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得到確切消息,張利輝已被秘密庭審,還未判決。判與不判,看納溪國保警察、檢察院、法院人員在正義、良知、法律面前如何的選擇。
張利輝,五十歲,自由職業。曾被非法關押三次,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張利輝在納溪區街上講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後被納溪區派出所610送到瀘州市看守所非法關押迫害十個月零十八天。在看守所因拒絕穿罪犯的服裝,被戴上手銬。
張利輝在控告江澤民的訴狀中說:「在看守所遭到在押人員包夾的變態打罵、用膝蓋擊雙腎,被戴上腳鐐。天天在被辱罵、遭戲弄的精神折磨中。
誘供: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提審人員陳目金(因)誘供,欺騙說,你說一下事情的經過,整個過程說清楚了,我七天就放你回去。
庭審:一天獄警告知我要上庭,『要接受人民的審判』。我沒有得到起訴書,不知甚麼原因要我上法庭,我沒有應答的準備。在納溪法庭庭審時,法庭只給我五分鐘陳述時間。起訴內容聽起來亂七八糟,編造事實,編造證人、證言,一派胡言。我自辯,法官粗暴阻止,不給我說話的機會,剝奪當事人的自辯權。很快庭審走完過場。既然是開庭,卻沒有提前出告示,我的家人、親朋好友一個都沒有到庭旁聽。我被法庭構陷的過程,無人見證。不久送來被非法判刑三年的判決書。
上訴:我上訴大概三個月後,瀘州中級法院對我進行了二審。法庭沒有法律程序,法官信口開河。我在法庭上證實法輪大法好,法官吼叫著:『你不要說了,國家不允許的。』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