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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勝於雄辯 郴州市李菊梅應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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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事實勝於雄辯!」張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李菊梅曾是骨癌患者,被醫院判了『死刑』的人,修煉了法輪功後,今天活生生的站在這裏,這說明了甚麼,我想這已不需要我來解釋。」

李菊梅原是郴州市嘉禾縣珠泉完小教師,現年五十八歲,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點左右,在公園散步時被嘉禾縣六一零人員綁架,非法關押在郴州市看守所至今近一年,在嘉禾法院非法庭審三次,二零一六年五月,嘉禾縣六一零、政法委凌駕法律之上,挾持司法人員秘密冤判李菊梅七年牢獄。李菊梅不服判決,上訴至郴州市中級法院。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許,李菊梅上訴案在郴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張律師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最後說,「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因此,應當判決我的當事人李菊梅無罪釋放!」

當天旁聽席上坐滿了聽眾,沒有座位的就站在庭外的窗戶外邊旁聽。

李菊梅一進場高呼:「信仰無罪,法輪大法好!」在場的法輪功學員馬上和她一起高呼:「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庭審一開始,來自北京的張律師向法官提交《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第39號文件》文件內的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隨後張律師向李菊梅發問:

張律師:「李菊梅你從甚麼時候開始煉法輪功的?」
李菊梅:「我從一九九六年七月開始修煉法輪功。」
張律師:「你為甚麼要煉法輪功啊?」
李菊梅:「我以前患有骨癌,被醫院判了『死刑』,頭髮都掉完了,指甲也都壞死,三十多歲就斷經了,已經是個沒用的人了。後來我學了很多氣功,都沒見身體好轉,後來有人介紹我學了法輪功之後,我身體開始好轉,後來我的頭髮和指甲都重新長出來了,身體完全恢復健康!如果沒有修煉法輪功我早就不在世了!」

在場的人聽了很感動,就連坐在律師對面的公訴人(女)也認真地聽著,從她的神態可以看出她被這一事實震撼了。

張律師:「你是在甚麼情況下被公安抓走的?」
李菊梅:「去年十月二十三號下午,我正在公園裏散步,突然來了兩輛車,下來四個彪悍男人把綁架上車。」
張律師:「你當時在散步時,還做了甚麼?」
李菊梅:「我遇到我以前的學生,她很驚訝:『呀!老師你身體好啦?!』我說是呀我煉法輪功煉好了!我就跟她講了我的經歷和法輪功的美好。」
張律師:「你有沒有使用暴力、強迫的方式讓他人接受你的理念和觀點?」
李菊梅:「沒有!我師父教我按真、善、忍做人處事,怎麼會使用暴力強迫他人呢?這與我的信仰相違背。」

張律師作有理有據的辯護

「事實勝於雄辯!」張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李菊梅曾是骨癌患者,被醫院判了『死刑』的人,修煉了法輪功後,今天活生生的站在這裏,這說明了甚麼,我想這已不需要我來解釋。但是站在法律角度我還是向各位闡述我的辯護詞」:

本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指控我的當事人李菊梅的罪名不能成立。李菊梅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當無罪釋放。下面我從犯罪的主觀、客觀、客體、社會危害四個方面來展開我的觀點。

第一、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李菊梅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從我會見以及剛才的法庭發問都知道,她修煉法輪功就是為了自己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她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故意。

第二、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

李菊梅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其實信仰是一個意識範圍,是思想領域的事兒,本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觀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由故意或者過失,而且客觀上要有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他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李菊梅客觀上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具體表現如下:

1、本案沒有李菊梅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明,李菊梅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她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她的機構、成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是國內還是國外?李菊梅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她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她的?她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她有沒有從該組織接入指令或者資助等等,公訴人在法庭上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2、沒有李菊梅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在庭審中截止到現在,公訴人沒有出示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生活中得不到貫徹的證據。

3、公訴人在法庭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從扣押清單看,這些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他們這種物證分兩種。第一種就是關於法輪功修煉者自己所修煉用的,比如說《轉法輪》啊、這些在99年之前大街小巷都有,他的內容都是按照「真、善、忍」來修煉,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這是他們一種。

另一種啊,就是像這個「法輪大法好」啊,「真善忍好」,就是說這種資料,口號。我認為,向他人推薦和介紹法輪功,這與商家和企業家散發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一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也沒有破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對於「真、善、忍」,這是全人類普世的價值,當然沒有甚麼。我印象中,我們在四十歲以上的人,上過學的都知道,我們社會主義講的是「五講四美三熱愛」,叫 「真、善、美」,這四十多歲以上的人都有印象。但是他們作為一個信仰者,這是「真、善、忍」,這當然沒有甚麼危害之處。這並不像那個鑑定指認的甚麼說的反社會啊,反人類的大帽子,那個根本就是大帽子,根本沒有任何證據的。

