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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梅州梁順景辯護權被剝奪 律師要求重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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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法院非法強行對兩位法輪功學員梁順景、鄧秀芬夫妻開庭,公然剝奪他們的辯護權和辯護律師的執業權,而且還報復性地將之前因高血壓、腎病等而「取保候審」的鄧秀芬羈押於梅江區看守所。

針對梅江區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行為,律師向法院提出嚴正交涉,要求重新開庭審理,並且向有關部門控告法院的違法行為。

這次所謂「開庭」之前,法庭違法要求二人的辯護律師進行羞辱性安檢,不准律師帶辦公包和手機進場。二律師根據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的規定不接受安檢。然而,梅江區法院罔顧最高法院得規則,並剝奪該二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在二人的辯護律師未能到場的情況下強行開庭「審理」。梁順景、鄧秀芬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要等辯護律師到場才能開庭,但法庭無視該二人合法、合理要求。

法院「開庭」醜戲

梁順景、鄧秀芬夫婦是嘉應東路蘇泊爾生活館老闆,他們委託的倆位律師劉正清、范標文準時到達梅江區法院,而做惡心虛、自知理虧的梅州市、梅江區兩級公檢法人員不敢面對律師的辯護,在市、區610邪惡組織的操控下,梅江區公、檢、法部門串通一氣,刻意刁難、阻撓,欲強行對倆律師實施羞辱性安檢。倆位律師,根據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的規定,堅決不配合接受安檢,因此被法庭拒絕進入,不能依法為他們的當事人行使辯護權。而梅江區法院的所謂法官知法犯法,罔顧梁順景、鄧秀芬夫婦當庭多次提出辯護律師必須到庭辯護的要求,非法剝奪公民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強行開庭,之後宣布休庭。

為抗議梅江區法院的非法行徑,倆位律師當場通過自媒體進行曝光,並表示將進一步採取措施,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鑑於梁順景在看守所被查出身上有三個腫瘤,律師除為他做好無罪辯護準備外,原本計劃為他申請「取保候審」,未料不但梁順景被強行非法庭審,連其原被所謂取保候審的妻子鄧秀芬也在這次被非法逮捕、強行非法庭審。而他們經營多年的店鋪因為夫妻倆遵循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為人厚道、誠實守信,剛有了新的發展,去年底擴大了鋪面,從團結路的內街搬到了團結路與嘉應東路交匯的大街上,現在卻因夫妻倆同時受到無辜迫害,面臨一時無人照管的困境,正在讀大學的女兒學業也受到不小的影響。

面對一系列打壓,鄧秀芬顯得有點憔悴,氣色不太好,頭髮也白了不少。據說非法庭審後被劫往梅江區看守所的鄧秀芬被檢查出高血壓、腎病、炎症等症狀。因體檢不合格,梅江區芹黃看守所拒收鄧秀芬,現不知她被非法關押在何處。

梅州市梅江區法院強行非法庭審,梁順景、鄧秀芬的少數親屬目睹了這場罪惡的醜戲,一些聞訊趕來的善良民眾迫於中共邪惡機構的囂張氣燄未能進入非法庭審現場,只能在周邊圍觀。

公安局綁架、構陷

梁順景先生,梅城江南法輪功學員,現年五十五歲,原中國工商銀行梅州分行職工,早年與妻子一同開店經營家用電器等。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晚上十點多鐘,梁順景、鄧秀芬夫婦開車外出講真相時,懷疑被跟蹤定位,回到住家小區門口時,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區分局國保大隊、610等人員蹲坑直接綁架,戴上手銬並非法抄家,搶走大法師父法像和三套大法書籍、真相資料若干及二部電腦、一部打印機、一部真相機、二個MP3、一部收音機、四部個人手機,汽車也被非法扣留。

