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李薇,今年四十三歲,吉林大學語言繫韓語專業本科畢業,曾留學韓國,研究生學歷。一九九九年三月,李薇開始修煉法輪功,曾是山東一家知名合資企業的精英骨幹,擔任外方總裁秘書與翻譯工作。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發生後,山東煙台六一零」、公安局以擔心她翻譯時反映法輪功的情況為由,對中方公司領導施壓,威逼公司將她下調車間工作。後她應聘總公司下屬分公司銷售工作負責人,業績卓著。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李薇和內蒙古周建華到廣西桂林陽朔十里畫廊遊玩,並告訴人們法輪大法真相時,被廣西陽朔城關派出所警察綁架,她被非法關押在廣西靈川縣八里街八定路的桂林第三看守所。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李薇被非法批捕。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桂林陽朔縣法院對李薇和周建華非法開庭。陽朔縣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陳曦任公訴人,陽朔縣法院則由覃壯芳擔任審判長。
李薇聘請了張讚寧律師做無罪辯護。周建華的律師則為其做有罪辯護。
公訴人陳曦宣讀卷宗內容說,李薇和周建華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在陽朔臥虎藏龍小區發放真相資料時,被小區保安發現了資料,但沒有當場找到人,隨後,調攝像頭錄像後,發現是兩個女的,就報了警。第二天,李薇和周建華在十里畫廊發放破網軟件時,被誣告,陽朔景區派出所將兩人非法抓捕。
法庭上,公訴人提出在所謂事實和證據,張讚寧律師皆以「與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任何關聯性駁倒。周建華的律師則沒有對證據提出異議。
隨後,張讚寧律師就取證中程序違法進行辯駁,提醒審判長,搜查清單上列明的內容都沒有任何見證人在場,也沒有簽字,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公訴人陳曦還想狡辯說有公安人員及桂林市國保人員在場就可以了。
此時周建華的律師都聽不下去了,提醒公訴人必須有本人或當事人親屬在場,才可以憑搜查令搜查,還要有見證人簽字,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因此,周健華的律師也請審判長對所謂的搜查清單做非法證據排除。
離奇的是,周建華和李薇在被非法拘捕後,各自寫了一份自辯書。這份自辯書居然被檢察院拿來用做指控兩人的「證據」,證明他們兩人已經自己「承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
庭審進行了五個多小時,陽朔縣法院的法警態度非常惡劣,對旁聽的大法弟子及親屬不斷刁難,法官覃壯芳對張讚寧律師的辯護不斷打斷,最後的陳詞乾脆就不給張讚寧律師說話了,只給周建華的律師做有罪辯護的總結陳詞。
張讚寧律師在簽字的時候,大聲表明,這是八千萬人的冤案,你們要知道自己在做甚麼。法庭至今沒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