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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桓仁縣8616位民眾舉報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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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以來,遼寧省本溪市桓仁縣民眾不但實名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更有大量法輪功新學員和明真相的百姓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投遞舉報信,匿名舉報對法輪功迫害的元凶江澤民。截止二零一六年四月,桓仁縣已有8616人舉報江澤民涉嫌犯下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和侮辱、誹謗等罪行。

江澤民發動和維持的這場群體滅絕的迫害,給上億百姓家庭帶來災難,也使中國法制越發黑暗,使中國的官吏越發貪腐,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所有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法輪功學員在講清真相中,有很多老百姓都罵江澤民,希望快快把他繩之以法,不僅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也是在匡扶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做好人的權利。

劉坤(化名)在舉報信中寫道:我是在法輪大法遭迫害後,在二零零五年開始修煉大法的。我知道煉法輪功的人都是好人,卻遭到江澤民的迫害。我目睹他們通過煉法輪功都有神奇變化:有病的病好了;有缺點錯誤的都改好了;其中有拾金不昧的;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他們做甚麼事首先考慮別人,有超常的道德標準,總之是一些善良的人。然而江澤民對這些修煉真、善、忍大法的人進行瘋狂的迫害,抓捕、綁架、判刑,還活摘人體器官迫害致死。對於江澤民迫害這些善良的人,我很憤怒,因此我要起訴江澤民這個大惡人。

高曼麗(化名)在舉報信中寫道:我是一個農村婦女,三十二歲死了丈夫,自己帶著一雙兒女相依為命,將兒女撫養成人,我自己已身患多種疾病:冠心病、眩暈症、通風、類風濕,折磨得我苦不堪言,四處求醫無結果,就連大聲說話都無力了,最後只能等死。二零零八年我幸遇法輪大法,身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看完一遍法輪功書籍《轉法輪》,全身疾病就沒了,從此我走上了修煉的路。是偉大的法輪大法救了我,給了我第二次生命。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並製造天安門自焚假案嫁禍法輪功,剝奪了人們信仰自由的權利,因此我要舉報它。

連德(化名)在舉報信中寫道:二零一二年,我腿被車壓傷住了醫院,妹妹到醫院看我,叫我學法輪功。出院回家時腿還不能站起來,她教我煉功,兩套功剛做完,腿就能站起來了。從此以後我有時間就煉功。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我的性格也不暴躁了,私心也減少了,有時別人有困難我還去幫助;公路上有石頭我就給揀出;我想能做點好事也是應該盡到的一點責任。總之,我通過學了法輪功以後思想改變很大,受益匪淺。法輪功是高德大法,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然而自一九九九年至今,被控告人江澤民已持續十六年殘酷迫害法輪功,使億萬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遭受無辜的傷害。我希望江澤民受到法律的制裁。

姜永豔(化名)在舉報信中寫道:我是一位農村婦女,沒有修煉法輪功,但是我從我婆婆身上看到了大法的超常,大法的美好。因為我婆婆以前一身疾病,心臟病、低血壓、眩暈症、失眠、嚴重腰病,每天疼痛難忍,度日如年。在一九九七年冬,婆婆喜得大法,每天早上煉功,晚上學法,一身病不治自好。現在六十多歲的人,幹起活來有一身使不完的勁,婆婆每天都用「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做事總先想到別人,對別人有傷害的事從來不做,能寬容別人,善待周圍的人,婆婆變得性格平和善良,使我們的家庭變得更加和睦美好,所以我很相信大法,知道學法輪功的人都是好人,都是社會上最好的人。

法輪功是能使道德回升的高德大法,是對社會對國家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好功法,卻遭到被控告人江澤民的瘋狂迫害和鎮壓,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在江澤民的指使下,當地人員每天晝夜監視我婆婆,在沒有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闖入我家搜走法輪功書籍和大法師父法像;夜晚十點多鐘,不敲門就闖入院內,大叫「快開門!」,經常騷擾我們,並綁架婆婆兩次,給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傷害,全家人日夜寢食難安,每天過著提心吊膽的生活,所以我要舉報江澤民。

侯爽(化名)在舉報信中寫道:我媽媽於二零零四年喜得法輪大法。媽媽有很多重病──心臟病、高血壓、類風濕、左側股骨頭壞死,嚴重神經衰弱。在醫大看病,醫生囑咐我們家人不能離開人看護,因為心臟病很嚴重,隨時都有生命危險。這些病折磨得媽媽痛苦萬分,作為女兒的我出嫁到外地,我時刻牽掛著媽媽。媽媽是農民、沒有工資,我們每年都得拿出很多錢給媽媽治病,我們能盡一份孝心,但是媽媽的病天天嚴重不見好轉。二零零四年,媽媽經人介紹走入法輪功修煉中,她很認真地修煉,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奇蹟出現了,一年前後,判若兩人,看見媽媽無病一身輕高興的樣子,我們全家人都高興。現在十二年了,媽媽再沒有生病。這都要感謝法輪大法,給我一個健康的媽媽。媽媽身體健康,我們家人得到很多受益。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後,江澤民濫用手中的權力,使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被舉報人江澤民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因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被舉報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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