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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樂昌市善良教師被庭審 律師要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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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昨天白天還好好的天氣,今天一大早咋就下起雨來了」,「法院門口一大早咋停了這麼多車子和人?怕是大案吧?」行人不解的自問。「哪是哪呀,我們收到邀請函,說是今天審個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善良教師!」有人答道。

十一月七日,廣東樂昌市天氣突然轉冷,天灰濛濛的,不停地下雨。劉律師說,老天都在為梁劍君流淚鳴不公。

廣東樂昌市職業高級學校現年四十九歲的教師梁劍君,任教二十餘年,工作兢兢業業,常常免費為家境貧窮又刻苦學習的學生提供學習資料,任班主任的那八、九年,帶出的班級成績優秀。他的真誠、善良、友愛,謙卑廣為人知。

就這樣一個善良的人民教師,卻被當地公安綁架投進看守所關押,當地610夥同檢察院非法對梁批捕、起訴。梁劍君的妻子曹女士攜十歲的女兒到相關單位鳴冤,不是遭推諉,就是被恐嚇,不法人員甚至半夜翻牆入院……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梁劍君在單位工作時被國保大隊長李偉忠等人綁架、抄家搶劫,八月二十五日構陷到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製造冤案,十月十日把梁劍君教師構陷到法院。十一月七日這天上午九點,樂昌法院非法對資深教師梁劍君開庭。

八點左右,法院門口就站滿了人,聲勢搞得挺大,把大路的四分之一填滿了。法院保安站在門口,讓大家抓緊時間安檢,並問每一個要安檢的人:「哪個單位派來的?」人群中有參與搶劫梁劍君家的國保隊長李偉忠,身穿便衣的警察嚴俊、韓震、吳志勇等,他們穿梭在法院門口。政法委610的黃學斌、李根泉、劉藍也到了現場。快到九點時,保安讓大家進去安檢,很大一部份人說:「我們只是過來轉一圈,不進去旁聽了。」原來他們只是派來轉悠,虛張聲勢,而真正進入法庭去旁聽只有二十幾人左右。

法院讓每個去旁聽的人手持身份證和旁聽證,沒有刑庭長批准,誰都不得進去。法院阻止梁劍君妻子和女兒進法庭旁聽,並派法院法警葉林和、公安女警察、法院民一庭庭長甘楚陽、何揚監視,法警葉林和胸前還別著小型攝像頭對著家屬不斷的錄像。因一親屬受阻擋,未能提前趕到,暫被另一親屬代替旁聽,不料被刑庭長丘輝華從法庭裏趕了出來,說上面有規定,沒有本人旁聽證不得進入。當親屬問到是哪條規定去旁聽還要旁聽證時,丘反覆說:「這有規定」。丘只批准了梁劍君三位親屬去旁聽。律師指出:他們這是在違法。

梁劍君被劫持入庭後,庭長丘輝華讓工作人員缷下樑的手銬。陪審員是歐彩鳳,孫學姣。

檢察院公訴人丘偉京問梁劍君有沒有受到刑訊逼供。梁劍君答:「有」,公安人員恐嚇:「如果你不配合我們,就把你老婆也抓起來。」梁陳述道。公訴人馬上接話說:「你這是翻供,沒有證據。」廣州劉律師馬上說:「這不是翻供,有全程的錄像,有沒有翻供一目了然。」

公訴人聽後無語。

梁在自我辯護中說到(大意):法輪功教人向善、讓人道德回升,是一部高德大法。我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錯,法輪功並沒有違法。

北京和廣州律師義正辭嚴的作了強有力的無罪辯護。旁聽人員說律師講得有根有據,合乎情理。江澤民在1999年10月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誣蔑法輪功是×教,張律師說領導人講話不是法律時,被丘庭長連續三次打斷,律師仍然繼續講,直到把真相講完。劉律師在細節方面作了補充。

張律師在辯護中提到:「我的當事人梁劍君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他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而且今天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施行或應用的」「他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

「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從第一點來看,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是沒有法輪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提到『法輪功』。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

張律師提到:「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律師還提到:1992年2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底線。」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明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這「最高的良知」(或正義)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最後辯護律師說道:「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你們就不為你們的將來的前途著想嗎?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與法律及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本案我的當事人梁劍君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對於本案的最終結果,我們希望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裁決。」

這次對梁劍君的非法開庭,歷時三個小時。結束後,旁聽人員都散去,兩位律師和丘庭長交談,希望他能作出正確的決定。丘庭長說三個月左右才能知道結果。

目前梁劍君仍然被非法關押在樂昌「三公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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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庭長:李志平 副庭長:黃 堅 胡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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