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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判刑五年 馬維山老人公開上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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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河北省三河市七十五歲的法輪功學員馬維山因發送「法輪大法好」的真相短訊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被警察綁架;二零一五年十一月,馬維山、王佔青、文傑等法輪功學員被三河市法院非法判刑,馬維山被非法判刑五年。馬維山已經上訴到廊坊市中級法院。鑑於三河市法院法官在一審時不讓當事人及律師說話,馬維山公開自己給廊坊市中級法院法官的上訴信。

廊坊中級法院法官:

我是河北省三河市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被非法判刑的四位法輪功學員之一,我叫馬維山,今年七十五歲,現遭非法判刑一事談一下我的意見,望法官先生明察。

我是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因發短信「誠念法輪大法好、災難來時命能保」被三河市國保綁架,五月十三日被非法拘禁廊坊洗腦班,七月十三日因身體狀況而「監視居住」至今。兩年來,三河市公檢法人員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綁架、拘禁、起訴、審理、判決。

我深深知道,在江氏集團惡勢力血腥打壓鋪天蓋地的造謠誣蔑下,從而矇蔽了、毒害了多少公檢法人員,江澤民依仗職權、利用公檢法系統借法律之名,行迫害無辜善良為實,把公檢法系統變成了實施個人意志施暴施惡的工具、傀儡,使整個公檢法系統淪為了犯罪系統,成了江氏集團罪惡的替罪羊、真正的受害者。所以在殘酷的迫害前,在三河市公檢法人員綁架、抄家、拘禁、起訴、審理、非法判刑下,在極不公正的對待面前,我和其他法輪功學員一樣,雖然承受著巨大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精神上與肉體上的痛苦,依然堅守「真善忍」準則,無怨無恨,大善大忍,平和理智的,苦口婆心的向三河市公檢法人員──我的同胞講述真相。

我們一而再、再而三的告訴他們:法輪功是教人做好人的,有益於他人的,是修心向善的,與政治無緣的,與世無爭的,是嚴格遵循憲法的,我們沒偷、沒搶、沒有危害社會、危害他人,是救人的。我們沒有違法,沒有犯罪,公檢法人員不要盲目執行錯誤指令,不要迫害法輪功,迫害法輪功早晚要清算的!不要拿自己的未來、家人安危做賭注。法輪功學員不是為了自己,是為了你們好。在現行體制下,法輪功學員體諒、理解三河市公檢法人員的處境、難處,所以一再向公檢法人員講明,在你們職權範圍內,盡自己之可能,憑職業的良知人的良心道德,做到槍口抬高一寸,你好、他好,大家都好,良心道義過的去的選擇。

然而,三河市公檢法在高層壓力下,在身名利益的纏繞中,還是違背了天理、人間法律、職業的天職、人的良心道德,倒行逆施。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庭審時,對手無寸鐵、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學員竟然動用了幾百名警力在庭審當天封鎖了路口、飯店、行人,三河市「610」頭目親自督陣,三個老太太被塞進警車,一個過路的不知道咋回事的人被推進警車帶走。公開審理,一個當事人只允許兩名家屬旁聽,旁聽座位空空如也也不允許任何人進去。

非法的庭審,陰森恐怖,審判長法槌連敲不停,無論當事人的律師說甚麼都被強行制止打斷,胡貴雲律師說:法官不遵守法庭紀律、不讓人說話有人給做主,我遵守紀律一直舉手不讓我說話,誰給我做主?董前勇律師說:公訴人說啥都行,我說啥都不行,為甚麼?祥和的老律師李靜林無奈的身子向後一仰,攤開雙臂仰頭長嘆:唉!這哪是庭審吶!更可惡的是,警察將中年女律師王宇強行拖出法庭扔在馬路上。庭審辯論中,馬維山的辯護詞沒讓念,文傑的辯護詞念不到一半被強行制止,整個庭審過程沒有一個程序合法地、完整地走完,就強行草率的向下推進。在粗暴不講理的五次庭審中,馬維山三次身體狀況不適,堅持不了,一次休庭、一次改日庭審,文傑一次被送進醫院。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非法判重刑消息傳出,多少善良、良知的人愕然震驚!仰天長嘆:中國憲法還有用嗎?還有人權嗎?還有公平嗎?中國還有講理的地方嗎?「真善忍「都是「邪」的,還有正的嗎?

