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升80多歲的岳父在控告狀中指出:劉文君、王洪恩等對王海升的綁架、非法關押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並違反《憲法》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的規定;觸犯了《刑法》第397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觸犯了《刑法》第399條構成了徇私枉法罪;觸犯了《刑法》第238條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辦案警察」沒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擅自闖入王海升家,隨意拿走私人財產。在此過程中辦案警察沒穿制服、沒出示證件、王海升家人也不在現場,已經違反《憲法》第39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規定,觸犯《刑法》第263條構成入室搶劫罪;觸犯《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
辦案人員扣押王海升的大法書籍是信仰有關的物品,並以此為由採取刑事追訴手段,破壞了《憲法》第36條、第41條、第35條的實施,觸犯了《刑法》251條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破壞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劉文君、張輝百般阻撓律師會見當事人,觸犯了《刑事訴訟法》第14條:「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它訴訟權利」的規定。
事情經過: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三、四點鐘,在河北農業大學附近,一輛電動三輪車的玻璃突然被人砸碎,隨後幾個人強行將司機按住,把司機綁架到一輛桑塔納轎車上,然後揚長而去。這是保定市法輪功學員王海升被非法暴力綁架的過程。
之後,在保定市國保大隊長劉文君與保定市國保大隊指導員王洪恩的授意下,在南關派出所及唐縣國保大隊等人參與下非法抄家。後被非法關押在順平拘留所。一月十九號轉到唐縣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二月二十一號被非法批捕。
之後家人為王海升聘請了保定的律師。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點,保定律師來到唐縣看守所,拿著準備好的會見手續,依法要求會見當事人。而唐縣國保大隊指導員張輝、保定國保大隊長劉文君知法犯法,無視法律,百般阻撓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得已,農曆新年過後,家人又給王海升聘請了北京律師。
二月六日,北京律師到唐縣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王海升,看守所還是讓找辦案人員張輝。無奈,北京律師立刻到唐縣檢察院去控告張輝的違法行為,並到唐縣公安局信訪辦、法制科及督察紀檢去投訴,歷經一天時間的交涉,在當天下午五點多鐘,天將近黑了,律師才見到了當事人。
二月七日,律師向唐縣國保大隊指導員張輝遞交律師委託手續,並依法要求閱卷,了解案情。國保張輝竟要求律師開具「不修煉法輪功」的證明才同意介紹案情,律師說,你這是違法行為。張輝說:法律是法律,這是我們上面的規定。律師要求他給上面打電話,保定市國保大隊長劉文君在電話裏說是有這規定。
之後,家屬對張輝幾次面談,希望他能看清現政權依法治國、實施「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倡導宗教自由、司法追責的大趨勢;不要跟隨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踐踏《憲法》、破壞法律迫害法輪功。張輝以自己說了不算,做不了主向上推脫。四月十九號構陷案子送到唐縣檢察院公訴科。
至此家屬不得已開始依法控告始作俑者──保定市國保大隊長劉文君與指導員王洪恩。
附:依法控告劉文君與王洪恩的刑事控告狀
刑事控告狀
控 告 人:王建國,男,81歲、河北省保定清苑縣李莊鄉北段莊人
聯繫電話:15032485335
被控告人:劉文君,女,保定市國保大隊大隊長;
王洪恩,男,保定市國保大隊指導員
案由和控告目的:(1)被告人涉嫌瀆職、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權利。要求檢察機關對王海升案立案偵查。
(2)要求無條件釋放王海升,歸還王海升全部個人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女兒和女婿王海升原本有一個幸福的家庭。特別是他們修煉法輪功後,困擾我女兒的頭暈、腸胃發炎、拉膿拉血和經常感冒的疾病全消失了,身體一切都恢復了正常;我的女婿通過修煉也戒了煙酒,以前的頭暈和胃病也都好了,他們幸福的小家庭更加美滿。我的女兒是教師,在學校兢兢業業,從不與人計較;在家裏對雙方老人知心孝順、與妯娌關係融洽;女婿對我們的孝心堪比兒子,每週都往返百里去看我們二老,每次都是大包小包的給我們買東西。我的外孫女更是乖巧懂事,在我市重點中學讀書,成績優異。我們做父母的看著他們身心健康,從心裏也感到高興,更從內心感激法輪大法。
可是,就在2017年1月3日下午,我的女婿王海升開著電動三輪車去接我女兒途中,唐縣國保大隊指導員張輝、唐縣國保警察、南關派出所所長及警察,將王海升的電動三輪車玻璃突然砸碎,幾個便衣把王海升強行按住,南關派出所所長只說:「我們是警察」,王海升還不知道怎麼回事,就被綁架到一輛普通桑塔納轎車上,轎車開到南關派出所,電動三輪車也被拖到南關派出所扣押。
整個綁架過程,所有參與綁架人員沒有穿警服,沒有出示證件。隨後又到王海升家中,拿走了銀行存摺、工資卡、兩人的身份證、電腦兩台、手機、打印機一台及大法書籍等。在這過程中,我女兒下班回家,發現房門大開,家裏有十幾個人,但沒有自己的家人,就永華中路派出所的一兩個警察穿著制服,其他都是便裝,有一個人拿一個像工作證的東西讓我女兒看了一下,也沒讓我女兒看清楚,再沒出示任何證件,把我女兒家翻了個底朝天,並將我女兒綁架到唐縣拘留所,非法關押半月後才釋放回家。
我女婿王海升在被綁架到南關派出所期間,被銬在審訊椅子上,不讓上廁所,不讓吃飯、喝水,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讓喝水吃飯。在順平拘留所,一個辦案國保警察還揚言要把王海升關一個小屋子裏,並說要吊起來打等恐嚇威脅王海升;1月19日王海升又轉到唐縣看守所羈押至今。
到目前,我們家人也沒有收到任何有關的刑事拘留書和其它證件。為了維護王海升的合法權利,我們家人為王海升聘請了律師。
1月25日上午9點,律師拿著準備好的會見手續到唐縣看守所依法會見當事人王海升。而唐縣國保大隊指導員張輝、保定國保大隊長劉文君,百般阻撓律師會見當事人。2月6日上午,為王海升聘請的北京律師到唐縣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看守所王所長還是讓律師找辦案人員張輝,張輝還是不讓見。無奈,律師只好到唐縣檢察院和公安局去控告張輝的違法行為,才最終見到當事人王海升。
2月7日,律師向唐縣國保大隊指導員張輝遞交律師委託手續,並依法要求閱卷了解案情。國保張輝竟要求律師開具不是修煉法輪功的證明才同意介紹案情。據辦案警察講,對王海升實施的一切迫害都是聽從了保定國保大隊長劉文君和保定國保大隊指導員王洪恩的指使。
控告的法律依據
