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如何「不配合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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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前些時候在為同修請辯護律師時,律師說:我們有很多同修對師父講的「不配合邪惡」的法理解有誤。他說:我承辦了這麼多的法輪功學員案件中,有百分之六十左右的大法弟子都是零口供,甚麼都不回答,不簽字。我認為這樣有不妥當的地方:因為你放棄了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你放棄了講真相、證實大法的機會。我認為律師的意見是很好的參考,同修可以根據個人的情況,採取不同方式達到反迫害、救人的效果。

具體來說,在現行法律條件下,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對拘留證、逮捕證、判決書是不能簽字的,不能承認的;

第二、對搜查物品清單要認真核對簽字,這是今後清算要用的證據;

第三、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證明等要保存好也是今後清算要用的;

第四、對抄家沒收物品一定要索要《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不給,就提起控告;

第五、最重要的就是對付警察的訊問。如果我們這樣做可能效果要好些:比如姓名、住址等都可以堂堂正正的告訴他,問你甚麼時間修煉法輪功,這個時候就是證實大法的好機會,你就詳細講自己如何開始修煉法輪功,在修煉中如何提高心性提高道德水平,如何做好人等等,揭露惡黨對法輪功的造謠和污衊,講為甚麼要向民眾講真相等等。這樣主動權就到了我們這邊了,進一步就要反問警察,你們把我抓來,我犯了甚麼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法規實施」,那麼請你告訴我:是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中的哪一個?還是國家哪個部門認定的哪一個邪教組織?「破壞法律法規實施」,哪一個行為破壞了國家哪一部法律、哪一項法規的哪一條哪一款在哪一個地區或部門的實施?這樣主動權不就過來了嗎?至於有些關於資料來源,其他同修的情況等等,可以「不知道」,「與本案無關」等方式回答(明慧網上也有很多同修智慧而大義凜然的回答)。切記,在任何時候都不能相信甚麼:別人已經把你說出來了(別人說了你,你自己不承認也是孤證,不能成立),你說了就走人等等騙人的鬼話。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訊問記錄簽字。可以寫「被訊問人拒絕簽字」。只要有兩個警察簽字,這個訊問記錄在法庭上就有效力。比如某同修拒絕回答警察任何問題,還講真相,但是不在記錄上簽字,警察不記錄她講的完整的內容,就說她宣傳「邪教」要求從重處罰。(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怎麼辦?還是要爭取主動權,要認真看,要求記錄的警察把自己所有的講話全部完整無缺的記錄下來(包括證實大法講真相的全部內容,記錄的內容就是正的能量,就能解體邪惡的因素)。不完整,就要求他補充,他不補充或補充不完整,就在記錄後面寫上「今天的訊問,我講了很多對我有利的話,在記錄中沒有記錄,我要求補充,他們沒有補充(或沒有補充完整)」。然後簽字按上手印。這個記錄在法庭上就是一張廢紙。

師父告訴我們:「我們也沒有違反法律的事,但是對於邪惡來講,我們也不給你行惡的機會。」[1]我們應該開啟智慧,多姿多彩的把邪惡迫害反過來做成講真相救人的機會。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四》〈二零零三年亞特蘭大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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