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在娘家被綁架 遼寧營口市戴瑞蓮被冤判入獄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營口市蓋州法輪功學員戴瑞蓮女士,在鞍山市立山區母親家看望母親時被警察入室綁架,非法判刑一年半,目前在遼寧女子監獄遭受迫害。

2016年6月28日早上5點多鐘,戴瑞蓮和丈夫在鞍山市立山區母親家,這時闖入了五、六個警察,進門就直接找戴瑞蓮,說趕快收拾衣服跟他們走一趟。幾人不由分說將戴瑞蓮和丈夫綁架到鞍山市友好派出所。隨後警察非法抄家,搶劫走大法真相資料。

戴瑞蓮的母親沒經歷過這般無禮場面,當時被嚇的半身不遂,後來才慢慢恢復正常。

在派出所內,警察叫戴瑞蓮的丈夫辱罵大法師父、辱罵大法。她丈夫人雖然不修煉,但相信法輪大法好。他說,我不罵人,儘管不修煉我也不罵人,罵人不好。後來,警察向其索要身份證,上網查詢沒有登記這方面信息,並簽了字,才放他回家。

戴瑞蓮被非法關押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據說,鞍山市法輪功學員已經被跟蹤很長時間了。鞍山這次是全城大搜捕,非法抓了十多位法輪功學員。

2016年11月29日,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在沒通知到家屬的情況下非法對戴瑞蓮(代瑞連)進行庭審。

戴瑞蓮被鞍山市立山區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2017年2月28日,戴瑞連被送到遼寧女子監獄八監區六小隊迫害。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法輪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煉者從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標準提升道德水平,使人變得越來越誠實、善良、寬容、平和,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怎麼能是邪的呢?難道「假、惡、鬥」才是正的嗎?值得注意的是,迄今為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共有14種,但是其中並沒有法輪功。

國家《公務員法》第9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新規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這無疑是告訴各級警察,只要是不合法的上級命令,警察就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將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