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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勞教判刑迫害 黑龍江穆稜市吳國利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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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黑龍江穆稜市四十九歲的法輪功學員吳國利,遭非法勞教、判刑,在看守所、勞教所、監獄遭受殘忍酷刑迫害多年。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吳國利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江澤民瘋狂發起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性政策,致使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七年的浩劫之中,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並造成現在社會道德急速下滑,社會秩序混亂,經濟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統的混亂黑暗。

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目前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吳國利說,江澤民「以權代法,先定罪後立法,玩立法機構於股掌;侵犯人權,未審判先施刑,視人民生命如草芥;結幫亂黨,出台打壓政策,把人民政府變為鎮壓機器。」「用金錢、權力、生存脅迫無數本不願參與迫害的中國人(上至政府官員、工作人員,下至街頭百姓)拋棄良心,協同誣蔑迫害無辜善良的法輪功群眾,使這些人在自己的良心和生命中留下難以洗刷的道義污點。」

下面是吳國利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我叫吳國利,一九九八年秋天開始修煉法輪功,我被師父深入淺出的法理所吸引,明白了許多過去弄不懂的事情。在修煉之前,身體狀況很不好,腰椎骨質增生,不能幹重活,整天腰痛,嚴重時腿都抬不起來。妻子每天下班回家之後,除了要照顧老人和孩子外,還要給我按摩,自己痛苦不說,還給家人增加了負擔。為了治病,花了不少錢,也到牡丹江各大醫院求醫問診。修煉了法輪功以後,身體很快就恢復了健康,精神狀況有了很大的改善,心中由衷的感謝李洪志師父,感謝法輪功給我生活帶來的光明。我開始到鄉下去弘揚法輪功,把大法的神奇告訴世人,叫更多的人能夠受益。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文革式的打壓迫害。我在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去北京上訪,到信訪局向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並呼籲停止迫害法輪功;二十九日被綁架到前門派出所,當天晚上被牡丹江駐京辦事處接走,五月一日被綁架送回牡丹江,並被非法送進牡丹江鐵路看守所拘留十五天。十五天過後直接又把我綁架到虎林鐵路農場,強迫參加勞動長達八個月。這八個月每天都要參加勞動卻一分錢也不給開,還要每月向農場交一百二十元的伙食費。

酷刑演示:毒打
酷刑演示:毒打

二零零一年十月,鐵路公安分處又將我綁架到牡丹江鐵路看守所,並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非法進行抄家,把我家門窗打碎,打傷我的家人,抄走了許多個人物品。在看守所,我拒絕穿囚服,拒絕照相。警察對我長時間的拳打腳踢,還用白龍(六分粗的白塑料管,一米多長,裏面裝上沙子)抽我的臀部,將臀部抽成黑紫色,多少天不能坐下。打完後將我雙手銬起來,關進小號。

演示:關小號
演示:關小號

我開始絕食抗議。絕食大約到了第九天,他們開始對我進行灌食迫害,拿著細膠管往鼻子裏插,從鼻子裏插進去,從嘴裏返出來。反覆幾次後,鼻子裏血流不止,滿地扔的都是擦過血的紙,那種痛苦是無法用語言形容的,撕心裂肺的痛。第二天,警察拿來兩塊木板,綁成十字架,把我綁在十字架上,繼續灌食。當獄醫拿管子站在我頭前時,內心恐懼萬分。又插了幾次,又出了不少血,又是撕心裂肺的痛。他們還指使犯人給我灌食,給我打點滴,我拒絕。把我弄到醫院,打催眠的藥(藥量是正常的三倍),我睡著後給我打點滴。第十四天放棄絕食,開始吃飯。

酷刑示意圖:摧殘性灌食
酷刑示意圖:摧殘性灌食

之後將我非法勞教二年,投送牡丹江四道勞教所。到勞教所的第一天,警察指使犯人對我進行殘酷的毆打,致使我當場休克。第二天,三個犯人將我帶到一個空屋內,脫光我的衣服,躺在地上,三個人穿著皮鞋,長時間的在我身上連踢帶踹;用四根粉筆將手指隔開,然後再用力壓我的手指,將粉筆壓碎;還用手使勁摳我的肋骨處,肉被摳漏至骨。這次酷刑使我一個多月不能走路,二零零三年七月回家。

二零零五年秋的一天,穆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到我家強行抄家,非法抄走電腦等個人物品。

二零零六年正月十五,下城子鎮派出所警察非法闖進我家,將我綁架到八面通公安局,並於當天晚上非法送進八面通看守所,刑訊逼供,之後將我非法勞教二年。我的妹妹不願讓我再上勞教所受罪,花錢給我辦了所外執行。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城子鎮派出所二名警察在客運站將我綁架到八面通公安分局,並搶走了我身上帶的三千多元錢,並將我住處的所有個人物品抄走。他們對我刑訊逼供之後非法判我五年,送進牡丹江監獄(一警察以給我辦事為由勒索家屬一萬元錢)。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出獄回家。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穆稜市國保大隊和穆陵鎮派出所的許多警察到我的居住處非法抄家,我所有個人物品被洗劫一空,價值兩萬餘元。

二零零零年至今,他們一直都在監聽我和我家人的電話。我至今被迫在外流離失所。

這些年對我的非法迫害,給我的親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妻子一個人要負擔起贍養老人和撫養孩子的重擔。我的母親為我擔驚受怕,還要經常到看守所,監獄來看我,並且為了我在裏面不再遭罪,背著我給監獄警察送錢,以求照顧。我的母親為此事操盡了心,並於二零一二年過年前含冤離世,我連母親最後一面都沒有見到。他們不僅對我的肉體進行迫害,同時也使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摧殘,強迫我放棄精神信仰(已經嚴正聲明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廢),使我一直生活在對不起師父、對不起大法的悔恨與痛苦中。

公權力機關及其人員之所以敢公然違法、犯罪,迫害法輪功學員,都是由於被控告人江澤民發布的滅絕人性的非法指令造成的,被告人江澤民應該對這一切負全部責任。另外,江澤民等人利用社會上一些真正的壞人,並打著法輪功的旗號,在社會上作出一些讓政府與世人反感的事,不斷栽贓陷害法輪功,以達到敗壞法輪功名譽的醜惡目的。對此,我也向政府與所有世人聲明:那些根本不符合「真善忍」要求的行為絕不是真正的法輪功學員所為,由此對政府、對社會、對人民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影響和後果,都應由江澤民及其走卒負責承擔。

江澤民涉嫌的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二十項:(一)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二)搶劫罪;(三)綁架罪;(四)敲詐勒索罪;(五)非法搜查罪; (六)誹謗罪;(七)侮辱罪;(八)誣告陷害罪;(九)非法拘禁罪;(十)刑訊逼供罪;(十一)非法暴力取證罪;(十二)虐待被監管人罪;(十三)故意傷害罪;(十四)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十五)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十六)瀆職罪;(十七)徇私枉法罪;(十八)侵佔罪;(十九)虐待罪;(二十)侵犯通信自由罪。

特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控告人江澤民提起刑事控告: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能依法對被控告人江澤民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澤民的刑事責任,全面公布迫害法輪功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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