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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新賓縣張玉霞等三人在南京探親被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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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撫順市新賓縣法輪功學員張玉霞與親家趙光宇、韓玉鳳,在江蘇南京市探親期間,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在雨花台區被鐵心橋派出所劫持。

張玉霞的女兒是趙光宇和韓玉鳳夫婦的兒媳,因為生孩子,所以他們到南京市去看望。在閒暇時,他們在雨花台區(原宇花區)的一個小區給人贈送法輪功真相資料,遭到綁架。

張玉霞的丈夫陳繼祥,因為修煉法輪功多次被綁架、非法關押迫害,二零零三年秋天被永陵派出所的郭華偉、曹思信等人劫持到撫順市羅台山莊洗腦班,被迫害致眼睛奇癢,一個月之後轉到脖子上了,後來心裏難受,食道像被堵住一樣,醫院檢查稱是尿毒症,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日含冤去世。

陳繼祥於一九九七年七月有幸開始修煉法輪功。法輪大法要求修煉人按照「真、善、忍」標準重德修善,提高心性,做事考慮別人,使陳繼祥真正的懂得了做人的道理,不知不覺中身體的疾病都好了,煙、酒也戒掉了,倆口子也不打架了,家庭和睦了(陳繼祥以前的脾氣非常暴躁,又是喝酒、又是抽煙,嗜酒如命,一喝多就和妻子打架,倆口子三天兩頭的打架,都打出了名)。陳繼祥是從事彈棉花被套的個體戶,他修煉法輪大法之後,再也不把舊棉花充當好棉花賣了。

雖然陳繼祥被迫害死了,但是張玉霞知道法輪功好卻被打壓,就傳播法輪功資料來讓更多的人了解真相受益,讓好事在社會上傳播是服務於社會。但是中共統治下,非要把好的說成壞的來打壓。

《憲法》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信仰自由。有信仰自由就有傳播本門信仰資料的權利。《憲法》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那傳播法輪功資料是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參與審理和執行迫害善良法輪功的人員逃避自身責任的後路。也就是說,不管是執行哪一級的上級違法命令,只要誰在案卷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誰就必將自己承擔責任,如果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審判,一定是未來終身被追責的鐵證。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當局宣布《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準、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鐵心橋派出所的警察們,你們將張玉霞、趙光宇、韓玉鳳綁架後,送到看守所關押,不僅是違法的,而且是違背天理良知的,真的對你們自己不好。且不說,你們將承擔法律責任,善惡有報的天理是誰也逃脫不了的。不要再與江澤民為伍參與對法輪功的迫害了,好好了解一下法輪功是甚麼,好好了解一下這些法輪功學員為甚麼利用自己的閒暇讓人知道真相,為自己和家人選擇未來。

鐵心橋派出所: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雨花台區鐵心橋1號,郵編210000
電話:025-52891549
所長端木文璟025-8442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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