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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開庭 佳木斯女教師孫豔環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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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點,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孫豔環老師,在佳木斯市東風區法院再次被非法開庭,要求無罪釋放。兩位律師依據現行法律,將公訴人羅列的所謂犯罪證據一一駁回,指出起訴罪名不成立,應當庭無罪釋放孫豔環。

在庭審中,公訴人也不像首次開庭時那樣積極表現尋找所謂的「證據」,當被孫豔環質問時,表現出無奈和求助的眼神。面對律師和當事人孫豔環有理有據的庭上辯護,法官和公訴人被駁斥的無聲應對,自知理虧。在正常情況下,本應當庭無罪釋放,但法官的一錘「擇日宣判」,已經證明法院沒有審判法輪功案的權利,如何宣判,還得聽命於所謂的「上級」。中共政法委、610是脅迫公檢法犯罪的幕後黑手。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點首次開庭時,家人為孫豔環聘請了律師依法為孫豔環做無罪辯護,庭審進行到法庭調查階段,在質證環節,辯護律師當庭對檢察院提出的所有證據材料一一質證,認為證據違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主審法官也認為證據有問題,要求公訴人補充說明,待再次安排開庭時間。

這次開庭,公訴方補充兩份說明,律師當庭提出不合法,要求排除。由於首次非法開庭程序進行了一部份,這次主要是雙方辯護,最後孫豔環陳述。開庭時間不到一小時就結束了。

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

庭審中,律師從以下幾點駁回公訴人宣讀的起訴依據。律師指明:

第一點:公訴人提交的案件證據材料程序違法,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及定案依據,無證據證明孫豔環有犯罪行為和事實。更要強調的是:本案所有證人、偵查人員皆未出庭作證,所有物證未當時出示、宣讀、辨認,明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第二點: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義對孫豔環進行指控,是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條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從第一點上說,孫豔環沒有組織,也沒有利用組織的行為,說法輪功是×教組織更是無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孫豔環利用邪教組織的說法不成立。從第二點上說,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所作所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孫豔環作為一名普通的公民,沒有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實際中的應用或實施、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實行或應用,找不到對應結果。

第三點:關於孫豔環擁有法輪功書籍及宣傳資料。

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1999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由此可知,不能認定法輪功書籍為邪教宣傳品,更不能因此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點:對「邪教組織」的認定不適用於法輪功

法輪功教人向善,孫豔環在實際生活中,對周圍的朋友、同事、陌生人均十分友好和善,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的存在。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公通字[2000]39號)明確了14個邪教組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的7種邪教組織和公安部認定的7種邪教組織均沒有法輪功。污衊法輪功是×教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隨口說的一句話,並非法律。

綜上,本案中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望法院從未來的錯案追責、注重社會影響、推動法制進步等角度來考慮,依法宣判孫豔環無罪。

最後,孫豔環做了自我陳述,宣讀時心態平穩,義正辭嚴,涉及到的相關法條說的清楚流利。她當庭問道,當初是以控告江澤民為由綁架的我,現在卻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為名來判罪,這分明是張冠李戴、栽贓枉法,我究竟破壞了哪些法律,哪些法律的實施因為我遭到了破壞……法官和公訴人都被問的無言以對。一陣尷尬後,法官才緩過神來,一敲法錘:「休庭,擇日宣判。」

以下是孫豔環的自我陳述:

今天,我以法輪功學員的身份站在了被告席上,內心十分沉重。在這個具有五千年神傳文化的國度裏,踐行著「真善忍」的一群善良民眾被迫害了十八年之久,這究竟是中國的法律出了問題,還是執法工作者們的辦案質量出了問題呢?讓我深感質疑,憑著對現政的一線希望,我相信這裏是公平、公正的,也相信這是保障和彰顯人權的場所,因此我充滿信心的在這裏與各位檢察官和法官們一起來探討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請各位檢察官和法官們不要中途打斷我的陳述。

