、以宣傳法輪功為目的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
3、破壞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正常實施。

那麼、辯護人就以上被指控有罪的三處關鍵詞句加以評述。

1、我們首先應該搞清楚我國法律或我國政府有沒有確認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這是至關重要的大前提。根據最新最近的官方文件:2005年4月9日公布的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在這14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做出的取締法輪功的決定也是將其定性為未經依法登記的非法組織。也沒有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組織。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通告也只是在民政部通告之後下達了六條禁令。公安部的通告全文也沒有確認法輪功是邪教組織。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確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這個《決定》共4條693個字,連法輪功三個字都沒有。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中也沒有認定法輪功就是邪教組織。 同樣在這兩個司法解釋當中連法輪功三個字都沒提到。那麼、當下社會民眾、司法工作人員、甚至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為甚麼都以為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呢?辯護人對此作了簡短梳理。

1999年10月25日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人民日報隨後發表的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1999年10月27)。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儘管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文件中雖然提到「法輪功」三個字,但因該通知不屬司法解釋,僅是法院內部的一個要求各級法院組織本院法官學習貫徹人大決定和兩高解釋的一個內部通知。且該通知嚴重違背了人大《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精神實質,突破了決定和兩高院司法解釋的已有規定。該通知不具有司法效力,不能作為司法依據。

綜上所述、那麼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在哪裏呢?我們法律人辦案必須嚴格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辦事。我們不但要對當事人負責、更要對法律負責,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文化大革命的教訓是深刻的。

2、「以宣傳法輪功為目的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我國政府簽署參加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都保障了公民的這種自由。中國政府理應模範執行國際公法。況且經過庭審調查,房海玲只是持有部份物品,並不能確定製作行為,更無外出傳播行為,即使有,其行為完全符合我國《憲法》及國際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不能認定為犯罪。

3、「破壞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正常實施」,法庭調查的結果已經證明,房海玲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更無危害結果產生,公訴人也沒有向法庭出示這樣的證據。既然沒有這方面的證據,起訴書又憑甚麼下這樣的結論呢?

二、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房海玲的行為沒有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房海玲的行為是正當行使憲法三十五條賦予他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辯護人並不否認,作為一個生活在當今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合法公民,他的言論是需要有所克制,需要有一定邊界的,那麼,何種言論應當受懲罰呢?

在我國法治建設急劇進步的今天,我想借鑑一下國外對於言論自由的一些評判標準。1、衡平原則。將言論自由的價值與對該言論加以限制所得保障之其他價值,在具體的訟案中加以比較衡量,而保護其較重要者。2、「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美國的霍姆斯法官話,他說:每一個案件的關鍵所在,是要判斷當事人所使用的言辭是否在特定情形下具有『造成明顯而即刻危險』的屬性。回到本案,房海玲等言論並沒有即刻的危險,沒有必要上升到刑罰的高度,其言論自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是顯而易見的。

另外,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辯護人認為這是我國對於言論自由所明確設定的法律邊界,房海玲的行為顯然也不違反本條,即使違反本條規定,也是由相關受害方提出相應的訴求,而不是有公權力機關直接介入。

三、基於信仰的自由和平等原則,邪教可以說一個社會學上的概念,但絕不應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

在一個真正承認信仰自由和信仰平等的國家,「邪教」或許可以作為一個用於社會研究的概念,但絕不應通過法律的規定,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因為,就信仰的本意而言,每一種教義的信奉者,都認為只有自己的信仰才是唯一正確、合理甚至神聖的。如果一些人可以利用手中的立法權,把另外一些人的信仰規定為邪教,並對後者進行制裁和處罰,那就完全違反了信仰的自由和平等原則。

當然,如果有人以某一教派的名義,或者利用某一教義,去剝奪他人的生命、騙取他人的錢財、對他人實施奸淫,或者以爆炸或施放毒氣等手段,破壞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他們毫無疑問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此時,法律對他們進行懲罰,並不是因為他們皈依和宣揚了錯誤的信仰,而是因為他們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

一個人一旦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論他是以法輪功的名義,還是以基督教、佛教、道教或其它的名義,都應該受到同等處罰。如果一個人並未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只是宣揚了某一種信仰,那麼,無論他宣揚的是法輪功,還是基督教、佛教、道教或其它,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綜上所述,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是一起不同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在正義虛化的時候,法官被視作為法律和正義的化身,在我國正大力提倡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對憲宣誓的今天,法官更應該是法律尊嚴的捍衛者,因此,辯護人希望審判長和兩名人民陪審員依照法律和良心,判決房海玲無罪。並希望合議庭能尊重事實和法律,讓房海玲在判決前能儘快離開關押的看守所。

通過以上的辯護,從法律上已經明確闡明房海玲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範圍內的合法公民。而北票法院「法官」佟風雲等人在律師有理有據辯護的無言以對情況下,北票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卻作出了超出人想像的枉法裁判,竟無罪判決房海玲六年重刑,判決的依據法律是甚麼無從知道?在高喊「依法治國」的今天,這些法官們就這樣明目張膽的踐踏法律,製造冤假錯案。

而這樣冤假錯案十六年來一直在中國大陸上演著,造成無數法輪功學員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冤情遍布中原大地。江澤民集團幹出了天怒人怨的滔天罪惡,因此才招致了那些賣力推行和實施江氏迫害政策的急先鋒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徐才厚、王立軍等人落馬入獄的結局。如今國內國外近十八萬人控告首惡江澤民。北票法院法官佟風雲等還在枉法害人的法官們,你們今天迫害好人的所為已無人為你們買單,當審判江澤民之時,你們又該如何面對今天所作出的枉法裁判?珍惜以上這些良心律師與法輪功學員對你們的忠告與提醒,趕快停止迫害,將功贖罪的機會已不多了。還是古人那句話:「善惡到頭終有報,只待來早與來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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