其實這個並不奇怪,中國的法律在中共暴政統治下的幾十年,尤其江澤民執政期間,法律已經變異了,法律不再是國家民眾整體的意志的體現了,而是個人意志隨心所欲的工具了,法律不再是懲惡揚善了。不再維護公平與正義了,是某個人或某股惡勢力,施暴施惡的工具擋箭牌、遮羞布了,但是,歷史的車輪誰也擋不住,「濁沙終被浪淘盡,陰霾必有散去時」,變異的法律該結束了!摧毀人類公平與正義的時代該結束了!迫害善良無辜的江澤民時代該結束了!「大風起處雲消盾,再看天晴正道明」的新紀元開始了。在非法庭審紀實的筆錄上、判決書上我莊重的簽上了「庭審無效、判決作廢!」

中院的法官們,三河市公檢法執行錯誤指令綁架、抄家、拘禁、立案、審理、冤判、重判四名法輪功學員,核心罪錯在於濫用職權,錯用、濫用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整個案件關鍵的核心問題,詳述如下:

本人全盤否定三河市檢察院公訴人的一切指控,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所謂事實不成立。公訴人誣陷當事人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那麼從這項指控看:公訴人必須確定提供誰是邪教組織?界定該組織行邪做惡的事實和有效的法律依據。法輪功不是組織,是一個自發的群體,沒有辦公地點,符合「真善忍」就去做,不符合就不做,誰也不指揮誰,想學就學,想走就走,來去自由,沒有花名冊,沒有必須遵守的戒律。遵循「真善忍」修心向善首先做一個好人,處處為別人著想,對任何制度的國家、民族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說邪教的是江澤民,國家媒體,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都不是法律,而人大《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確定的七種邪教組織;公安部另外認定的七種邪教組織名單中都沒有法輪功。(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根本沒有資格給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法輪功也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才是犯罪。)

公訴人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構陷法輪功學員,按照刑法學理論,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來分析:

一、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必須能證明當事人是「犯罪主體」他有「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

公訴人沒有提供當事人的身份是法輪功學員的證據和法輪功是甚麼樣的組織,結構是甚麼,辦公地點,經濟來源,當事人在該組織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有甚麼權利。那麼就說明我沒有利用這個組織的能力;其二:我不是國家的公務人員,沒有執行法律的特權,當然也就破壞不了法律的實施,所有的事實和證據都證明我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如果我今天的職位是法官,並在審判案件中,故意違反法律,故意對被告人進行枉法裁判,那麼公訴人就有理由指控我破壞法律實施,也就是說我沒有利用這個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不能構成犯罪的主體。

二、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必須能證明當事人他使用了這兩個能力,對「犯罪客體」實施了涉嫌犯罪的行為。

公訴人沒有說明『犯罪客體』是誰?當事人是否對其實施了犯罪行為?

我發短信沒傷害任何一個人,沒有人起訴我,公訴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表明犯罪客體是一部法律,是甚麼法律?公訴人並沒有舉證。公訴人並沒有證據證明本人確實對該法律實行了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公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犯罪個體存在,需要說明的是:法律是平衡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的,我和法律沒有利益關係,犯罪客體根本不存在。

三、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必須能證明當事人他在『犯罪主觀方面』有犯罪動機,準備計劃和實施的故意。

公訴人沒有說明當事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甚麼?犯罪的動機、準備和計劃是甚麼?公訴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只能證明本人的信仰和宣傳法輪功,不能證明這個動機是犯罪,公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犯罪主觀方面的存在,我發短信宣揚「誠念法輪大法好,災難來時命能保」是為了救人,為了人能在大劫難中避災保命,是大善之舉,不是犯罪。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

四、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必須能證明當事人他在使用這兩個能力的過程中,確實在犯罪客觀方面造成了相關法律不能實施的後果。

公訴人沒有說明的是:當事人犯罪客觀方面是甚麼?當事人是否對犯罪客觀方面實行了行為,確實造成了相關法律不能實施的後果,公訴人沒有證據證明本人破壞了甚麼法律的事實,破壞造成的後果是怎樣的。公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犯罪客觀方面的存在。