一、究竟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1、公、檢人員錯用《刑法》300條定罪於我是非法的

對法輪功學員應用刑法三百條第一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是沒有法輪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提到法輪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也沒有提到法輪功。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1999年10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說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發表文章污衊法輪功。眾所周知,當權者講的話只是個人意志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作為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的目的,一個是通過學法修心性,不斷提高思想境界,淨化心靈;再一個就是通過煉五套功法,轉化本體,祛病健身,我們根本就沒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實施。試問公訴人,你有甚麼證據證明我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我的行為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呢?因此,我不能承認我所信仰的法輪功是×教組織,更不能承認我的行為破壞了法律實施。

憲法第35條和36條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無非就是學法煉功,向人們講述著十八年來被迫害的真相,這些都是憲法規定權限範圍內的事情,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在座的各位都是研究法律的,應該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上位法,一切現行法律與憲法相違背時,以憲法為準繩,即下位不得違反上位法。十八年來,江澤民及其追隨者們錯用刑法300條,使得千千萬萬法輪功學員被判刑、被勞教、被強行送進洗腦班酷刑迫害,強行使之放棄修煉,這些都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誣陷罪。也恰恰體現出是江澤民及其追隨者們在破壞著憲法的正確實施。目前,已有20多萬人舉證,起訴控告江澤民。我相信,隨著「以憲執政」、「依法治國」的日趨昌盛,這些對法輪功學員製造的冤假錯案將隨之理順和歸正,真相大白的日子不會太遠了。

2、冤假錯案竟是這樣製造出來的

在我那不足三頁的起訴書裏出現了多起造假之處:其中的第二頁中間段寫道:「經偵查,被告人孫豔環於2015年12月24日被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抓獲。」請問公訴人,這是經誰偵查得到的結果?而事實上,我是在馬路上被綁架的。當時綁架我的是東風公安分局建國路派出所的曲澤斌等人。曲澤斌等人綁架我之後把我用警車拉到建國路派出所,而後曲澤斌又帶領幾個警察,拿著從我背包裏翻出來的房門鑰匙去我家抄了家,他們當時在我家究竟拿了一些甚麼東西我都沒有看到,導致起訴書寫到從我家翻出的「法輪功宣傳品500餘份」,這純屬捏造出的所謂證據。這一年多來,其間市局邪教支隊的李忠義為了定罪於我,究竟往卷宗裏塞了不屬於我的東西不知有多少,而事實上,作為一名修煉了二十多年的學員,家中有些法輪功著作、煉功錄音帶、講法錄像之類的大法資料,難道不是很正常的事嗎?而這些也都是合法物品。

再有,2015年12月24日警察抓我原因是因為我於同年10月28日去省城參與了集體控告江澤民,當時審理此案的是市局李忠義,後來,隨著國內形勢的急速變化,2017年最高檢察院舉報中心網上通知,中國公民可以匿名舉報國家級領導人,李忠義看到自己的陰謀已經破滅,無法將此案按原計劃繼續下去,就不斷的變換著迫害手段:先是把我的此案由建國路派出所曲澤斌的手裏移至東風分局楊海濤的手裏,並且反復進行所謂的補偵,最終製造出500餘份宣傳品的假事實,強行由原本的「控告前國家領導人的罪名」轉為「製作、傳僠邪教宣傳用品,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多麼荒唐的造假、陷害。甚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姑且這些所謂的「宣傳用品」屬於憲法中言論自由的範疇暫且不談,就其事實而言,請問公訴人,我是何年何月何日何時在甚麼地點,把哪個宣傳品傳播給了何人呢,請拿出人證物證。事實上,這些年來我一直在為建三江事件中被迫害判刑的朋友走法律程序,不斷的奔走在建三江,佳木斯和哈爾濱三地之間,根本就沒有時間和精力去製作和傳播法輪功真相,這是為了陷害於我,給我製造的假罪名。假如真的有500餘份法輪功宣傳品,也是李忠義等人自制加入其中的,我決不能承認這是所謂的「證據」。最可笑的是2017年7月13日東風分局楊海濤拿著由李忠義指使製作的所謂假筆錄讓我簽字的時候,我一眼就看出了裏面有假,所以就拒簽了。可是,當我的律師7月26日去東風區法院閱卷的時候,竟看到了這一編造的假筆錄居然被強行塞到我的卷宗裏。在此,我明確告訴公訴人和主審法官,自從李忠義把我的案子轉給楊海濤之後,我一共被提審兩次,第一次是提外審,時間是4月25日,地點是東風分局;