之後,他們被劫持到梅江區公安分局非法問話和檢查身體,直到次日凌晨五點左右,鄧秀芬被量出血壓高達180/230,由家屬接回家,梁順景則被非法關押在梅江區芹黃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下午,梁順景的家屬去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要求歸還被非法搶走的銀行卡、身份證等個人物品,接待的警察說要先請示領導。過後,梁順景的妻子鄧秀芬被電話告知第二天早上九點到值班室門口等。第二天,鄧秀芬等家屬到了公安局,以為可以取回被搶走的個人物品,結果鄧秀芬卻被單獨帶進值班室非法問話。惡警威脅說:「上次去中醫院,你的體檢不合格,領導說中醫院不屬於市一級醫院。」並強行帶她去梅州市黃解興醫院體檢,結果不合格才讓她回家。

一月十四日下午,公安局的人開車到梁順景、鄧秀芬夫妻倆在嘉應東路經營的蘇泊爾生活館店裏,其中一人叫鄧秀芬過去,要求其在對梁順景的非法逮捕書上簽字,鄧秀芬不配合,並說:「他是做好人,我不簽!」其中一人就恐嚇說:「不簽,就寄到你女兒學校去!」一月十六日上午,鄧秀芬在店裏收到了郵遞員寄來的對梁順景的非法逮捕證。

律師嚴正交涉

梁順景的辯護律師劉正清2016年3月30日針對梅江區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行為,向法院提出嚴正交涉,要求重新開庭審理。

下面摘自劉律師在向法院交涉的信函原文:

《刑訴法》第32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最高院《刑訴解釋》第35第至第60條(特別是第40條)作了詳盡的司法解釋,想必你們作為一個法律專業人士是應該知道的,我就不一一羅列了。律師沒到庭就算是我們律師的責任,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你們也應立即休庭!!待解決好辯護權問題後才能開庭!

你院故意挑釁和歧視本案辯護律師:2016年3月28日上午本律師到你院辦理相關法律手續時,我說我是律師(出示律師證)門衛二話沒說就讓進去,後當得知我是梁順景的辯護律師時,就羞辱性地要對我安檢,為了息事寧人也為了維護國家法律和律師的尊嚴,我變通了一下,將包交給當事人家屬,然而我的善意換來的卻是你院肆無忌憚的踐踏法律──居然連手機也不能帶在身上進你院刑庭辦公室(請注意:是到辦公室)。據同案另一辯護律師範標文說,他當天下午到你院刑庭辦公室複製案卷材料時,他的手機不能帶去(要存在你院櫃子裏),而其他律師卻可用手機拍案卷材料──暫且不論你們此舉是否違法,從公平、人之常情的角度考慮,你院是故意挑釁本案辯護律師的感情和尊嚴!!

律師出庭辯護與公訴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為此,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明確規定「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時:(一)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本律師以最大的善意當天(2016年3月28日)上午就電話與你院書記員進行了溝通,但你院無視律師的合法意見。開庭那天(2016年3月29日)我二辯護律師提前到你院準備開庭,你院仍違法對辯護律師要求安檢,並無理要求將我律師辦公包存在你院。在我律師嚴正交涉下,你院置之不理;在沒有律師到場辯護的情況下,你院強行開庭。違反了程序正義,剝奪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

你院非法剝奪梁順景聘請律師的辯護權,屬於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當事人上訴,根據《刑訴法》第227條的規定也應發回重審!

雖然我國法治不彰,也許你們以為有「保國家政權」政治正確這張免責王牌,就可肆無忌憚。實體怎麼判暫且不論,雖然你們有身不由己的難言之隱,但程序違法是你們的硬傷!根據錯案追究制,若干年後誰也保不了你們!──我堅信你的難言之隱是無據可查,幕後操縱者也不可能將此證據落到你們的手裏,到時依當時有效的法律來釐清責任就是順理成章之事!!

為此,我特鄭重告誡那些利用公權利破壞法律實施者:二戰後國際法庭在審判納粹反人類罪行時就具體個人所犯罪行曾確立的原則是:「不得依據政府或上級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責任。」政府或上級命令尚且不能免責,何況你違反現行的國內法!當周永康及其餘孽亂法之陰霾散去,中華民族迎來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那麼「依法治國」就絕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到時依當時有效的法律來釐清責任就是順理成章之事了!更何況我們中國是一個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國家!

劉律師還表示:如果本案的法官能夠秉承法律人基本的良知和道德勇氣,堅守《刑訴法》第5條「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雖然你們可能會因此賦閒,當陰霾散去,中華民族迎來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你們功不可沒!人們銘記於心!你們也將名垂青史!雖人各有志,但人性相通,此殷殷之言,拳拳之心!不知你們理解否?!