鑑於,公訴人指控的事實,提供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都不能證明本人有涉嫌犯罪的事實,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都不成立,本人沒有「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更不可能使用這兩個能力犯罪,沒有犯罪故意,也並不存在造成相關法律不能實施的後果,結果必然證明:本人根本就沒有犯罪。

綜上所述,本人的結論是:公訴人論述的事實不清、提供的證據不足、錯用法律,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應當撤銷原判,釋放四名法輪功學員。

對整個庭審的看法:

一、立案程序違法,存在的異議沒有解決;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所謂事實不成立,立案是非法的,組成的合議庭是非法的,實施庭審更是非法的,公訴人所提供的指控當事人的證言、證詞、證據與本案罪名風牛馬不相及,張冠李戴。

1、公訴人沒有提供當事人的身份是法輪功學員的任何證據(如證件、證人等)(身份是決定任何法律裁定有效的準確的關鍵因素)

2、公訴人沒有提供法輪功是甚麼樣的組織、結構是甚麼,辦公地點、經濟來源等有關證據

3、公訴人沒有提供當事人在該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有甚麼權利利用這個組織的證據

4、公訴人沒有提供當事人利用這個組織的能力、條件及如何利用的證據

5、公訴人沒有提供當事人具體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正常實施及造成甚麼樣的後果的證據

6、公訴人沒有提供《法輪功》是邪教的具體的行邪作惡的事實和有效法律依據的任何證據。

綜上所述公訴人敘述的事實不清,提供的證據不足,沒有法律依據,目無《憲法》、法律。違背懲惡揚善的天職,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抓捕、關押、起訴法輪功學員,均已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陷害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言論自由罪。

當事人和王宇律師提出立案非法和非法證據排除,並未得到答覆和公正解決,並強行推進庭審程序。

二、當事人、律師提出公訴人、審判人迴避問題,對不迴避存在的異議問題沒有解決,強行推進庭審程序。

理由:

1、本案實質是信仰衝突,有神論和無神論的衝突,無神論信仰者對有神論信仰者單方面的審判,明顯的不公正,影響案件公正的處理。

2、當事人指出公訴人立案、起訴、非法(如上所述)應當迴避,公訴人立案起訴是非法的,是不公正的,那麼不公正的公訴人參加庭審明顯的就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都應該迴避,然而公訴人無視法律,反而錯用二十八條提出不迴避理由,並不得覆議,這是明顯的濫用法律,沒有得到公正的解決,強行推進審判程序。

三、當事人指出公訴人指控的所謂犯罪事實不成立

如上所述,沒有任何原告指控當事人的行為侵害了他,這個指控是憑空捏造的,公訴人沒有回應,法庭沒有答覆,強行推進庭審程序。

四、當事人指出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物證與本案無關,

當事人指出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物證如:電視機、DVD、音響、大法書籍、學習資料、電腦、等都與本案無關,並要求公訴人當場演示並說明這些物證哪一點、哪個字、哪句話是行邪作惡的、破壞法律實施的,這些物證又是怎麼樣破壞法律的,請公訴人當庭演示,找出來。公訴人沒有反應。找不出來就是無效證據。應退還給當事人。公訴人都避而不答,異議沒得到解決。

另外,當事人和律師要求所有的證人(公安局國保大隊賈志學、李偉、鑑定人員)出庭作證,並要求當庭放映搜查我家物品、全程錄像,因為我家一萬三千元現金被拿走,公訴人均無答覆,強行推進審判程序。

五、公訴人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

1、法輪大法是佛法。
2、我沒有利用任何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這兩個能力。
3、我沒有破壞任何一條法律實施,所謂犯罪的四個要件我都不具備,構不成犯罪,而公訴人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借法律之名行陷害無辜、製造冤獄為實,這是三河市公檢法枉法犯罪的核心所在。

六、庭審中的違法:

