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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濰坊市於紅美等無罪 應被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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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濰坊市濰城區北關法輪功學員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在濰坊市臨朐縣柳山集市,被人惡告說他們講真相,被柳山派出所綁架。四人陸續回家,其中矯翠波、於紅美分別被警察勒索5000元和2000元。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法院突然通知這四人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開庭。法院在開庭三天前、法律規定的最遲日期(八月十一日)才把傳票送達給這四位在家的法輪功學員,使這四人沒有充份的時間準備辯護。

法官本應該獨立、客觀、公正地審理本案,而不因政治的影響和壓力,動搖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中共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違反憲法和國家法律,是對公民人權的野蠻踐踏。

(1)法律規定法庭應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法院藉口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到濰坊臨朐縣講真相被人所謂舉報,對四人非法開庭。如果法院用所謂舉報人的證詞作為定罪證據,則舉報人應作為證人出庭,並須提供證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來證明證人不是憑空捏造出來的、和證明證人不是冒充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法院用所謂舉報人的證詞作為定罪證據,說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在臨朐給人講真相,那麼,法院怎麼能證明證言是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給他講真相的那個人的,而不是另外找來的人的呢?法院未提供證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來證明證人不是憑空捏造出來的、和證明證人不是冒充的,並且舉報人本人的身份的真實性、和舉報人的證詞未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當事人(即: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因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應該作為無效的證據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濰坊市臨朐縣三個警察,把於紅美、王光榮從家中叫到北關派出所,詢問他們在集市講真相的資料來源,並強迫簽字。於紅美、王光榮的口供和在口供上的簽字是臨朐縣警察採取威脅等非法方式收集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法院用舉報人的證詞作為定罪證據,舉報人存在構陷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的故意,不能證明舉報人的證言的客觀公正性,舉報人不能辨別是非善惡,舉報人的證言可能造成冤案從而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因此,應該作為無效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如果檢察院不能證明證據的合法性,則證據不能視為合法的,則證據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

因此,所謂有人舉報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到臨朐講真相,不能作為合法的、有效的證據,對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定罪。

(2)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有申請迴避權

在庭審開始,法官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告知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告知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作為當事人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有權依法行使迴避權。

本案的性質是屬於信仰衝突。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或者是中共黨員、或者是擁護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人員,依據法律原則,屬於當事人的一方。坐在法官位置上的並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由一方當事人審問另一方當事人,這是在法律上明顯是有失公正的非法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共黨員應當視為本案當事人,應當「自行迴避」。

因此,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有權申請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偵查人員迴避。

(3)講真相合法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任何打擊信仰的做法都是違背國際法的。信仰自由由來已久。從歷史上看,可追溯到古羅馬的《米蘭敕令》,它以法律的形式首次規定了,信奉各種宗教都享有同樣的自由,不受歧視。到一九四八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再次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信仰自由是中國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信仰自由是中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權利,任何打擊信仰的做法都是違憲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信仰與修煉法輪功是行駛《憲法》第三十六條賦予的信仰自由的權利,是合法的。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如果有講真相,則是在行駛《憲法》第三十五條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合法的。公民有講話的權利、有講真話的權利、有講真相的權利。如果公民沒有講真相的權利,如果法律賦予公民的不是講真相的權利,難道法律給予公民的是講假話、講假相的權利?難道法官希望看到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講假相,而不是講真相嗎?法官不是希望法輪功學員對自己在法庭上的發言的真實性負責、講述事實真相嗎?那麼,講述事實真相、講真相,何罪之有呢?

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按照真、善、忍做好人,講真話、講的話都是真誠、善良、忍讓的,如果這都可稱為「犯罪」,那麼,不真、不善、不忍,講假話,難道才是無罪的嗎?這不是顛倒了嗎?公平、正義又體現在哪裏?維護公平、正義,讓善,更加發揚光大,本應是法庭的神聖職責。不作惡,不讓法律的神聖尊嚴被冤案玷污,是每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職業準則,也是每一個法律工作者的最低職業操守。

(4)被動執行命令和故意製造冤案的界限

法院在開庭三天前、法律規定的最遲日期(八月十一日)才把傳票突然送達給這四位在家的法輪功學員,使這四人沒有充份的時間準備辯護。

法院冤判法輪功學員,常常搬出「我們是執行命令、沒有辦法」當藉口。事實上,並不是沒有辦法。法院完全有辦法儘早通知法輪功學員開庭時間、給法輪功學員留更多時間準備辯護呀。在送達傳票日期和開庭日期之間,是盡可能地對法輪功學員釋放善意,盡可能地給法輪功學員留下充份時間準備辯護,還是利用法律規則打擦邊球,盡可能地縮短送達傳票和開庭的時間差,使法輪功學員措手不及,把法輪功學員至於更加被動、艱難、痛苦的境地,是區分被動執行命令、還是對法輪功學員有製造冤案的主動故意的界限。