第二次是在佳木斯看守所裏6月28日。兩次提審的人員均是楊海濤和李志剛,可是7月13日那天去看守所所謂的提審竟是楊海濤一人,和一個不知姓名的自稱(楊海濤替說的)東風區檢察院的協助於丹工作的人,此人看上去不像是公職人員,有可能偽裝的。

在此,我要重點說明的是:2011年3月1日,國家出版總署第50號文已經廢除了1999年7月8日的有關「法輪功書籍屬於違禁品不能傳播、宣傳」的規定。因此到目前為止,不管法輪功學員家中有多少法輪功書籍和資料都不是違法的,即便是法輪功宣傳品也是憲法規定言論自由所屬的範疇,也沒違憲。

其次,起訴書中還寫到我2015年10月28日到哈爾濱「非法上訪」,這也是誣陷,既然是「非法上訪」,為甚麼當地公安局不當場抓捕我?我為朋友去省高法舉報建三江青龍山洗腦班非法關押迫害法輪功學員和建三江法院一審法官王敬軍對我朋友非法審案諮詢相關事情,竟然被說成是「非法上訪」。為了說明事實情況,就請公訴人把李忠義拿來的我上訪時的監控錄像當場給大家放一下,以證明其真偽如何?因為在2015年12月我被李忠義和郭政委審訊期間,郭政委在建國路派出所所長室裏曾用他自己的手機把我當時填寫的信訪用表申請明確寫著的事由和經過給看過了,也都是我上面所說的內容。

以上事實,可以說明,為了強行給定罪,執法者真是用盡了腦筋,花費了心機在給我羅織和編造所謂的事實和證據。然而,真理就是真理,絕不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去篡改,當然,這一切還需主審法官拿出足夠的勇氣去理智的分析和公平的判案。我希望,這十八年來給法輪功學員製造的冤假錯案就此結束,這不僅僅是為了減輕給法輪功學員繼續迫害的痛苦,更是為了百姓蒼生的得以救度。

二、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其實質毀的是眾生

法輪功也稱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煉。法輪大法直指人心,指出真正修煉就得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這顆心,叫修心性。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大法是正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煉的人帶到高層次的同時,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法輪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40多種語言並在世界各地出版發行,截止到2009年底,全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法輪功修煉者,「真善忍」已成為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

1998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了由多方專業人員參加的研討會,親自到各地對法輪功學員暗訪調查,得出了「法輪功於國家,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得出了「法輪功於國家,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將此結論交給了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因此1999年的「4.25」法輪功和平上訪被朱總理處理的非常得當。這一事實,被世界民主人士稱作中國人權史上的里程碑,被世界民主國家所讚頌。然而,毒者就是惡毒,絕不能與善者為伍。時為國家元首的江澤民出於強烈的妒忌,在不顧其他政治局常委強烈反對的情況下,一意孤行的發起了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下發了:「對待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在這一滅絕性政策的驅使下,少數執法者只顧聽從命令,不能理智判斷是非,盲目的跟著大打出手,使無數的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勞教、判刑、迫害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這十八年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慘烈之深,波及之廣是中外歷史上所罕見的。十八年來,面對如此慘烈的迫害,在全國沒有發生一起法輪功學員以暴抗暴,以惡制惡的事件,卻以超越世間的勇氣和善良,創造了和平反迫害的奇蹟。

