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與舉報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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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控告

控告是指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維護被害人的利益,向司法機關和相關部門指控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實,請求追求其刑事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舉報

舉報是指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其他知情人,向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檢舉、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線索的行為。

舉報是中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一項民主權利,也是司法機關和部門發現和查處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線索的來源和渠道。

法律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形式:公民舉報可以通過電話舉報、信函舉報、傳真舉報、網上舉報,也可以當面舉報、預約舉報或者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進行舉報。可以是署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對於公民舉報,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均應受理。受理後依照有關管轄範圍分工的規定,進行分流,歸口辦理,分級負責,並由承辦部門將辦理情況及時答覆舉報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舉報的線索,也不得對舉報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控告與舉報的區別

控告與舉報都是公民向司法機關揭露犯罪,並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但兩者又不相同,主要區別是:

(1)行為主體和案件關係不同: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與案件的處理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舉報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

(2)行為目的不同:控告主要是為了維護被害人自身的或和自己有關的人的(如近親屬)合法權益;舉報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伸張正義,維護法制,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3)控告和舉報事項的明確程度不同:因為控告人就是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所以對於所控告的內容要求較為具體和明確,能涉及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人的具體情況。控告人也必須明確具體。舉報的內容也涉及具體的人和事,但舉報人不是不法行為的直接受害人,因而在舉報內容上一般沒有控告那麼明確和具體,可能僅僅是一個線索。舉報人可以是具體的署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就控告和舉報江澤民案而言,控告江澤民的主體必須是只接受過迫害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而舉報者可以是沒有受過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也可以是一般民眾,還可以是所有曾經參與迫害的公、檢、法、司、監獄、勞教所、媒體、教育等等各級各類機關人員,還包括610人員, 因為這些人也是被迫在江澤民的權力淫威下被動參與迫害的,這是這些人悔過贖罪的最後機會,把自己了解和掌握的江澤民的犯罪線索向相關機關舉報,可以減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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