4、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成為我們人類的共識。我國憲法第36條所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我的當事人信仰 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的個人或國家權力都沒有權利來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同時,我 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來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了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第三、所有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從犯罪的客體看,其實,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300條第一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刑法300條第一款成立有兩要點: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 第二點,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這兩者缺一不可。

我們可以簡單看一下這兩點。第一,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在庭審中,截止到現在公訴人沒有任何的證據來證明我的當事人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沒有任何證據,就是說它在這個質證公安部的意見的時候是說有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是甚麼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一和解釋二。這兩個解釋,它只是說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而且要達到一定份數才能構成犯罪。這沒問題,這是司法解釋具有的法律效力。但是,這個司法解釋的前提都是邪教宣傳品。那哪些邪教呢?哪些不是邪教?2000年5月10號公 安部第39號文件,就像我提交的文件,很明確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同時呢,99年10月30號人大常務委員會也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的決定。這個決定,全文應該是三百多個字,根本沒有法輪功的事兒。

既然現實中,現行的法律和司法組織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那麼為甚麼有人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99年10月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隨口說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就發新聞說法輪功是邪教。辯護人認為,我們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我們法院判案,依據的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這兩塊兒沒有的情況下,他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並不是說任何一個部門,任何人的一句話就能定一個邪教,他有一個規定的程序。實際上呢,從我發問也知道,他們只是一個鬆散的群體,沒有任何的組織,更不是所謂的邪教組織。誰愛煉就煉,不煉就走,來去自由。因此,法輪功並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組織。她修煉法輪功的行為也不是利用邪教組織的活動。

第二點,300條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組織和利用犯罪的工具、方法和手段。所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具體施行。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它與通常我們說的違反了法律或者觸犯了刑律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觸犯刑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但無論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個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夠應用,而恰恰是法律應用的結果。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整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實施,不能被應用。有這種能力的人,真的是擁有國家權力的人。

而本案中,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一個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導致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實施呢?而且,今天的庭審中,公訴人沒有任何的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或者部份實施的。因此,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李菊梅既沒有利用邪教,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她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300條第一款。

最後一點,從社會的危害性看,其實,任何的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犯罪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反而是有利於這個社會的。她是無罪的。

1、從客觀後果看,從公訴人在法庭出示的證據看,即使屬實,僅僅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李菊梅家中有一些法輪功的資料,這些資料沒有導致他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損失和傷害,更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根本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這沒有任何的危害後果。

2、從主觀惡性看,李菊梅沒有任何的主觀惡性。 她只是一個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以及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她所做的事就是自己修煉法輪功,其出發點和用意是好的。

3、她採用的手段是和平的,並沒有採用暴力的手段,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綜合以上,從犯罪的主觀、客觀、客體及社會危害四個方面得到唯一的結論就是李菊梅是無罪的。

張律師還提到:在7月份《人民日報》連續發表三篇相關文章,解讀習近平關於宗教政策的講話。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異擴大為政治上的對立」,「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鬥爭方法去消滅」。大家也應該注意到路邊有標語:「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國家有力量」。

張律師最後指出:「人類的法律分為善法與惡法,人類真正的法律是懲惡揚善,凡是以維護人類正義、道德、良知、善念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是不能接受認可的。惡法不具備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線的人不應該遵守。」

「司法人員應以維護正義、良知、遵循善法做正確的判決,即使是在執行上級命令時也應如此。大家知道,柏林牆倒塌兩年後的一九九二年二月,一名東德衛兵因為開槍殺死偷越柏林牆的青年接受審判。二十七歲的衛兵英格﹒亨裏奇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時說:「那個時候我只是在遵循法律和執行上級的命令,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罪不在己。」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無辜平民的衛兵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當庭指出:「作為士兵,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槍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權利,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因此,應當判決我的當事人李菊梅無罪釋放!」

張律師話音剛落,頓時全場掌聲雷動!

李菊梅慈悲勸善

李菊梅陳述:「我九零年得了骨癌,到處治不好,煉法輪功讓我的病痊癒,給了我第二次生命。我們是遵紀守法的人,只能是維護法律,怎麼會破壞法律呢?那個公安的,警察都對我們說,要是全中國的人都煉法輪功就不需要我們警察了。」

李菊梅繼續說:「從喜馬拉雅山麓到日月潭邊,從萊茵河畔到自由女神像前,從地球北部的格林蘭到南部的新西蘭,到處可聽到法輪大法令人舒緩的煉功音樂,到處可見到法輪大法寧靜祥和的煉功場面。法輪大法傳遍了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深受廣大各族裔人的喜愛,法輪大法洪傳全世界的現實就是這樣震撼著人心。」

「你們記住九字吉言:真、善、忍好,法輪大法好!三退能保平安,各位請答應我退出從小的紅領巾,長大所入的團以及工作後入的黨……會得福報,擁有美好的未來。」


郴州市政法委副書記李亞斌13907353378、0735-2168163
郴州市「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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