然而,善惡有報是宇宙的法則。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這十八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卻有無數的警察,政府官員、610(江澤民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凌駕於任何法律上的非法機構)人員死於非命。曾經為江澤民鼓譟的喉舌幹將中央電視台播音員羅京死於癌症(還有相當數量被惡報的公檢法人員不在此一一列舉)。從傳統文化的理念中我們得知,萬事皆由因果所至。常言道: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惡之人必遭災殃。

這十八年來,法輪功學員在不斷的向世人講述著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善惡有報的真相,就是不忍心看到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因迫害法輪功而遭到惡報,所以勸說人們,告訴自己公檢法的朋友們不要參與迫害。同時也告訴善良百姓,法輪大法的美好,讓人們從心中洗刷掉因聽信妖魔化宣傳而仇視法輪功的心理,以免人類大淘汰時被無辜的毀掉。

要知道,法庭每判刑一個大法弟子,就會使當地百姓的被愚弄加深一次。人們會不敢認同「真善忍」,而去「假惡鬥」。當這種反面的宣傳和教育久了的時候,會給國家的長治久安、社會的穩定造成怎樣的影響,大家思考過沒有?我真誠希望中國法律界這段不光彩的歷史快快翻過去,愚弄世人正邪不分,綁架世人對大法犯罪的歷史儘快結束。還歷史本來面目,還法輪大法的清白。

三、當人類走過歷史這一頁的時候你將去往何處

對那些在工作中主動或被動的參與了迫害法輪功的執法工作者們,我們大法弟子不願放棄對你們救度的機會。我知道你們是在當時江澤民的淫威下,被裹挾著走進了迫害者的隊伍裏,也許在你們的本性中還存有善良的一面,所以在此我想告訴你們如何走出生命的劫難。

今天,面對這新舊宇宙更替之時,人類面臨著許多選擇:如果你選擇站在正義與良知的一面,默默的支持和幫助法輪功學員,那你就是一個正直善良的人,一個值得敬重的人,在關鍵時刻神佛會眷顧你,幫你走出劫難;如果你只盯著眼前的蠅頭小利,站在迫害者一邊助紂為虐,那你就與那些打手為伍了,如不及時轉變方向,你的生命將是危險的。

江澤民發動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完全是個人意志,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違法違憲的;為了不給自己留下追責的把柄,不出示任何書面文件,都是口頭傳達的。

近年來出台的公務員法和冤假錯案終身負責及責任倒查機制等新政策,已經明確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人員想逃避的退路。至此,你們是否已經聞聽到了迫害法輪功即將要結束的氣息。

我真的在為你們擔心,當迫害法輪功這一運動結束時,由誰來為你們背黑鍋,江澤民會為你們買單嗎?事實上,早在2004年,江澤民為逃避世界各國對他的審判,曾想用打死了多少大法弟子就殺死多少警察為條件來換取自己的不被起訴,當然大法協會是不能接受這一罪惡請求的。因為大法弟子是要救眾生而不是毀眾生的。

2016年9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白皮書中明確提出中國全面貫徹疑罪無原則,對證據不足的案件該撤案的撤案,僅2015年一年,各級檢察機關就有十三萬一千七百多案件被撤銷,有三千三百九十六人宣布無罪釋放。這是不是從政策上給你們指出了方向?希望你們能審時度勢,把握時機。

我相信你們本性中仍有善良的一面,正徘徊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面臨著選擇前方的路。我們同為炎黃子孫,華夏兒女,在此,我真誠希望你們為自己的生命永遠負責,拿出做人的勇氣,不再與邪惡為伍,在這黑暗即將過去,曙光即將到來的關鍵時刻,掙脫捆綁你的枷鎖,與我們一道去迎接黎明的曙光,擁抱美好的未來!

結語: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公正的評判,還我一個清白,並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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