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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王桂林生前的控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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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湘潭市六十六歲的法輪功學員王桂林,二零一四年九月被湘潭市「610」、公檢法人員合謀判刑七年,在網嶺監獄經歷殘酷迫害,將原本體重一百六十多斤的他折磨得骨瘦如柴,僅剩六十斤左右。獄方拒絕家屬提出的保外就醫,直到王桂林生命垂危,才讓家人接回家。王桂林回家僅一個月,便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離世。

王桂林生前曾向湖南省社保局、湘潭市社保局、湘潭市人大信訪辦等單位投寄控告書,控告相關人因他修煉法輪功而對他進行司法及經濟迫害。王桂林在控告書中一再指出:「我修煉法輪功根本不違法。法輪大法是正法。」

以下是王桂林在控告書中敘述自己遭中共人員迫害的事實:

我叫王桂林,男,六十一歲,是湘潭市針織廠退休工人。現在我每月退休金只有七百多元,與我單位的同樣退休人員比,每月少了三百多元。不僅僅如此,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湘潭市社保局一個女的,從我妻子那拿走為領導做一個說明。讓大家來評評理:一個只有月退休金七百元的老人都不放過,那麼一點退休金都下得手,看看這是哪一家的「和諧」,為甚麼好人都不允許做。

法輪功對社會與國家有百利而無一害

我於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就是按「真善忍」三個字做好人,修煉自己。這哪有錯,肯定沒有錯。沒有修煉前,我是經常住醫院,修煉後身體明顯好轉,也沒有住過醫院,身體一身輕,原來所有疾病全部消失,身心得到淨化,身體得到健康。修煉法輪功後用更好的身體為單位工作,還為單位節省了醫藥費,這有甚麼不好?法輪功對社會與國家有百利而無一害。

然而,這樣的好人卻受到許多的無理的迫害,真的是上天、老天爺都不容許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中國民眾一直流傳下來的一句警示世人的話,我想大家也看到了天災人禍這麼多。就是迫害好人天也不容。

我向政府講清法輪功真相到北京上訪,是想告訴政府我們是好人,不要迫害好人。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國務院《信訪條例》更進一步明確了這種權利,體現了「讓人民群眾來監督自己的政府」的目的。因此,法輪功學員採取上訪形式向中央有關部門申訴,說明法輪功的事實真相完全是行使公民的憲法權利。那麼法輪功學員因為上訪而被處以治安拘留,是違法的。

我們一不貪污,二不吃喝嫖賭,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做好人,結果好人非法關押判勞教。請想想,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我們講真相是救人,如果沒有人迫害我們,我們也不會向人講甚麼真相,我們也沒有這個責任和義務找誰去講甚麼真相。但是,無理迫害發生了,我們就得向人民、向政府講清真相,不要迫害好人。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同時也是為了他人好,為了他人明白真相後而免遭上蒼淘汰,不是為了自己。

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我將一本書放馬某某的單車上,這是很正常的事。我卻被法院構陷十條,無理非法判刑三年。大家想想,這算犯哪家的法?我這完全為的是別人,是救人。這在外國,給別人發本書、給一個人講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或者我告訴人,我煉功身體好了,是太正常不過的事了。不說遠的,就說香港、台灣這是我們中國人的地方,很多人上那去旅遊也看到了:那上街上喊,告訴世人「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那很隨便的多的是,不是犯法。

就是中共的憲法也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綜上所述,違反法律不是我,受法律制裁應該是那些打著「法律」的旗號的人,幹著傷天害理的事的那些不法之徒,非法構陷,抄了我的家,被法院冤判三年。我在監獄遭受了種種殘酷迫害。這是造成的一大錯。錯上加錯。

湘潭市社會保險局與街道居委會把我退休金冊子,從我妻子那兒拿走,從中強行扣掉了我的退休金一萬七千三百二十二元。我的退休金原本少得可憐,到現在每月才發七百多點,相當於低保,還剋扣我一小點點的微薄退休金,導致我生活貧困,造成的第二大錯。等於做了傷天害理的事,錯上加錯。

我所在單位,是向湘潭市社保局交納養老保險費了的,我應該享有單位退休職工同等的退休金的發放。近三年來由於物價飛漲,退休人員退休金每人每月相應增加了一百多元,三年加了三百多,而我卻一分錢沒有,到現在每月只有七百多元。

任何人也無權剝奪我的退休養老金

退休金是我正當的勞動報酬。我本人和我所在單位過去向社保局所繳納的保險費,其中一部份是從我每月的工資中扣除的錢存到社保局的,另一部份是單位為我繳納的部份,這部份實質上是單位應付我勞動報酬的一部份。所以,領取全額退休金完全是憲法和民法保障賦予我的權利,是我的民事權利,而不是哪個機構賜予我的,社保只是為我保管在那。任何人也無權剝奪我的退休養老金。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其中第十一款規定:「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退休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退休養老金調整。」社保局卻沒有為我辦理退休養老金調整,也直接違反了上述規定。