我的女婿王海升是因為修煉法輪功而被綁架關押。而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出於小人妒嫉一手挑起的,國家根本沒有定性法輪功是邪教,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違憲越權,誣蔑法輪功是邪教,緊接著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誣蔑法輪功。這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刑事制裁的依據。
其實,一個理論、一個組織,是不是邪教,不是哪一個人、哪一個組織可以定義的。法輪功要求修煉者從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標準提升道德水平。修煉法輪功不但能祛病健身,還能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
1993年8月,公安部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全國人民群眾與犯罪分子作鬥爭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會議邀請李洪志先生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提供氣功康復治療。8 月31日公安部致函中國氣功科研會表示感謝,對李洪志先生及法輪功的神奇祛病健身功效給予了高度肯定。1993 年12 月27 日,李洪志先生獲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榮譽證書。
1998年國家體總在北京、武漢、大連地區及廣東省進行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人數近三萬五千人。調查結果顯示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總有效率高達98%。1998年下半年,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等一批部份人大離退休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
現在法輪大法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世界人民的愛戴和尊敬,法輪功獲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和信函3000多項。法輪功書籍被譯成40種語言,在全球出版發行,並可在網上免費下載。
法輪功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會,每一位大法修煉者都秉承「真善忍」的理念,重德行善,無論是在社會上、還是在單位中、或是在家庭裏,都時時事事做一個好人,從沒有給社會或某一個人造成任何傷害。這怎麼是邪教呢?難道教唆人行邪作惡、讓人成為不講道德、不講人性、良知泯滅、六親不認的畜生是正教嗎?是正是邪自有天理。
然而,劉文君、王洪恩和張輝等人,卻不分正邪,一意孤行的追隨江澤民的殘餘勢力,無視《憲法》的威嚴,知法犯法,執法犯法。
根據《憲法》第67條和《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所以,兩高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無效,也不能作為刑事制裁的依據。《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控告人認為,我的女婿王海升作為中國公民,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國家法律保護。而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法》第12條規定:「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而劉文君、王洪恩、張輝等對王海升的綁架、非法關押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所有參與人員已經違反《憲法》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的規定;觸犯了《刑法》第397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觸犯了《刑法》第399條構成了徇私枉法罪;觸犯了《刑法》第238條構成了非法拘禁罪;辦案警察沒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擅自闖入王海升家,隨意拿走私人財產。在此過程中辦案警察沒穿制服、沒出示證件、王海升家人也不在現場,已經違反《憲法》第39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規定,觸犯《刑法》第263條構成入室搶劫罪;觸犯《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辦案人員扣押王海升的大法書籍是信仰有關的物品,並以此為由採取刑事追訴手段,破壞了《憲法》第36條、第41條、第35條的實施,觸犯了《刑法》251條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破壞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劉文君、張輝百般阻撓律師會見當事人,觸犯了《刑事訴訟法》第14條:「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它訴訟權利」的規定。
依據中國《憲法》第36條、第35條的規定,和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所以說王海升被指控的所有行為都不屬於犯罪行為,王海升應被無罪釋放。
綜上所述:遵守、維護《憲法》是你們的責任和義務,依法斷案也是維護你們自己的尊嚴。鑑於所有被控告人所犯以上罪責,望保定市檢察院、保定市中級法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治所有被控告人,以維護《憲法》的尊嚴。
此致
保定市檢察院,保定市中級法院,唐縣檢察院,唐縣法院
抄報: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河北省信訪辦;
保定市人大常委會,保定市信訪辦 ,唐縣人大,唐縣信訪辦
控告人:王建國
2017年3月12日
相關責任人:
保定市國保大隊長 劉文君:13333121616
保定市國保大隊教導員 王洪恩 13333120869
保定市國保大隊值班室 0312-3226779
唐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 李忠 0312-6429730
唐縣檢察院批捕科科長 臧玲麗:13931691881
唐縣檢察院批捕科副科長 姓王13373326241
唐縣檢察院案管科 0312-7471281 15176382780
唐縣檢察院諮詢科王科長 13733360038 17703129538
唐縣公安局副局長 陳建偉:15203225899
唐縣國保隊長: 張輝(此案辦案人)13731668788
唐縣看守所所長: 王樹興1390332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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