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就「柏林圍牆衛兵開槍殺人」的案件舉行了公開審判。

一九八九年初的一個冬夜,剛滿二十歲的東德青年克利斯,偷偷爬上柏林牆企圖逃向自由。幾聲槍響,一顆子彈由克利斯前胸穿入。克利斯很快就斷了氣。他是這堵牆下的最後一個遇難者。

開槍射殺克利斯的東德衛兵,叫英格﹒亨裏奇。他絕沒想到,短短九個月後,柏林牆被推倒,他自己最終站在法庭上,因為殺人罪接受審判。

二十七歲的英格﹒亨裏奇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說:「那個時候我只是在遵循法律和來自上級的命令」。但是法官西奧多﹒賽德爾對亨裏奇說:「並不是來自上級的每件事都是正確的」。亨裏奇被判有罪。

法官西奧多﹒賽德爾指出,這些衛兵雖然只是「處於一條很長的責任鏈條的最終端」,但是,他認為「當你代表權力機構來殺人時,任何人都無權無視自己的良心」,因為「他們違反了最基本的人權」。

在「柏林牆衛兵案」中,一位台灣作家曾問過一個擔任邊境守衛的東德人:「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守衛說:「當然公平。……是上級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

綜上所述,法輪功學員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的、非暴力的。無論從事實還是法律方面來看,真正違法的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法輪功學員是無罪的,他們的一切行為是一首展現社會道德與良知的正氣歌。

法輪功學員深知任何一個有良心的人處在法官的位置上都很艱難。事實上,法院審理法輪功類案件依據的不是法律。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會裁決迫害法輪功的政策是違反憲法,是非法、無效的,都會判決法輪功學員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無罪。反過來講,任何一個法治國家也不會發生中國現在這種情況。

法輪功學員之所以捨棄自我安危,講出真相,行駛辯護權,不是為他們自己,因為他們不願看到包括法官、檢察官在內的可貴的中國人作出有損良知而傷人傷己的事;這也不是為法輪功辯護,因為真理是無須辯護的,人類只能去追隨真理,接近真理,同化真理。法輪功學員之所以自我辯護,是為了你,為了在法庭上所有能聽見法輪功學員聲音的人,為了所有能接觸到此案子的人。法輪功學員只是希望法官和檢察官們能拋開自己的身份和政治因素,冷靜地、客觀地、理智地思考一下法輪功問題,為自己和中國人民負責;同時無條件釋放於紅美、王光榮、崔文蘭、矯翠波和所有法輪功學員。

濰坊市臨朐縣公安局:地址:臨朐縣民主路130號 電話:0536-3212789
分管副局長兼「610」主任副局長 鄭叢 13780896608
國保大隊長 馬洪生 18678077787 13853627721 電話:3217433
副局長 徐光濤 15963677577
副局長 徐光濤15963677577
副局長 劉洪德13791858666
副局長 林曉偉15725769888、13963683777
副局長 宋立玉13869611888
副局長 周旦生13864655366
副局長 李永13455631777
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高志
局長李倪18663661001、13953607788
政委馬連芝18678077303、13806360696
副局長楊維護18678077305 、13705361976
副局長王岳陽18678077308 、13905362131
副局長劉洪德18678077309 、13791858666
副政委林孝偉18678077311 、13963683777
紀委書記王守東18678077312、13793609777
國保大隊長陳學增
臨朐縣政法委書記馮波

臨朐「610」辦:電話0536-3114610
副主任馮建良 13869648596
郝大川13515362298
成員 劉德軍 13589190689
蔣發永 1358368207
610辦公室主任 楊維護 電話(辦)3214369、(宅)3110522、手機:13705361976

臨朐公安局郵編:262600
臨朐劉山派出所郵編:262616

濰坊市濰城區分局北關派出所
譚德田 所長 18663663672 13505360099
孫佔霞 副所長 18663663588 13905369912
鐘大宇 教導員 18663663678 13953657967
樊曉東 警察 18663663605 13070721111
臨朐縣法院電話:0536 3210252 3212592
臨朐縣法院縣法院院長孫紹軍 0536-3120199 13963620666
臨朐縣檢察院電話:0536 3012912 3012926 公訴科科長:王玉利 電話:18506362922
濰坊市濰城區法院院長郭寶信
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檢察長、濰城區檢察院書記朱國寶
濰坊市中級法院院長張愛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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