社保局說上面有規定,扣我的退休金,我不相信真有這樣無理的規定,規定煉法輪功就不給退休金,也不參加退休金調整。還扣了我已發放了退休金一萬七千三百多元。這是上面的文件嗎?如果真有文件,煉法輪功的不發退休金,請給我出示文件。我去向勞動保障部或上級相關部門去問清楚。

修煉法輪功合法 迫害的人違法

下面是湘潭市雨湖區法院給我羅列構陷我的十大證據:

1、在湘潭市針織廠宿舍樓下四棟二單元樓下,將一本法輪功宣傳資料放在某某單車上。
2、宋冬梅的證言,證實王桂林繫針織廠退休職工,二零零七年四月份看到向路人散發法輪功傳單。
3、易正元的證言王桂林勸其練習法輪功。
4、證實王桂林曾在湘潭市針織廠傳達室煉法輪功。
5、證實其湘潭市雨湖區「六一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其對王桂林做了大量工作,但王桂林多次在護譚廣場煉法輪功影響比較大。
6、證人楊愛蓮的證言,證實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警察在王桂林住處搜繳了法輪功資料和書籍等物品。
7、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扣押王桂林法輪功資料三百份,磁帶十四盒,圖片一張等物品。
8、湘潭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婁底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證實二零零一年二月、二零零三年三月行政處罰的基本情況。
9、戶籍證明,證實王桂林的基本情況
10、王桂林亦有供述在卷佐證。

大家看看,上面那一條是我犯罪呢?不是我犯罪。恰恰相反,正是那些幹這些個事的警察、不法人員的罪證。他們無論以任何理由,如所謂的執行公務、執行任務等,只要是參與迫害法輪功,有以下行為都構成犯罪。

修煉法輪功根本就不違法!就是按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輪功是合法的。翻遍中國憲法,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輪功違法,相反,憲法保障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下列行為的,就觸犯了法律:

1、故意給法輪功學員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捏造虛構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或嘲笑和辱罵,已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

2、對法輪功學員打擊報復、發洩私憤、非法庭審、判決,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

5、職能部門破壞信仰自由,非法勞教法輪功學員,屬適用法律依據錯誤。不明真相者誣告法輪功學員,給其扣上罪名,捏造事實進行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構成誣告陷害罪。

6、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以上犯罪行為已經違反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

當追究罪責時,有哪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

大量事實證明,修煉法輪功後只會使人棄惡從善、道德回歸,從一個好人做起。全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包括香港、澳門、台灣政府都允許修煉法輪功,都有修煉法輪功的群體。法輪功教人向善做好人這是有目共睹的,在各種司法刑事案件中,沒有一例是因為修煉法輪功所為,這一點法院比誰都清楚。這樣一個修煉群體只會對社會有益,怎麼會危害社會呢?我們都是六十來歲的人了,又能對社會構成甚麼威脅呢?又怎麼會去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呢?迫害法輪功,不相信「真善忍」,促使人類社會道德全面下滑,給人帶來災難。

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應該是抓壞人的,可是他們卻去迫害好人,放縱了壞人,這不是嚴重的失職與違紀行為嗎,這不是導致社會人心變壞,天災人禍?因為人不講道德了嘛,所以天災人禍就多。

協同迫害法輪功,等於是不務正業。如街道辦人員不但不為社區福利和文化事業出力,反而參與迫害法輪功,使社區精神和道德日益敗壞……這些都是嚴重違紀行為。參與了迫害法輪功,包括誹謗法輪功、威脅法輪功學員、在本單位對法輪功學員做出非常不公正的處理,如停止工作、不發工資、減發退休金、甚至開除法輪功學員等。法輪功學員往往都是單位的優秀員工,可是由於這些單位負責人屈服於中共的淫威,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從而構成了這些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嚴重失職和違紀。

作為一名警察或政府人員等,也是體制內的受害者,被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成為專門欺壓善良民眾的邪惡工具,最是悲哀,到頭來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也許有些警察會認為是身不由己,這是一項工作,是在執行命令。可是做甚麼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則就是盲目的。

當追究罪責時,有沒有哪一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的?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沒有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在中國煉法輪功有錯?!

因此希望聰明的警察、各位能明辨是非,不要為了眼前一時利益而自毀前程,做甚麼事情總要給自己留一條退路。識時務者為俊傑,當歷史翻開嶄新的一頁,面對全新的標準來衡定與審判各自所為時,能全身而退才是聰明人。

綜上,本人依法申請:一、請立即為申訴人王桂林辦理增加退休金並足額發放退休金。二、退回被湘潭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局無理扣走的退休養老金一萬七千三百二十二元。三、撤銷一切非法判決和錯誤決定,恢復我的名譽。

申訴人 王桂林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湖南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款收據
抄送:湘潭市社保局湖南省社保局
湘潭市人大信訪辦:
湘潭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及有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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