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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十年冤獄折磨 河北秦皇島市武興菲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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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北省秦皇島市六十歲的武興菲女士,堅持修煉法輪功,遭種種折磨,被非法判刑十年;父母與弟弟弟媳也遭受迫害。鑑於中國大陸法院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 「有案必立」,二零一五年六月,武興菲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對江澤民予立案偵查,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濟和精神賠償責任。

在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功之前,當地中共縣委書記親自到家找她父親,說:「您帶那些老幹部們煉法輪功吧,我們查您兩年沒有報銷醫藥費了,而那些老幹部們報銷的醫藥費的數目驚人,把老幹部活動中心讓給你們煉法輪功吧!」 二零零五年,武興菲的父親在迫害中去世。

以下是武興菲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四、五歲時,做過腦開顱手術,身體一直虛弱,反應遲鈍,家裏和鄰居都叫我傻子。三十八歲就停經了。以前我得過多種疾病,心肌缺血、美尼爾、偏頭痛、口腔潰瘍,後來專家又確診出雷諾病,這種病無藥可治。得法之後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左右就來月經了,各種疾病都好了。

一、被迫流離失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晚上十一點多,廠長胡寶純帶了一大幫人,兩個副廠長一個叫周英凱,保衛科長姓寇,工會主席左玉鳳,辦公室主任,廠家屬院人滿了。他們大聲喊著我的名字叫我開門,胡寶純說:「你煉法輪功是吧?」我說是。「我們到屋裏看看,咱院裏幾家都收了,你這是第五家,你是把法輪功資料自己交了,還是我們進去搜?」我一聽隨手把門關上說:「孩子在睡覺,有話我們到外邊說。」

我直接往大院走,保衛科長說:「你看車都要裝滿了,有你們師父的像和資料,你若知趣就像那幾個一樣快點都交了吧!省得我們麻煩,否則對你沒好處。」態度非常生硬,說了好多電視上誣蔑大法和我師父的話,我聽不下去,大聲喊著說:「你說了那麼多造業的話,會遭報應的。」

胡寶純威脅我說:「別給你點陽光你就燦爛,你要是不交資料、不寫保證就滾出這個廠,不准你住房,不准你上班。」我自己走出大院。二十三日就不讓我在原職上班,天天在太陽底下拔草,並把我住的房子給封了。後來我把門打開了,在地上住。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唐山地區灤縣公安局到處找我弟弟,八月初把我抓到我單位保衛科審訊我要我弟弟的下落,用警棍打我,用木棒打斷,打耳光,殺繩(用細繩五花大綁)把瓶子插入胳膊縫裏,繩子勒進肉裏,加劇疼痛。打了我差不多有兩個小時。第二次又審訊我,拳打腳踢、打耳光,威脅我到學校抓我兒子,他們出去找我兒子一個多小時後回來說我沒說真話(我說的是我兒子的小名),繼續打我。從那以後,我就流離失所了。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過節以後我到單位上班,單位通知我下崗。從一九九九年九月份就沒有給我發工資,到二零零六年退休年齡一直沒開工資,二零一二年一月份辦的退休手續。

二、去北京請願被綁架迫害

一九九九年十月中旬我就去了北京。在天安門廣場有兩個便衣問我是不是煉法輪功的,我說是,就把我抓上了他們的車,車上人已經滿了,被拉到前門派出所,挨個做筆錄然後關到了地下的牢房,把大法書和幾百塊錢搜走了。夜間二點多,秦皇島市公安局把我帶回張莊派出所,第二天下午關進秦皇島市第一看守所,絕食抗議第三天把我轉送到盧龍縣行政拘留所,非法關押一個月,十一月中旬放出。

二零零零年二月初,我去北京天安門廣場請願,回到秦皇島,大年初三被綁架到秦皇島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了五個多月,到第二看守所十多天,七月初放出。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份,我上北京證實大法好,被綁架到前門派出所,被打,拳打腳踢問姓名地址,當晚被轉到半壁屯派出所審問我姓名地址,又轉到北京轉運站在那裏還不說晚上就被轉到大興縣看守所半個月,我一直絕食,不會說話不會行走,然後我被轉到河北省駐北京辦事處,又轉到秦皇島市公安醫院, 我從公安醫院走出。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三日秦皇島市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我暫時居住的地方有十多天被公安住在我家裏騷擾我兒子,那時他才十四歲,並從我家綁架三十名左右大法弟子。我兒子的存款本五千多元和現金一千多元,還有金戒指、金項鏈、金耳墜,藍寶石戒指一枚沒有了(二零零一年六月我到公安局立案,公安局不給立)。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我在山海關佛頂山被綁架,山海關交通六中隊扒光我的衣服,把我的大法資料收走,暴打我,用煙頭燙臉,警棍膠棒亂打,打了兩天一夜,遍體鱗傷,眼睛封侯,鼻子嘴錯位,渾身上下成紫黑色。

