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上門的警察一番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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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我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發出後,當地警察來我家,聲稱所謂是「回訪」。我理直氣壯的面對警察。下面是與「回訪」警察的對話片段:

警察:「你寫過訴江狀嗎?」
我:「寫過。」
警察:「你知不知道訴江違法?」
我:「不知道。」
警察:「這麼多年政府不讓煉,你怎麼還煉呢? 」
我:「從憲法上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這信仰自由,並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從我個人角度上講,法輪功符合我個人的理念,首先他教人向善,做好人,甚至比好人還好的人,在我修煉的同時,也相應的給我個人帶來意想不到的福分;修煉前我是多種疾病纏身,修煉後不長時間疾病全無,達到了無病一身輕,把我從疾病的痛苦中解脫出來。我這種感受是用多少錢也無法買到的我現在已經修煉二十年了,沒進過醫院,沒打過針,沒吃過一粒藥。誰又能讓我達到無病一身輕的幸福人生感受呢?醫院的醫生也做不到啊。唯有修煉法輪大法才能做到,怎能讓我不珍惜?!」

警察:「我不問你這些,我是工作。你必須配合我們的工作。」
我:「怎麼配合?」
警察:「你得跟我們去派出所,把你訴江和你的情況說清楚。」
我:「這是誰指示的?」
警察:「上級。」
我:「哪個上級?」
警察:「公安局。」
我:「哪一級公安局?具體指使人叫甚麼?」
警察:「你不必知道。」
我:「你不知道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通報和責任追責規定》嗎?《國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怎麼你說執行上級指示就可以推卸一切責任呢?我要問你的是:誰是承擔責任的人?」

警察無語了。

我:「我不是為難你,我是問誰擔負法律問責?」
警察:「你找我就行。」
我:「你覺得你真正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嗎?別把責任攬得太大了,真要負起法律責任的,就不是隨便一說就算完事了,如果你真有能力承擔,我先向你提出一樁案件:在二零零二年江執政期,縣公安局警察趙某因我修煉法輪功,把我弄去派出所,背地裏向我的孩子逼著要了一萬四千元人民幣,以後說給我們弄個收據,憑此單據再退回此款。可至今未退。他們以後見到我就直接說:你那錢我們給私分了。你覺得這樁事該如何?這是有法嗎?那執法人員打著執法的幌子,踐踏法律。那麼我為甚麼不追此案,而專門起訴江澤民呢?因為江是迫害法輪功的元凶。他曾下令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又導演『天安門自焚』,利用各種宣傳機器全國上下鋪天蓋地誣蔑法輪功。現在法輪功洪傳全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你見哪家政府這樣對待一個修真、善、忍的億萬民眾的?你們千萬不要借回訪之事行迫害之實呀。我的訴狀是我親自寄給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怎麼會在你們手裏呢?最高法院規定『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或打擊報復。我問你,你一上來說我起訴江澤民犯法?犯甚麼法?犯了哪一家的法?我聽你解答。」

警察無語。

我:「周永康、李東生都曾經是迫害法輪功的主將和決策者,他們所做的壞事真是震驚了海內外,連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都做得出來。在江澤民執政期間他們怎麼也不會想到自己會有今天的下場吧?可現今還是有人繼續延續江時代的滅絕政策。迫害長達十六年之久還在利益的追逐中,不收手,不思後果,用各種形勢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善惡必報是天理,這是任何人、不論有多大權勢的都無法逃脫的。一個人走甚麼路、選擇甚麼是他自己說了算。分明善惡,棄惡從善是明智的選擇,不應該向任何權勢低頭,堅持正義,復甦良知、善念,這才是人本性的展現。今天我可以向你們明確的表示:法輪功是我生命的選擇,真、善、忍是我生命中永遠絕不動搖的價值和理念。這是我一生中最珍貴的,寧可失去人身,也決不改變、決不放棄。」

最後警察說:「那我們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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