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撤銷了宿松縣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和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判決。方浩奇不服終審判決已提出申訴。
二零一七年一月,方浩奇不服初審判決,依法向安慶中院提出上訴。安慶市中級法院受理了方浩奇的上訴案,辯護律師毛律師要求開庭審理,並把對方浩奇的無罪辯護寄交中院刑庭。
四月十八日上午,方浩奇家屬加請的辯護律師宋律師又把相關文書送交安慶市中院刑庭,也要求中院刑庭開庭審理,書記員告知審判長朱祖琴出差去了,不在家。當時,宋律師告知家屬方浩奇的案子最遲在五月六日前結案。
十八日下午,宋律師到安慶市檢察院遞交控告宿松縣公檢法徇私枉法的控告狀,被檢察院控申科拒收,律師抗議,他們回覆開庭時派人到庭監督。
但是,四月十九日上午律師卻接到朱祖琴的電話,說方浩奇一案已於四月十七日結案,宋律師在十八日辦理辦案手續,遞交相關文書時中院相關人員並未告知結案一事。宋律師十九日通過快遞向市檢察院檢察長李軍遞交控告狀,控告中院刑庭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四月二十一日,方浩奇家屬接到宿松縣國稅局通知,方浩奇的中院判決書已下達,當家屬問及方浩奇的另一辯護律師毛律師時,他竟然沒有得到中院的任何消息。安慶市中院法官執法犯法,不僅枉判方浩奇,而且剝奪律師的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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