酷刑演示:毒打
酷刑演示:毒打

二十七日轉到秦皇島市公交分局,開始審問我,當晚公交分局的田佩春、李鳳儀、夏騫(局長)一處長姓徐(男)還有四、五個人審訊暴打我,上背銬又上雙銬,雙銬卡進肉裏至今還有疤痕,打了幾天。到五月三十一日把我送秦皇島市第一看守所,是幾個男犯人搭進看守所二十號監室的。一週以後外提我,審訊我條幅哪來的,喇叭哪來的,好多大法資料哪來的,暴打我;拎起來往地上摔,大腿以下都是血泡,上身打的成紫黑色。第一看守所的所長拒絕接收:「沒氣了,還不送公安醫院。」這樣他們把我扔到車後備箱裏,田偑春和另外兩個人跟隨,拉到公安醫院,田偑春和院長耳語了一會,沒檢查開了一個證明,又給我送回一看,所長說:「這是蒙古大夫,這樣了還寫一切正常?」才接收了我。我絕食抗議。

三、十年冤獄折磨

二零零二年七月中旬開庭,我們七位大法弟子分別判刑十三年一位、十二年一位、十年兩位、七年兩位、三年一位。我寫上訴狀,被非法維持原判十年,十月中旬非法關押到保定太行女子監獄。

在保定太行女子監獄轉化不了我,沒幾天,給我轉到石家莊女子第二監獄。到那進行轉化。教育科科長姓馮(女),教育科主任姓李(男)隊長姓尹、姓曹、姓吳都參與轉化我,包管警官叫段雪峰(女),每天在屋子裏轉化我一個人,天天強制坐小板凳,早上八點到晚上十點是轉化時間,十點以後回監室。晚上有人分兩班看著我,坐著不許閉眼,閉眼打耳光,腳踹,看轉化不了我就開始熬夜,白天晚上不許睡覺,不許回監室,看誣蔑大法和我師父的錄像,我說:「這都是假的。」一名轉化人員開始打我,二零零三年一月份在他們寫的轉化書上簽了字才讓回到監室。我睡了三天覺,醒過來之後看著我的人說:「你轉化了。」我就哭了。屋裏的執行員報告了警官,包管警官和教導員找我談話,我不理她們只管哭,我就寫了嚴正聲明交給了教育科馮科長。她們又開始組織轉化我,後來轉化中心的人來了,轉化了我兩天,說:「活神仙也轉化不了她了,不用轉了。」轉化中心的人就撤了。

從那天起讓我到中隊車間幹活。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轉到鹿泉市女子監獄。從早上七點出工到晚上十點收工。有時幹一天一宿,隔三差五的還把我叫去轉化,一直到二零零九年以後才放棄轉化。天天有人看著我,到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從鹿泉市女子監獄放回。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秦皇島市三個公安人員要求我上他們的車,我兒子一直擋著:「今天是我媽自由的一天,誰也不能把我媽帶走。」我說:「你們關了我十年,你們已經違反法律了,十年我沒有見到我母親了,我父親二零零五年去世都沒能見上我一面,我母親已八十多歲了,我今天一定要見我母親去。不跟你們走。」一名警察打手機請示:「她不上我們的車。」「走吧,你上哪我們送你去哪。」我兒子說:「不用你們送,就我們娘倆走,這麼多年我有心裏話要跟我媽說。謝謝你們請行個方便吧!」這樣他們才走了。

回來之後,單位把房子沒收了,工作開除了,但是沒有手續,我一直找單位,半年以後才解決退休問題。

四、父母、弟弟弟媳遭受的迫害

我父親修大法後,縣委書記親自到我家裏找我父親談話:「您帶那些老幹部們煉法輪功吧,我們查您兩年沒有報銷醫藥費了,而那些老幹部們報銷的醫藥費的數目驚人,把老幹部活動中心讓給你們煉法輪功吧!風天雨天你們都不用擔心了。」從此以後,老幹部們就在那學法煉功開法會,每個星期開一次大法交流會。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後,灤縣公安局一直監視我父母他們,老倆口都被綁架到看守所,離休老幹部們聯名保他們,半個月才放回家,還是有人監視。二零零零年年初又綁架他們和五十多名大法弟子戴著手銬遊街走了五十多里路後關進看守所。我父親出現嚴重心臟病,腹瀉,嘔吐,暈了過去才送到醫院搶救,在醫院住了一個多月,並逼迫他們寫了保證書,老倆口才從醫院回家了。

二零零零年秋天時,我父母又一次被綁架,家被抄,院子裏地挖很深,到處都給挖了,連地下室都給挖了,他們又被關進灤縣看守所,我父親開始出現病症,出現昏迷,又送進醫院搶救後才回家。從那以後耳背發呆,見人不愛說話,很少出家門。這樣還是有人監視。

一九九九年我弟弟被非法判刑四年,關押在石家莊北郊監獄,二零零零年我弟媳被勞教關押在唐山開平勞教所,二零零一年我被非法判刑十年關押在石家莊女子監獄。這些迫害都給我父親造成嚴重的精神打擊,使他的身體每況愈下,二零零五年我父親一句話都沒說就去世了。一直到我出獄才知道我父親已離世。

五、依法追究迫害元凶江澤民

被控告人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提起刑事訴訟。

江澤民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

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 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告江澤民違反中國《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被告江澤民觸犯中國《刑法》所犯罪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並販賣)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三百條: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中國法律規定「對於重大案件和特殊案件,可由最高檢察院直接受理。」中國大陸法院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因此,申請最高檢察院(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迫害法輪功的始作俑者(元凶)被告江澤民向最高檢察院(法院)提起公訴,立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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