1、我和律師在六月十九日第一次庭審庭前會議時,要求法庭增加兩名人民陪審員,法庭一直沒做;
2、法庭強行推進庭審程序,庭審中任何一個程序都沒有合法的完整的完成,就草率的進入下一個程序。
3、公訴人違法法庭紀律,對本案有關的實質問題(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避而不談。法庭也沒有逐項、逐條當場查明詢問。
4、我和律師提出的合法異議常被打斷和禁止,以庭下解決,阻止當事人、律師說明詳情。而公訴人說甚麼都行,這一切是顯然是不公正的庭審。

七、沒有返回當事人的財物一萬三千元現金、電視機、DVD、音響、大法書籍、學習資料、電腦、等。

綜上所述,三河市法院整個庭審過程是非法的、強加的、無效的、我真誠期望廊坊中院法官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懲惡揚善的天職,本著良知、道德是法律最高準則的精神,依照法律駁回三河市法院的冤判,釋放無辜的王佔青、康景泰、馬維山、文傑四名法輪功學員。

這一切充份說明的是刑法三百條不適用法輪功學員,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學員也沒有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的兩個能力,沒有迫害哪一條法律實施,更沒有給誰造成傷害。

然而刑法三百條恰恰適用於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包括那些製造冤案的執法者),他利用610這個法外授權的組織,利用職權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的正常實施,給法輪功學員造成了精神、肉體上的巨大傷害和經濟損失!江澤民和製造冤案者才是真正的罪犯!

本著對國家、政府及官員無比的尊重信任、希望,我們上訴到廊坊中院闡明自己的觀念、意願,絕不僅僅是為了個人申冤昭雪,僅僅維護個人信仰與做人的權利與尊嚴,更主要的是為了維護法律、國家、民族的尊嚴,維護與伸張人類、人間應有的公平與正義、良知與道德,歸正變異的法律,挽救公檢法系統,還法律的真相,還人間的公平與正義,這是法輪功學員的本份。對「真善忍」永遠真誠、堅貞的法輪功學員無論在何時何地,任何情況下,永遠會堅守「真善忍」準則,捨自己之一切,盡自己之一切努力弘揚大法福澤人類,救度眾生,講真相、揭謊言喚醒世人良知善念,遠離邪惡幸福平安。讓「真善忍」光照人間,廣大眾生認識「真善忍」同化「真善忍,」走向美好光明的明天。

作為法官,請捧著憲法、刑法、訴訟法逐條逐句對照,摸自己的胸口、憑職業良知而言,從哪方面講法輪功都是無罪的。但是我深深知道,在現行體制下,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慣性下,在江澤民殘餘舊的惡的勢力還有的情況下,在社會上各種習慣傳統、舊的、惡的因素影響下,在物慾橫流、身名利益的纏繞中,要你們衝破層層障礙挺身而出仗義執言,很難做到。真做到了那真是名震古今中外,真的了不起,真是當代包公,流芳千古,這是人們所期望的。但是即便做不到這樣,我也希望中院不會像基層法院那樣無視憲法、法律、濫用法律,以法律之名行迫害無辜為實,其卑劣的罪惡行徑永載史冊,為千古罪人。

自古以來正義有時會遲到,但從不會缺席,善惡必報,不是不報,時候一到,必報!也望法官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良知道德為最高準則,以習近平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精神,還法輪功學員以公道,以示中院及法律之公正,上順天理、下和民意,以服眾望。我們殷切、嚴肅等待你的良好的公正回音。

目前我國已有二十萬人控告江澤民,兩高給了簽收回執。有兩億多人退出了中共無神論組織:黨員、團員、少先隊員。亞洲地區有77萬人舉報江澤民,全世界呼籲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法辦江澤民。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整個系統被摧毀,迫害法輪功的高官都在習近平以反腐為名蒼蠅老虎一起打中紛紛落馬遭法辦:周永康、周本順、王立軍、薄熙來、李東生、徐才厚、郭伯雄……

天象的變化、世間形勢的變幻、社會的走向,你一定會關注而審時度勢的,千萬不要被舊的惡勢力假相所迷,選擇公平、正義、良知、道義,才是一個智者有美好光明未來的智慧的選擇,但願你在歷史巨變、在正與邪、善與惡的表現中為自己的未來,家人幸福美好,有一個向善的聰明選擇,祝你幸福平安。

法輪功學員馬維山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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