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員:身邊人是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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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我是2015年才開始修煉的新學員,修煉前性格暴躁、高傲,又小氣自私,因而學法不深的時候過起關來就走了很多彎路,尤其表現在家庭魔難中總是不能很快的提高,彷彿每次都是磕磕絆絆的往前走。甚至有的時候被矛盾衝擊心靈時,明知道那是修煉人必須要提高心性放棄的執著,但人的一面卻做不到,只能無奈的坐在地上哭,一邊求師尊加持自己,一邊怪自己沒出息。

好在「法能破一切執著」[1],當每次遇到矛盾過不去又不知道怎麼辦時,靜下心來一學法,甚麼問題都迎刃而解了。於是,在師尊的一路保護下與大法博大法理的指引下,我就這樣一步步的走過來了:從不會修到會修;從不能忍到含淚而忍,再到心平氣和的忍;從不願向內找到主動向內找。慢慢的我越來越明白修煉的本質與生命的真諦,也感受到了修煉中那種去掉執著之後質樸的快樂。在此,淺談一點我的感想。

我是個青年學員,結婚與修煉的時間幾乎同步的,於是很多矛盾在婚後就體現出來了。本身我就是個要強的人,用世俗的眼光來說就是各方面都很優秀,這樣隨之而來的我就很強勢,在工作和家庭中都是如此。但我明白修煉人就要與人為善、為別人著想,因而我改變了很多。先生是一個性格更加敏感火暴的人,因而有時候總會莫名的給我製造一些矛盾,例如明明是他的錯誤反而會責怪我、朝我發脾氣。最開始的時候我是受不得這種委屈的,要麼和他吵,要麼就躲起來哭。但是我知道修煉人必須得忍,還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2],於是每一次矛盾過後我都反思自己,看自己哪裏沒做好,哪塊心性沒守住。

到了第二階段,我開始知道用修煉人的眼光去看問題了,不再糾結矛盾的對錯本身,而是把它當作提高自己的機會,於是基本上能忍住不和先生爭鬥;但是這種忍是「氣恨、委屈、含淚而忍是常人執著於顧慮心之忍」[3],是用修煉人的標準來強壓自己,並不是發自內心的忍,心裏頭還想著「要不是我修煉了還不知道是誰厲害呢!」爭鬥心依然沒去。

雖然因為我的「忍讓」使我與先生的矛盾減少了,但根本的執著心未去又引來了新的問題。就是我開始越來越看不上他,生活中各種嫌棄的語氣、表情、行為都隨之而來,知道這樣不妥,但卻控制不住這種想法。因此,我與先生的關係又變的緊張起來,家庭中又充滿了硝煙味,我們開始互相討厭:先生討厭我強勢、自我、沒有女性的溫柔、說話不考慮別人的感受;我嫌棄他懶惰、計較、沒有責任心、小氣、說不得、愛爭鬥。我知道這些情況都不是偶然出現的,或許正是我需要提高而過的關,但是卻又覺的這些關好難,自己每次彷彿都過不去,於是我一遍一遍的背師尊的法:「修不難 心難去 幾多執著何時斷 都知苦海總無岸 意不堅 關似山 咋出凡」[4],同時不斷的問自己:為甚麼要看不上別人?

表面上是因為自己比對方優秀,覺的先生每天不思進取的混混度日是不負責的表現,但是我卻忘記了我是經過了一年多的修煉才變的相對的「好」,對方只是個被世風日下帶動的常人,我怎麼能用我的標準去要求他呢?而且師尊說過修煉人是修自己而不是修別人,我看不慣別人的那些毛病難道我沒有嗎?再瞧瞧我自己:每天不能早起堅持煉功,難道不是懶惰?每天覺的自己付出得太多,難道不是計較?在正法時期沒能用心做好三件事,難道不是沒責任心?不能被冤枉、想聽好聽的,難道不是小氣說不得?總把別人說的話記在心中去論對錯,難道不是愛爭鬥?這麼一看,我自己其實就是那種我討厭的人。原來先生就是一面鏡子,赤裸裸的就把我的這些不好心全部照出來了。此刻,我明白了先生身上缺點讓我看到的意義,原來都不是偶然的,是要我看到自己的缺點,然後修去它們。

讓我觸動更大的是,其實我一直以為自己比較「優秀」,這只是和末世的常人比,而比起修煉的標準,我差得太遠。但是師尊卻慈悲於我,不僅沒有嫌棄我、放棄我,還時時刻刻的保護我,為我的提高操盡了心。我深切的感受到這就是覺者的慈悲與善。大法要求我們做一個「為他」的生命,要修善。而我之所以不能發自內心的做到「忍」,還對別人有嫌棄之心,根源都是不夠「善」造成的。於是我似乎明白了,為甚麼生活中我明明是為了先生好去要求他改變,但他不僅不領情反而怨恨我。因為我對他的好有情和為私的因素在裏面,因而生不出真正的慈悲之心。

師尊說「無非是人心,有心不是悲」[5]。只要我有一顆執著心未去,那顆人心就會摻雜在我的言行當中,即使隱藏的再好,對方也能感受的到。所以,身邊的人真是一面鏡子,照出我的種種人心與不足。當我努力的修去那顆執著心之後,我發現在那個心引起的矛盾中,我就真能做到不氣不恨不委屈的修煉者之忍了。難怪師尊要強調向內找、向內修,原來真的一切問題都是為自己生命的昇華而來的。

層次有限,個人淺悟,不妥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排除干擾〉
[2] 李洪志師父著作:《悉尼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何為忍〉
[4]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二》〈斷 元曲〉
[5]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五》〈二零零四年美國西部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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