參與迫害單位人員信息:

1、梅州市委610辦公室(梅州市江南機關路9號 郵編:514022)綜合業務科:0753-2273823,傳真:0753-2278822,值班室:0753-2273823;
2、梅州市政法委副書記兼610辦公室主任:鄧冠明,男,1964年10月生,廣東梅州市大埔縣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2011年7月前任梅州市政法委副書記,之後提為市政法委副書記、梅州市委610辦公室主任,辦公電話0753-2399223,住宅電話0753-2240291,手機13823863838;
3、梅江區政法委書記李思平:辦公電話0753-2196919,住宅電話0753-2257319,手機13502520252;
4、梅江區政法委副書記兼「610」主任侯偉文,手機:13923043518;
梅江區「610」副主任鄧成華,0753-2214935,手機:13823899218;
5、梅江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0753-2168210;國保大隊副隊長:李海珠;
6、梅江區國保副隊長劉國導,住在江南三板橋,住家電話:0753-2244395,2250003,手機:13823855876;
7、梅江區芹黃看守所(梅江區看守所)0753-2290154,梅江區芹黃看守所電話:0753-2291303,所長李小健(原豐順縣公安局副局長,也有可能已換人)0753-2326868(宅),13902781103;
8、梅江區法院(地址:廣東省梅州市江北道前街14號,即:江北金山小學門口、區政府旁邊,郵編:514000,單位電話:0753-2196811,傳真:0753-2196900);
9、梅江區法院院長、原平遠縣法院院長(09年12月前):徐噸13502529309,辦公0753-2196948;
副院長:章文烈 13823836111 辦公0753-2196887 宅電0753-2297938;
副院長:溫永紅 13823828668 辦公0753-2196786 宅電0753-2246096;
副院長:朱 晟 13823862593 辦公0753-2196879 宅電0753-2257023;
10、梅江區法院刑庭電話0753-2196987;
陳冰萍(刑庭庭長)手機:13549183983 辦公:0753-2196722;
徐苑芬 手機:13823893066 辦公:0753-2196722;
11、梅江區檢察院(地址:廣東梅州市江北道前街12號,郵編:514000,值班室:0753-2196761 傳真:0753-2196804);
12、梅江區檢察院人員信息(請留意:有些人的職務可能有變動,或已調離)
姓 名  職 務   辦公電話   住宅電話    手 機
鐘興周 檢察長  0753-2196873 0753-2245757  13823833031
李煉新 副檢察長 0753-2196884 0753-2256745  13823821153
李名慶 副檢察長 0753-2196726 0753-2257066  13502525889
胡瑞環 副檢察長 0753-2196763         13824582355
袁靖文 偵查科科長 0753-2196721 0753-2267982 13823823303
黃敬元 副科長   0753-2196721 0753-2227568 13502520214
李 峰                    13539188395
何勇興                    13549123318
黃華強 控告申訴科長 0753-2196723 0753-6139993 13560965011
賴小瑩              0753-2246007 13502378961
廖新傳 偵查監督科科長 0753-2196949 0753-2258289 13923031089
高燕玲 偵查監督科副科長      0753-6139086 13823826966
陳 芳               0753-6139883 13723626001
徐苑芬               0753-2260008 13823893066
胡紅玉                      13560968849
葉泉林              0753-2250651  13923010187
侯建筠 公訴科科長 0753-2196950 0753-2203128  13322668869
潘俊英 副科長          0753-2272832  13750555692
曾煒劍 副科長          0753-2592163  13902789119
張東嫻                     13750545758
溫宇峰                     13719993525
俞紹群 瀆職侵權檢察科科長 0753-2196762 0753-6139935 13549179396
梁志權                 0753-2253795 13560992848
梁申榮 監所檢察科科長 0753-2196765 0753-6138980 13824586523
王建輝 副科長           0753-2247565 13509090451
楊國強 副科長           0753-2255858 13502378040
黃建忠               0753-2575101 13670782212
羅文生               0753-2241461 1350233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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