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兩次「核實」訴江電話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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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我和母親是在六月中旬參加的訴江,控告書分別寄往了最高檢和最高法。九月一日晚上接到了一個電話,對方挺客氣的問:「你是不是某某?」我說:「是。」他說他是公安局某某分局的,想核實一件事情,問我:「你和你母親在網上有一篇文章,是聯名誣蔑國家領導人的,是不是你們本人寫的,還是受人脅迫或者有人冒名寫的。」

我一聽,這怎麼問的文不對題的,於是我反問道:「在網上的文章,你從哪兒看到的呢?」他說,是他領導跟他說的這件事兒,也沒有書面的東西,是口對口講的。至於他領導是從哪裏得到的這個信息,他猜測可能是省裏吧。

我又問他:「說誣蔑國家領導人,是哪個領導人呢?」他支支吾吾的說,是江××。我告訴他:「要是說網上的文章,我們沒有寫。但是我明白你們想核實的是甚麼事兒。我們遞交了訴江的刑事控告書,寄到了兩高,這事兒怎麼會轉到你們公安局來核實?」他想了一下說,一般立案是要通過公安機關先做調查取證的。我跟他講,那是一般的案件,像這種案子,是要由檢察院來立案的。此外我也跟他說,用「誣蔑」這個詞,並不符合事實,江××本來就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公民有控告他的權利。

因為要問的問完了,他那邊正準備結束通話。我想,他還不太清楚我們具體寫的是甚麼,我就問他:「你知道我們的控告書的內容麼?」他說不知道。我告訴他,我們控告江××最主要的一條,就是他迫害法輪功,迫害信仰自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其實他犯的罪太多了……我這邊還沒說完,他就在電話那邊說:「對對對,公民有寫控告書的權利」。最後,他又提了一句:「如果以後需要的話,可能還要找你來做個筆錄。」

我沒有接他的話茬,而是對他講:「首先,這個事情不歸屬你們公安局管,你也去查查相關的法律法規。其次,也請你幫我去問問你們領導,這個核實的事兒是從哪裏傳達下來的?我們的控告書是分別寄往兩高的,我想知道到底是哪一個機構要求你們做調查的。如果你們領導不清楚,就讓他再往上一級問,問到了給我回個電話。」

至今,他也沒有給我再打電話。本以為「核實」的事兒就到此結束了,可九月十四日剛一上班,又接到了社區的「核實」電話。

社區一位婦女先確認了一下這個手機號是我母親的還是我的。之後,問我和我母親是不是聯名寫了一封「誣告」國家領導人的信,是本人寫的,還是別人冒名寫的。問她是哪個領導人,她說是江××。我問是誰讓她做的「核實」,她說是領導給了一個表格,題目大意是「某某社區居民誣告國家領導人」,說表格上有一堆人名,都是這個社區的。顯然,又是一個不明就裏的基層人員在做這種所謂的「核實」。

我就直截了當的跟她說,我們沒有寫甚麼信,而是給兩高遞交了訴江的刑事控告書。我們的控告書裏已經附了身份證複印件,怎麼可能是冒名頂替呢?另外,「誣告」一詞用的也不對,他犯了罪,公民都可以起訴他。她說,上邊給的單子就這麼寫的,不過她也認可公民有控告的權利。

她又問了一些關於是否在此常住、文化程度等問題,後來問了一下我的「身份」,我很奇怪這是指甚麼,她解釋說,就是煉沒煉過法輪功。雖然我是屬於一直沒有暴露身份的大法弟子,但是在參與訴江的過程中漸漸放下了怕心,我完全可以明確的回答她。但是,突然想到明慧網上九月七日發表的《關於訴江的通知》,我想,師父一方面是想通過這個方法,讓更多的想參與又不敢或是不便於暴露身份的同修儘快投入到訴江大潮中來;另外,也是對弟子的一種保護,免遭邪黨的迫害。而且,訴江這個過程,應該是由大法弟子唱主角。

於是,我把話頭一轉,跟她說:「我怎麼感覺你這不像是核實,反倒像是在審查?」她那邊連說:「不是不是」。我說,我完全可以不回答你的任何問題,因為我們的控告書是寄到兩高的,是否立案及相關調查跟社區沒有任何關係。我問她社區的上級領導機關是哪裏,她說社區是歸街道管,往上是綜治辦,隸屬司法局。我告訴她:「公民的控告書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應該隨隨便便就洩露給無關的部門。這種調查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這好像是你在做壞事一樣。你應該跟你的領導反饋,說你們不應該做這種調查了。」

她似乎也感覺到詢問這些不像是自己職權之內的工作,但是領導交待了也不得不完成,所以沒有要求我必須回答表格裏的問題。

就我接到的這兩通電話,我感覺很多具體辦事的基層人員並不真正了解他們要詢問的內容是基於甚麼原因,他們本人、甚至於他們的領導,都沒有看到過我們遞交的控告書,這種「核實」根本不是真正的依照法律程序辦事。所以,除了可以明確的告訴他們,我們是因為真名實姓的起訴江××,而被所謂的「調查核實」;也正好利用這個機會,給他們講明我們為甚麼要起訴江××,和大法受迫害的真相,讓他們自己去辨別是非。

同時,我們可以依據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更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由此想到的幾點:

1、檢察院的管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據此,對身為前國家主席的江××的立案偵查,應歸屬最高檢管轄。

2、干預案件辦理。《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及其他內部人員不得有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行為」。目前這種公安局、派出所、社區人員的「核實」,如果沒有最高檢或最高法的書面授權,那麼算不算是一種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呢?同時,公民控告書的隱私性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怎麼可以隨便轉交到與立案偵查不相關的部門呢?

3、兩高的授權核實。如果他們真的打著立案調查的旗號,那我們可以先記下他們的工作單位、部門、姓名、警號或工作證件號備查,索取兩高的書面授權文件並與授權單位核實。還可以反問他們,為甚麼不根據控告書的內容去調查被告的犯罪事實,而來查詢原告的各種信息,這是不是本末倒置了呢?

4、立案監督。《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的第六部份,是關於「切實加強立案監督」。其中「第三條,強化責任追究。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遇到借「核實」訴江,進行騷擾、抄家或綁架等違法行為,我們可以依據此文件,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5、立案處理的時間。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第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我們提交的控告書,早已超出七天的範圍,既沒有接到立案的通知,也沒有收到不予立案的裁定書,究竟立沒立案、何時能夠立案?我們也在拭目以待。

個人淺見,僅供同修們參考。如有不妥之處,還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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