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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紅被非法抓捕 同事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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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李紅女士是上海一家軟件公司的財務人員,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被上海湖南路派出所警察綁架。

公司的負責人和同事得知此事後,很焦急,給派出所寫信要求放人。

六月十三日清晨五、六點鐘,法輪功學員李紅的家中突然闖入多名自稱是湖南路派出所的警察,其中只有一名身穿制服,警號為:022032,負責帶隊的自稱是徐匯分局的國保。

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傳喚證、搜查證,就實行非法抄家,並口頭聲稱剝奪李紅的權利,不准說話。他們在搶走家中三台電腦和其它私人物品後,綁架了李紅。現李紅被非法關押在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李紅的家屬當晚就專程從安徽趕來上海,一天五次往返於湖南路派出所。一開始被派出所的女警官告知說是大案、命案。多次詢問後,才了解到李紅的下落。

據稱此次抓捕的罪名是公安認為李紅網上傳播信仰,在網絡博客上發表了兩千多篇文章。

李紅,四川人,一九七五年生,單身。在家人的眼中,她是一個誠實、善良、勤儉節約、潔身自好的好人。從小就保護妹妹不被欺負。在上海打拼多年,經常在生活上幫助老家的親人。父親生病住院後去世,所有的醫藥費和喪葬費都是李紅一人全包,可以說是家中的頂樑柱。

年輕時李紅就患有偏頭痛的老毛病,修煉法輪功後,身體全好了,對身邊的人更是和顏悅色、關愛有加。這次李紅的突然被抓,也使家人萬分擔憂,呼籲相關部門不要再冤枉好人,早日讓她回家與親人團聚。

李紅是上海一家軟件公司的財務,公司的負責人和同事得知此事後,給派出所寫信:

「李紅為人誠實仗義,工作努力勤奮。

我們公司創業於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二年即遭遇了互聯網冬天,整個市場經濟不景氣,我們也是經營慘淡,公司成員紛紛離職謀求更好的出路,原公司財務因懷孕也考慮離職,作為CEO,我當時心力交瘁,感覺難以為繼。李紅雖然不擅長財務這部份,但仍毅然幫忙接手了財務的各種繁瑣的工作,一邊摸索一邊幹,非常努力。當財務工作慢慢走上正軌之後,又幫助公司承擔了文案、測試等多個崗位的工作,極大解決了公司人手短缺的問題。

我們是軟件開發公司,工作強度大,員工都比較年輕,李紅不但以身作則,以極大熱情帶領年輕員工投入工作,而且一直關心著年輕員工的身心健康,操心著大家衣食住行的很多後勤雜事。十幾年來,我們公司人員穩定,業務穩步發展,大家親如一家,這其中李紅有很大的功勞。

自從李紅修煉了法輪功,她對自己要求更嚴格,為人處世更通情達理。在這個浮躁的年代,她得到公司上下、客戶、供應商和稅務相關單位的一致稱讚。

前幾天得知她僅僅因為想做一個更好更正直的人,竟被公安抓捕,大家都非常震驚和不解,這件事怎麼會發生在一個人品那麼好的普通人身上,消息傳來時,辦公室裏的同事幾度哽咽,情緒失控。這些天來,公司裏人人都對她非常掛念,真心盼望相關部門能給予一個公平的解決,讓好人不至於身陷囹圄,我們等她早日回歸公司的大家庭中。」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也是中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打擊信仰的做法都是違背國際法的,也是違憲的。

《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種自由自然包括

(1)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

信仰者(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從事傳播宗教信仰內容的權利無須獲得來自政府機關的「許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被觸犯的法律規定必須是符合憲法的規範和原則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如果沒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喪失了獲得宗教信息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並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無從談起。

法輪功,也稱法輪大法,是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進行修煉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屬於信仰範疇。修煉法輪功,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是合法的。

(2)信仰者有權發布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憲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同時有傳播和維護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論自由權,這是法律的規定,指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

徐匯公安以刑法300條為藉口,非法拘留李紅不僅嚴重違反憲法,而且還構成多種犯罪,包括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等。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號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同一天,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號開始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廢止。舊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以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在新規定中沒有出現,這透露出一個很重要的信息:如果上級的命令是錯誤的,那麼警察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可是舊規定中規定只要是上級命令,無論對錯警察必須執行,說明舊規定不但不合理而且嚴重違法。

新規定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新規定的出台無疑是告訴警察,在處理法輪功問題上,只要是不合法的,警察就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將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此外,《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具體辦案人員,可能會面臨各種各樣的壓力,但都不能成為違法辦案的藉口。依法辦案最簡單,也最安全,也是真正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歷史負責,最終也是真正對自己負責。在此敦促徐匯公安立即無條件釋放李紅!


湖南路派出所
地址:襄陽南路203號
郵編:200031
電話:02164370540
電話:02123037447
所領導:
所長:郭祥
教導員史侃(警號021993)、辦公室電話02164339916
巡邏副所長肖青(警號022702)、
治安副所長王海東(警號022493)
社區副所長李岩(警號022813)
執法辦案隊副隊長蔡旭峰(警號023037)
巡邏副隊長顏錫麟(警號023276)、辦公室聯繫電話02164313454
治安受理及值班室聯繫電話 02123037446
監督、投訴及舉報聯繫方式、途徑。電話 02164370540

徐匯分局國保處
地址:徐匯區天鑰橋路901號
郵編:200030
總機:02164868911
國保處電話:021-64861211
電話:02164860679、02134074800
承辦國保電話:13370008390
處長 電話:021-64282495
副處長 電話:021-64861210 電話:02154251471
610科長:02164868911*37211
嚴志亭 02164868911*37214 手機13386266180,住址:天鑰橋路901號707室
蘇滬平 手機13386267163 ,電話:02164868911*37217
王衛星 電話:02164868911*37219
其他分機:*37211 *37206 *37215 *37218 *37216 *37207
江振道 丁亮 胡凌雲

徐匯區看守所
地址:關港路281號
郵編:200231
郭黎明[所長,電話02164868911*37240,02154354692]
督導室 電話02164868911*37249
副所長 電話02164868911*3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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