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法輪功學員得知此消息後,第一時間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警方對楊建平刑事拘留的罪名完全是適用法律錯誤,是以莫須有的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為此法輪功學員與家屬去相關單位找到案件負責人說理,告訴對方修煉法輪功在中國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十多年來對法輪功的迫害完全是江澤民時期以權代法、踐踏憲法的結果。當年的迫害參與者今天被以反腐的名義懲治,說到底就是報應。並向對方講了「天安門自焚」完全是江澤民集團一手炮製的。辦案人員告訴說,案件已移交檢察院,正等待處理結果。
法輪功學員與家屬回到家中,通過對事件的分折後,整理編寫了「法輪功學員楊建平被非法拘捕報案申訴專函」,該文件中詳細闡述了法輪功信仰在中國的合法性及辦案單位適用法律錯誤,缺少法律依據,有違罪刑法定的原則;兩高司法解釋越權、違憲等一系列問題。
法輪功學員與家屬來到檢察院向檢方報案,申訴萬全警察對楊建平的非法抓捕,並向檢察院的紀檢、批捕、申訴等科室送達該申訴專函。在隨後的向公安分局、檢察院、政法委等相關部門的講真相後,家屬聘請了北京律師為楊建平做無罪辯護。當律師趕往檢察院後,才得知當事人楊建平已被萬全檢察院批捕。律師與檢察院進行了溝通,調取了案件卷宗,並隨後向檢察院提供了全國的一些釋放法輪功學員的案例。
接下來的時間裏,檢察院二次將案件退回公安局所謂「補充證據」,為起訴當事人做準備,而法輪功學員與家屬也多次往返於公安局與檢察院,耐心交涉,告訴對方法輪功真相,過程中通過與辦案人員的交談,發現對法輪功的非法抓捕主要來源於兩高的司法解釋與刑法三百條的濫用。
為此法輪功學員們有針對性的整理了相關法律依據,指出兩高的司法解釋是違憲、越權的,並且說明起訴法輪功學員有違罪刑法定的原則,並將其寫在申訴專函中。在日後的與公安、檢察院人員的講真相中明確告訴對方:
1、辦案人員應當知道,國家法律應該是明確的、具體的,沒有抽象的法律。執法機關在執法中根本無法指出楊建平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這個法律叫甚麼名稱,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又是如何破壞的。楊建平只是一個法輪功的信仰者和修煉者,法輪功信仰者無組織,來去自由。
同時辦案機關也根本無法指出楊建平的信仰行為究竟給社會和國家、給人民利益造成了甚麼危害,危害的具體事實是甚麼,其量化值又是多少……辦案機關都無從回答。從抓捕楊建平的全部事實來看,其構成犯罪的要件一個也不成立。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就是這樣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事實的前提下將當事人批捕。
2、兩高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辦案依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八一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教組織(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所以兩高關於法輪功的解釋屬於無效的司法解釋。更不能作為公檢法辦案時的法律依據。
檢察院的人員也明確表示在討論楊建平的案件時會考慮,討論當地法輪功學員提出的上面兩點意見。
在整個事件進行的過程中,法輪功學員與家屬始終耐心的去向辦案單位各個科室及主要領導講真相,並關注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中也得到了律師的積極配合。在一次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後,當地法輪功學員主動要求與律師一同前往公安機關,並事先與律師進行了積極的溝通。在律師會見完公安人員並做了無罪陳述後,法輪功學員也闡述了法輪功的合法性與迫害法輪功的違法性及其參與迫害者的可怕下場。隨後家屬當場向公安機關遞交了家屬意見書,以書面形式中肯、簡明扼要地向公安人員提出了幾條勸善意見。該警察收下,並說回去一定好好看看。
五個多月來在家屬和當地法輪功學員不懈地努力後,檢察院決定對法輪功學員楊建平免予起訴,理由是證據不足,釋放回家。這個結果也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律師看來,被檢察院批捕後而免予起訴的案件少之又少。辦案人員在了解真相後,在此案例中堅守住了自己良知的立場。
法輪功信仰者在中國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們希望更多的公檢法人員在明白真相後,能夠堅守法律的公正。我們相信不久的將來法輪功的真相必將大白於天下,法輪功信仰者的合法權益也必將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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