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的成員威脅要「殺死」和「挖出路上行人的心,肝和肺」,對他們攻擊恐嚇,呼籲暴力鎮壓即進行鬥爭,僅僅因為他們認為這些人是法輪功學員。(張等人訴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 Zhang et al. v. CACWA et al. )
2016年3月22日,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根據助理法官2016年1月28日下達的、理由充份的報告與建議書做出了有利於原告們的裁決,全盤否決了被告們要求法庭撤銷訴訟的動議。此案是由原告們在2015年3月3日提交的,被告是「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 CACWA)」,及其兩名共同主席朱立創 (「Chu」)、李華紅 (「Huahong」),以及兩個支持者萬紅娟 (「Hongjuan」) 、朱子柔 (「Zirou」)。原告們是法輪功學員,或被誤認為是法輪功學員的人士。
起訴書包括了與幾個具里程碑意義的聯邦民權案非常類似的案由,如馬其頓浸禮會教堂訴三K黨成員案(民事訴訟號96-CP-14-217,原告獲賠2400萬美元,以賠償遭三K黨成員縱火燒毀的教堂);和格裏芬訴布雷肯裏奇案(Griffin v. Breckenridge, 403 U.S. 88, 101 (1971)(三K黨成員將乘客們從汽車中趕出來,用武器押送他們到海灣,用棍棒將他們打得遍體鱗傷,威脅要殺死他們。三K黨成員這樣做的理由僅僅是因為他們誤認為那些人是民權活動者)。
首先,起訴書指控被告們直接干擾了原告們在紐約法拉盛的信仰活動中心及其相關的幾個地點行使他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卷第248條的法律(18 U.S.C. § 248)。其次,起訴書指控被告們剝奪了原告們在法拉盛社區行走散發法輪功宗教信仰資料、參加遊行等合法行為的權利,違反了美國法典第42卷第1985條第3項的「剝奪條款」(Deprivation Clause of 42 U.S.C. § 1985(3))。第三,起訴書指控被告們企圖阻礙紐約政府保護法輪功學員以及其他被誤認為是法輪功學員的人的權利,違反了美國法典第42卷第1985條第3項的「阻礙條款」( Hindrance Clause of 42 U.S.C. § 1985(3))。此外,起訴書還包括了多項事實的指控,提示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與中國國內反法輪功勢力的同伙關係。
2015年6月5日,被告提出動議要求法庭撤銷原告們的所有依據聯邦法律的指控。2015年7月21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反對意見書。在向法庭提交了補充材料並經過法庭聽證後,助理法官於2016年1月28日下達了一份報告與建議書,全盤否決了被告的撤銷動議。
根據這份被地方法院法官採納的報告與建議書,原告的起訴書合理可信地指控了被告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卷第248條(18 U.S.C. § 248)、第42卷第1985條第3項的「剝奪條款」(the Deprivation Clause of § 1985(3))和第42卷第1985條第3項的「阻礙條款」(Hindrance Clauses of § 1985(3))。
法庭認為,原告們依據美國法典第18卷第248條法律所做的指控是充份有力的。在此基礎上,法庭做出了以下的判斷:
• 法輪功是一個宗教信仰;法輪功學員在法拉盛他們的活動中心以及周圍的五個相關地點進行和他們宗教信仰有關的活動。
• 起訴書詳細描述了多起原告在法拉盛的這些地點附近行使他們宗教自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遭受被告攻擊,威脅或恐嚇的行為。
• 這些和其它的有力的陳述,如果是真的,足以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受美國法典第18卷第248條法律(亦稱「FACE」)保護的宗教自由的權利。
在「剝奪條款」的分析中,法庭發現:
• 鑑於不少於25起涉嫌對法輪功信仰者或誤認為是法輪功信仰者的肢體和言辭的攻擊,CACWA的註冊和註冊時的使命說明,它與其它幾個中共支持的專門針對法輪功的組織的聯繫,由CACWA出版、分發,威脅要暴力鎮壓和消滅法輪功的材料等事實,原告已充份陳述被告共謀剝奪原告在紐約州內自由行走的權利。
• 被告經常威脅要「殺死」法輪功學員和「挖出(他們的)心,肝和肺」,並呼籲社會對法輪功進行鬥爭,這些如果屬實,足以構成違反「剝奪條款」的基於宗教的仇恨。
在「阻礙條款」的分析中,法庭發現:
• 在原告詳細陳述的幾起事件中,被告都企圖阻礙政府權力機構保護法輪功學員和其它被誤認為是法輪功學員的民眾的公民權利。這些人被誤認為是法輪功學員,是由於他們的華人身份,以及他們反對中共的態度或其它類似因素。
• 基於被告被指控的行為,原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己在法拉盛的活動可能導致被警察無理扣押,或警察可能會不理會自己的援助請求。
• 鑑於被告萬紅娟聲稱的CACWA對紐約警察的不當影響,以及CACWA在其相關網站上貼出的原告Hexiang戴著手銬的照片,可以合理地推斷,被告共謀阻礙政府權力機構以便達成他們讓法輪功學員及其活動從法拉盛銷聲匿跡的目的。
法庭的決定是基於原告將這起案件與歷史上其它幾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權案件的比較。
鑑於原告呈堂的大量證據,包括視頻、圖片、錄音和其它文件,法庭的決定是具有重要意義的,意味著原告將較有可能得以借法庭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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